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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4-12-24 18:35

正文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细则(试行)》已经省药品监管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贵州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药物临床试验行为,加强省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贵州省内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检查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拟开展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评估,评估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备案平台进行备案,备案后应当在备案地址和相应专业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机构备案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含3个)药物临床试验。

第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拟增加临床试验专业的,应当对新增专业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备案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评估报告,完成新增专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药物临床试验。

第七条 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责任,授权其他人员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应当建立相应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实施质量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化建设。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授权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检查。不同类型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日常监督检查是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前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历次检查中问题比较多的或风险比较高的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可增加检查频次。对新备案、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的试验机构在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重点核实试验机构或者专业的备案条件。

有因检查是对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违规重要问题线索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其他检查是除上述类型检查之外的检查,如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

第九条 对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备案资质、组织管理架构、医学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专业、设备设施、研究人员、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资料管理、培训情况、风险控制机制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研究项目等。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必要时也可结合非现场远程审查等方式。现场检查原则上在检查前5至7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查除外。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频次基于被检查机构的风险评估,结合既往接受国家药监局、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情况进行调整。若本年度已接受过省药品监管局或国家药监局注册现场核查或有因核查,均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可免予本年度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调整为半年检查一次:

(一)上一年度,存在严重不合规问题的;

(二)上一年度,在项目核查或其他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需要跟踪检查情形或督促整改问题的;

(三)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被行政处罚的;

(四)研究者同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

(五)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六)无合理理由,不配合、逃避、拒绝日常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检查员的选派。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查资质和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在检查前应当接受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机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检查组评估认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被检查机构及时控制风险,必要时报告派出机构及省药品监管局,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安排研究者、熟悉业务的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在接受现场检查时,自觉维护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廉洁性和公正性;与检查员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利益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检查组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分述试验机构和专业的基本情况,列明发现的缺陷项目与缺陷分级、现场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检查组根据检查发现试验机构、试验专业缺陷的数量和风险等级,综合研判,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检查组应当对试验机构和试验专业分别作出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七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贵州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附件1)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包含缺陷成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评估等内容;对无法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可行的计划,作为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列入报告。被检查机构按照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报告报送检查组派出单位。

被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发现的缺陷主动进行风险研判,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试验项目的缺陷应当及时与相关申办者沟通。

第十八条 检查组派出单位自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审核时,可对缺陷项目和现场检查结论进行调整。对缺陷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整改报告提交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对待整改后评定的,检查组派出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计划尚未完成或者整改不充分,检查组派出单位评估认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的,可以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意见,待整改效果确认后再处理。

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检查组派出单位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报告报送省药品监管局。

第十九条 及时将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备案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以及需要采取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措施的,根据需要与试验机构进行沟通,试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说明。

对未遵守GCP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GCP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

第二十条 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被要求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对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主动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措施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并经省药品监管局评估后确认方可入组受试者。

被取消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自被标识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再入组受试者,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保障已入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被暂停药物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核实或者要求试验机构补充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发现缺陷情况,省药品监管局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采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并立即报告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应派出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药品监管局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档案,对监督检查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试验机构应积极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信息化,建立覆盖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第二十六条 试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平台中本机构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本机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信息填报程序和权限,确保录入备案平台的信息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若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续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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