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居住证的含金量可能要进一步提高啦~
3月28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依然坚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同时,还增加了居住证可“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福利。
草案具体作了哪些规定?
有啥变化?
快跟着广仔来了解下↓
修订草案明确,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在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了微调。例如,在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方面,原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草案中对此的规定则没有社保等前置条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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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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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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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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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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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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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另外,根据修订草案,在广东有了居住证还有很多办事上的方便呢~比如:
根据修订草案,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
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发放居住证的时间进行了修改。原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对此,昨日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造成了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
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
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根据修订草案,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
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领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上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
予以发放。
根据修订草案,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登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请补领、换领。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的,无需换领新证。
根据修订草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
不得收取费用
。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
目前修订草案还在审议阶段,那么现在居住证应该怎么办?广州、深圳的小伙伴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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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黎明、张龄丹
来源:南方网、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