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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教授批法学论文:用一个看上去相当气势恢宏的句子去论证一个根本无需论证的问题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06 08:53

正文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email protected]

文/ 陈尔彦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马普刑法所博士研究生


导 言
德国刑法学代表着大陆法系刑法学研究的 高峰,近年来,赴德攻读刑法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也越 来越多。 在德国,什么样的论文才能够称得上是一篇优秀的刑法学博士论文? 对这个问题,不仅大部分中国学子知之甚少,就连德国教授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今年8月,德国曼海姆大学洛塔尔·库伦( Lothar Kuhlen, 库伦教授以其与施特拉腾韦特合著的刑法总论教科书,为中国学者所熟知。此外,他在产品责任、腐败犯罪、刑事合规、刑法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上,亦取得了巨大成就 )教授在《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 ZIS, 这是一份没有纸质版的免费线上电子期刊,主要收录论文、判决评论和书评。以下所提及的文章读者均可自行在ZIS的网站上检索阅读 )上, 针对一本2019年出版的特优博士论文,撰写了一篇书评,相当犀利乃至是尖刻地批评了这篇特优论文从内容到风格到语言上的各种问题。 在他看来,这篇论文根本不配拿到特优的成绩。在这篇书评的最后,库伦教授还相当悲观地表示, 这篇博士论文让他看到了德国刑法学的未来,而他所看到的这个未来,却并不是他所乐于见到的。
✎ 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 I》
库伦教授的书评发表后,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甚至在推特上都有不少网友对此发起了讨论。 《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遂邀请到数位在这一问题上颇有研究的刑法学者——包括凯·安博思(Kai Ambos)、路易斯·格雷克(Luis Greco)、塔特亚娜·霍尔尼(Tatjana Hörnle)、托马斯·罗什(Thomas Rotsch)、伯恩特·许乃曼(Bernd Schünemann)——对库伦教授的书评进行评论。这一系列评论文章均刊登在前几天刚刚上线的《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10月号上。
在这些评论中, 既有对库伦教授的观点表示大力支持者,亦有认为库伦教授过于吹毛求疵、太过悲观严苛者。有学者以此为契机,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德国刑法教育尤其是博士教育的改进措施。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德国当前的整体法文化状况展开了深刻反思。
透过库伦教授的犀利批判,以及其他刑法学者的跟进与评论,我们不仅能一睹德国刑法博士教育的现状,也能大略体会到,什么是德国刑法学者心目中的优秀博士论文。这对于有志于留学德国的中国学子无疑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并且,库伦教授在书评中揭示出的许多问题,实际上在中国也同样存在。因此,这一系列讨论对于国内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尤其是对即将在国内撰写学位论文的学生而言,同样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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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上风口浪尖的这篇博士论文,是科隆大学科尔内利娅 · 施珀尔( Cornelia Spörl )博士于 2017/8 冬季学期提交的《外国贿赂的禁止:成因、根据与目的》( Das Verbot der Auslandsbestechung: Ursache, Grund und Zweck )。施珀尔博士在科隆大学和墨尔本均取得了硕士学位,后又在科隆大学跟随米夏埃尔 · 库比策尔( Michael Kubiciel )攻读博士学位,在此期间还曾赴加州伯克利大学和牛津大学访学。在以特优成绩取得博士学位之后,施珀尔博士目前正在马普刑法所跟随霍尔尼教授完成教授资格论文。
✎ 施珀尔博士的特优博士论文
这本博士论文共327页,已于2019年在Nomos出版社出版,并被收录于该出版社的“德国、欧洲、国际经济刑法”系列。能在Nomos出版,并被收录于这个系列,对于德国博士来说是一个相当高的荣耀,而这与这本博士论文的特优成绩直接相关。
在德国,特优博士论文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这要从德国博士学位的授予说起。在德国,取得博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提交博士论文,二是通过口头考试或答辩。论文被接受,是口试的前提。博士论文提交后应由两位教授进行评议、打分,其中一位必须是导师。论文的成绩分为五个等级,依次为特优(summa cum laude)、优秀(magna cum laude)、良好(cum laude)、及格(rite)和不通过(insufficienter)。特优的博士论文成绩通常是走向学术之路、继续撰写教授资格论文的前提。
据统计,2016年到2018年间, 德国所有高校法学院拿到特优成绩的博士论文,占24% ,2013到2015年这个比例是21%,而2001年到2012年则基本维持在15%上下。当然,这个比例在不同法学院之间也有差别。例如在2016-2018年,萨尔布吕肯大学法学院的28篇博士论文中,有53%拿到了特优;相较之下,比勒菲尔德大学的69篇论文和哈勒大学的39篇论文中,特优的数量却是零。而施珀尔博士所在的科隆大学法学院,在这一期间的特优论文比例是23%,与德国高校法学院总体情况持平。
仅从比例来看,似乎特优论文也不像想象中那么牛?不过,百分比至多只能反映相对情况。回到这篇博士论文本身。两名评议人都给这篇博士论文打了特优的成绩。并且,这篇论文的写作以及出版,获得了包括DAAD在内的数个基金会、律所和出版基金项目的资助。2019年,这篇论文还获得了经济刑法联合会大奖(WisteV-Preis 2019)。这个奖项每年评出一个一等奖,两个二等奖,仅授予那些在实践意义上最优秀的经济刑法博士论文,尤其是“全面的、在教义学上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论文”。并且,正如上文提到的,能在Nomos的“德国、欧洲、国际经济刑法”系列出版,本身就说明了这篇论文的分量。
不过,很显然,库伦教授对这些光环完全不认同。他认为,这一系列奖学金、资助以及施珀尔博士丰富的海外留学经历,代表了一种“ 新型的青年刑法学人的社会化(Sozialisation) ”现象。在此基础上,他甚至相当尖刻地指出,正是因为这篇论文受到了那么多基金的资助,才导致作者对自己提出了过高的期待,试图在一篇法学论文中容纳纯粹的法学分析之外的其他更多内容,不仅想要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同时还要给读者留下极其深刻的印象。但是,这种过高的期待对作者来说毋宁是一种她根本无法完成的苛求。——不过,这一批判尚未直指这篇博士论文本身。
在了解库伦教授的具体批判内容之前,不妨先看看这篇博士论文到底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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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特优博士论文的主题是“外国贿赂”,主要涉及的法条是德国《刑法典》第332条(受贿罪)、第334条(行贿罪)以及第335a条。第335a条将第332、334条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外国公务员,学理上对此种扩张时有批评。为了合理解释这一系列法律规定,有必要首先澄清外国贿赂之立法的成因、根据与目的。这就是这篇博士论文的核心内容。论文从法理、历史和比较法的层面,对外国贿赂及相关规范展开分析,并运用一种新型的论证结构,对第335a条的正当性根据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对这一条文的进一步修订提出了立法建议。
在具体写作架构方面,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
导论部分交代文章的写作动机、问题意识和研究过程。
第一章讨论什么是外国贿赂。
第二章交代文章的分析工具,主要涉及为什么以及如何区分成因、根据与目的三个范畴。
第三章探讨欧盟贿赂的成因、根据、目的。
第四章探讨狭义的外国贿赂的成因、根据、目的。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
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篇问题意识清晰、结构完整、内容丰富、视角全面的博士论文。因此两名评议人都给这篇博士论文打了特优的成绩,就是丝毫不令人讶异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令已经退休的库伦教授如此震怒,以至于洋洋洒洒写了一篇长达9页的书评对这篇 “灾难般的” 论文以及它获得的特优成绩进行猛烈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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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教授的批判是从 内容、风格、语言 三个角度展开的。其中,内容方面的批判占了较小的篇幅,风格和语言方面的批判反而是这篇书评的主要关注点。
首先来看内容方面的批判。库伦教授主要提到了四点。
1. 第一点批判针对的是文章的 核心立场 ,也即第335a条的保护范围。施珀尔博士认为本条保护的是德国的机构,而库伦教授持反对意见。由于这一点与文章的内容直接相关,不具有一般性意义,故在此不作具体展开。
2. 第二点批判针对的是作者的 观点和论证 库伦教授认为作者的观点展现出一种不受拘束的惩罚主义。
例如,作者认为德国公共管理机构的廉洁性会被发生在欧盟之外的贿赂所侵害,而这在库伦教授看来是不现实的。又如,作者认为通过将这些行为予以犯罪化,就可以保护德国的公共管理机构,使其免受跨国性腐败的影响,库伦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显然过于天真、不切实际。
此外,作者在一些具体观点上的论证也不够充分。例如在集体法益问题上,作者认为集体法益应服务于对社会国原则和平等原则的维系,因此对侵害此类集体法益的行为,国家有犯罪化的义务。而库伦教授认为对此尚需进一步论证。
另外,作者最后提出的立法建议也不够妥当。
3. 第三点批判针对的是对 参考文献 的处理。 库伦教授指出, 这篇出版于2019年的博士论文遗漏了这一领域的部分关键文献 ,其中就包括库伦教授在2017年所写的法条评注和此后发表的另一篇相关论文。实际上,对于作者在文中提出的观点,库伦教授早已在先前的文章中进行过商榷,但作者在这篇博士论文中却对这些既有的商榷观点置之不理。另外,提尔·齐默曼( Till Zimmermann, 这位教授前不久刚刚接手了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刑法总论教科书的续写任务 )在2018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也和这篇博士论文的主题密切相关。但作者却完全没有引用齐默曼的著作。尤其是考虑到作者在文中还引用了2019年《慕尼黑法典评注》的内容。既然如此,对于在此之前就已出版的齐默曼的教授资格论文,就更没有理由彻底无视了。
此外,作者在引用他人著作时, 页码也不准确。甚至还出现了正文与脚注无法对应的情况
4. 第四点批判针对的是论文中暴露出的 知识性错误 尽管这些错误可能与论文所讨论的贿赂犯罪并非直接相关,但是,由于这些错误本身对于一个刑法博士来说实在太过基础,因此,库伦教授认为它们是完全不可容忍的。
例如,作者认为秘密性是贿赂犯罪的必要要件,但这显然是错误的。虽然贿赂通常是在秘密的情况下实施的,但这并不代表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成立必须是秘密的。
又如,作者认为,在1998年《刑法》修订之前,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漏洞,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超过要素只包括使自己非法获益,而不包括使他人非法获益的情况。但是,这种理解明显是存在误区的。因为盗窃和抢劫的主观目的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即仅包括行为人使自己所有相应财物的情形(这一处罚漏洞现已不复存在。立法者在1998年修订《刑法》时,明确规定使他人非法所有相应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而诈骗罪则既包括使自己获利的目的,也包括使其他第三人获取财产利益的目的。因此,作者将诈骗与盗窃、抢劫并列,作为刑法处罚漏洞的例证,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此外,作者在文中还使用了“ 一个不排除故意的错误,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根据《刑法》第17条排除罪责的涵摄错误 ”这样的措辞。库伦教授认为,这种说法表明,作者根本不懂涵摄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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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一篇典型的批判性书评写到这里就该结束了。但是库伦教授的炮火却才刚刚开始。在这一部分,库伦教授开始转而对这篇博士论文的 风格 展开批评。
1. 首先,库伦教授指出,我们通常会有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一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总是伴随着艰深、晦涩、复杂的表述。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好的学术论证应当致力于使读者理解。让读者理解,并不是读者的任务,而是作者本人的任务。 如果说读者必须多少付出一些努力,才能明白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那么这就说明作者还做得不够好。 因此,论文的表述应当追求的是简洁而非复杂。
与此同时, 所有博士论文都有它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无论这个问题是复杂还是简单,是具体还是抽象,原则上,论文中的每一句话都要服务于确定和解决这个问题。
而这篇博士论文恰恰提供了一个极其鲜明的反例, 它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而且还使用了大量无关的、人为加剧问题复杂性的引述与论证。
例如,文章第一章就引用了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中的名句和海德格尔的名言,用于说明什么是“理解”,什么是“行为”,什么是“解释”。而对于一个对贿赂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来说,他根本看不出在这里引用这些句子有什么用。作者本人的解释是,这些关于什么是“解释”的反思,是为了论证,她在第一章所要讨论的内容是她的研究对象。但是,这一点显然没有必要特别加以论证,或者说至少不需要如此浮夸的论证,正如库伦教授所说,“ 我还从来没有见过哪篇博士论文不是在文章一开始就介绍它要讨论的对象,而是放到结尾才处理。我认为作者在这里实际上并不是想澄清或是解决贿赂的问题,而是为了通过相当高级的表述和引用,给法学专业的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另外,后文还引用了席勒对斯巴达式民主的批评。但这些令人深刻的引用实际上 不仅牵强附会,而且毫无必要,因为作者通过这些引用,并没有回答她想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即贿赂犯罪的保护方向。
又如,作者在讨论成因的重要性时,写了这样一句话:“ 对于理解立法者所追求的东西来说,成因是重要的,因为法是一个使已经变成现实的东西变成现实的无限循环的过程 ”。
这里的“已经变成现实的东西变成现实的无限循环的过程”是一个相当粗糙的翻译,根据笔者的不严谨考证,这一表述化用自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中对“运动”的定义,陈村富先生将之译为“我们可以把运动或变化定义为潜能之为潜能的实现过程”或者“潜能的事物作为潜在潜在者的实现就是运动”。
总之,非常深奥。
不过,尽管这里用了一个非常深奥的表述,但是作者想要证明的东西实际上却是非常显而易见的。正如库伦教授所说,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不是为了回应他的立法动机,那么这反而是奇怪的。而作者在这里却采用了一个看上去相当气势恢宏的句子,去论证一个根本无需论证的问题。这个深奥的句子本身,无疑比作者想要论证的东西更为模糊、晦涩
对此,库伦教授相当尖刻地评论道:“ 这个句子实际上并不是真的拿来讲道理的,而只不过是打算震惊读者。我本人也确实被震惊到了。如果不理解这个句子说的是什么,其实也无关紧要,因为它和下文有关贿赂犯罪的讨论毫无关系。
2. 其次,除了毫无必要的晦涩引用之外,作者还使用了 各种毫无必要的大词 ,使论文显得更加“高大上”——

为什么不用“转变”(wandeln)而要用“蜕变”(metamorphosieren)?

为什么不说是与第331条的构造“不相称的东西”(Fremdkörper),而要说是第331条的“循环中的血栓”(Embolus im Kreislauf)?

为什么说“首先和最重要的”这个日常生活用语时,要用英语(first and foremost)而不是德语(zunächst und vor allem)?

“勿忘死亡”的警示(memento mori),可逆的“止血”(Hämostase),“看似圆满的刑罚目标”( entelechisch anmutende Strafzielbestimmung, Entelechie一词来自于希腊语,意为“拥有自身的完善”,也即“将目的包含于自身之中”的一种特性。学界一般会将这个词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那里。鉴于这一概念意蕴深刻,不少学者直接将其音译为“隐德莱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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