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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事务所及8名注会被出具警示函

审计实操  · 公众号  ·  · 2024-03-06 23:39

正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赟、张羚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赟、张羚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起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期货业务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3月1日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胡廷军、花小龙、王欢、姚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廷军、花小龙、王欢、姚艳:


经查,你们在执行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021年年报审计时,没有实施有效审计程序,充分识别、评估被审计对象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涉及该公司各年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2,411,290.31元、60,841,158.94元、95,095,558.55元、131,099,489.90元、152,916,795.30元、211,833,331.60元,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39%、55.87%、75.01%、97.08%、99.97%、124.28%。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胡廷军作为额尔敦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花小龙作为额尔敦2016年、2017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王欢作为额尔敦2018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姚艳作为额尔敦2018年、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161、190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签字会计师应规范执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责任,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3月4日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翟晓敏、张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翟晓敏、张龙华:


经查,你们在执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资产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无形资产减值复核不到位,个别药号(账面价值300美元)连续三年未产生销售收入,明显闲置,会计师未关注上述资产减值迹象。二是商誉减值测试复核不到位,未关注到《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01-325号)商誉资产组评估范围的扩大对商誉减值测试结果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个别往来函证未实施有效控制,未见对办公地址、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的核实程序。二是个别银行账户函证差异(3.48美元)分析不充分,底稿不完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营业收入未按照审计计划检查销售合同的付款条件、发货条件是否与账面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一致。二是未对经销收入延伸核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金河生物存货账面价值存在负数月,会计师未予以关注。子公司法马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期末大额存货存在异常,存货贷方发生额与成本不匹配,未见成本倒轧表,未执行合理性分析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开发支出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开发人员数量进行核实。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会计师未实施针对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工程项目等投融资活动进行资金占用的审计程序。金河生物1名独立董事是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会计师未履行关联关系识别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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