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和科曼两家公司,围绕一件专利,整整打了十年。
从2014年4月,迈瑞以科曼侵犯其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并以厂房为担保,申请对科曼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为开端。几个月后,科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启了针对迈瑞这件专利的无效挑战之路。
一晃十年后,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8月26日,再次做出无效决定,裁定
迈瑞
的名为
“
流量传感器及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
“的实用新型专利
ZL200720170903.X
,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
专利权全部无效
。再次将双方这场十年之战推向高潮。
双方围绕的这件专利主要涉及流量传感器部件,该部件可以应用到多个产品中,如麻醉机、呼吸机等。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部分。
双方围绕这一产品的专利到底是否有效以及是否侵权,一路经历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和民事审理以及再审。可能涉及的案号包括:(
2016)粤民终595号、(2017)京行终2131号、
(2018)最高法行再168号、(2018)京73行初6203号、(2019)最高法民申157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02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412号。
可以说,双方之间的你来我往,非常精彩。
不仅如此,该专利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
还经历过
七次
无效挑战,其中做出无效决定裁定书的有
四次
。
并且先后
两次被宣告全部无效
。
除了本文开篇的这次全部无效之外,
第
一次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背景
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5年2月宣告
该专利
部分无效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8月
)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
可以维持有效的判决错误
,
应当
认
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判
有效的权利要求4-9
实则不具备创造性,因此
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一次无效决定。2017年12月,迈瑞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
做
出了无效
决定(2018年4月
),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期间,上述行政诉讼之外,
2015年8月,深圳中院基于该专利部分无效的结果,判决被告科曼侵权;科曼
不服,于是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由于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无法打开的原因,因此本文成稿之际尚无法获知后续双方在最高院的争议点主要在哪些方面。不过根据后面的结果来看,最高院应该是撤销了前审认定的权要求4-9的创造性问题,恢复了到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无效决定的相同的裁判标准,并对创造性标准进行了明确。这才有随后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对这件专利做出的部分无效的决定。
其余三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决定首页,如下图所示:
因此,上周做出的这份最新无效决定中,科曼主要是针对之前争议的
权利要求4-9
是否具备创造性,提出了新的理由和证据。
其中最主要的一份证据是
证据15
中公开的
西门子900c呼吸机
,同样
证据14
中也公开了。相当于还是仿照使用公开的思路,从文件中找到了对应更古老的一些机型的文献记载,来试图无效迈瑞的专利。
合议组
在审理中认为,本专利相对于
证据15
,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
一个是
流量传感器的具体结构(A);
另
一个是
防误装件的具体结构(B)。
对于
第一个区别技术特征(A)
,合议组认为
证据2
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A),并且认为证据3和证据4也都公开了该结构,同时提到虽然证据2没有明确是否可用于呼吸机中,但是证据3、4均以明确是用于呼吸机,因此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A)未能给权利要求4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合议组认为,
本案的焦点其实是区别技术特征(B),
以及该技术特征是否能使权利要求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14
公开的结构特征,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在证据14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5上应用本专利的方案,并给出了理由。
除此之外,合议组还及进一步对
证据5
同样公开的结构进行了解释。
最终,合议组得出的结论是,根据证据15、证据14(B)、证据2-4任一(A)并结合公知常识,或另一种结合(如上图),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仅仅从创造性评价来看,相当于合议组使用了
三篇证据外加公知常识
的结合,评掉了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抛开合议组在其中解释的具体技术内容不谈,仅仅这个现有证据的组合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可能就会引发一些专业人士的好奇:
这种方式到底是想证明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还是间接证明了权利要求4有创造性?
因为就目前这个评述标准来看,可能已经超出了很多人对于
实用新型
这个类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到底如何评价的既有印象了。按照合议组目前的标准,用来评价
发明专利
也是绰绰有余了。
所以,从这个案例中,也打破了一部分人的传统想法,就是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阶段,其创造性标准要低于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