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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猥亵儿童案,其实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7-04 19:30

正文

保卫孩子,不是仅靠几句口号,或者当面骂几句就可以解决的,需要靠分析该案的特点、现状和不足,有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而这远不是《刑法》第237条可以完全囊括的。


正文:19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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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律检小北

来源 | 律检小北微信公众号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之所以能如此引起关注是因为嫌疑人身份以及一些媒体的表现。就案件本身而言争议点不多,最多的问题是既然阴道有撕裂伤,为什么没有认定强奸?


这个问题还需耐心等待,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无论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都需要证明以性交为目的、有性交行为,毕竟案件还在侦查中,相关证据还需要补充。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理过程中因证据的变化发生罪名改变很正常,不是侦查阶段什么罪名就是最终认定的罪名。


我们都说人心有多黑暗,只有我们做法律的人最清楚,因为我们在不断的与他们相遇、交锋。如果是以案情复杂程度区分,王某的案件可能还要归于较为普通的一类。猥亵儿童案件,有些远比这些曲折、变态,为了不传播负能量、照顾大家感受,我不细说。保卫孩子,不是仅靠几句口号,或者当面骂几句就可以解决的,需要靠分析该案的特点、现状和不足,有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而这远不是《刑法》第237条可以完全囊括的。



但作为最一线检察人员恰巧最近也遇到了一个猥亵儿童的案件,加之以前办理过程中的一些感受,我认为处理猥亵儿童案还有很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1)宜将猥亵儿童的数量、人数、手段做为量刑升格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实际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一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虽然规定了对其从重处罚,但也只是在量刑幅度内从重。


根据我以往接触的案例,实际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之前就有嫌疑人以玩具为诱饵,诱骗男性儿童对其进行猥亵,人数多达十余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实际并不要求猥亵儿童时真有他人在场,而是在公共场所有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此时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那么问题来了,一个人猥亵十余名儿童,与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猥亵一人且实际并未被当场发现,哪一个更为恶劣?我认为是前者。


类似的情况还有多次猥亵同一人的、猥亵手段恶劣的,其情节严重程度实际不亚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仅在五年以下量刑罚不当罪,应当作为刑法升档的标准。


(2)有猥亵儿童前科的应当作为降低入罪标准、升档门槛的理由。之前遇见一起猥亵儿童案,嫌疑人有七八次猥亵儿童的前科,对于这样的人我认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效的。因此对于此类特殊犯罪应该降低入罪、升档门槛,我知道肯定很多人会说“一事不再罚”。但针对此类案件还是要考虑案件特殊性和法益的急迫性,此外现行法律并非没有类似规定,例如有关盗窃罪《关于办理盗窃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数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3)建立猥亵儿童罪犯职业负面清单。对于有类似犯罪前科的人应当限制从事一些行业,该制度在国外有些国家存在,只是我国还没建立该制度。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嫌疑人曾有猥亵儿童的前科,却又在辅导班当老师,虽然我们不能以有罪推定的心思认定一个犯过错的人就一定会再犯错,但是在保护儿童的问题上我们输不起。


(4)有关猥亵儿童案的新闻报道还需简化。现阶段我们无论是起诉书、判决书或是新闻稿都会对被害人进行隐名,但并非完全找不到线索。相对而言起诉书、判决书要好一些,毕竟不会公开审理,且文书不会上网。但在新闻报道中往往会把事实经过复述一遍,包括时间、地点,实际仍可能造成被害人隐私泄露,这种伤害可能比犯罪本身危害更大。


管住自己的好奇心,就是对孩子最大的保护。


(5)对被害儿童没有制度化的心理辅导。我们的传统一直对心理健康重视不足,猥亵儿童案发生后很多家长只是将孩子带离那个环境,以为离开那个场所孩子就会好起来,其实那个阴影可能长期存在。这就需要系统、专业、制度化的心理辅导。


作为基层从事法律的人,能做的看似不多,除了依法严惩外也就是提讯时多痛骂几次,但实际还有很多细节可以完善,发现和提出问题同样也是保护。所谓初心,不正是我们法律人选择这一行最开始的心愿,保护弱者,惩恶扬善。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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