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6 日,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 月15 日发布的统计数据和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对2017 年在海南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以下标准仅适用于2017 年全年。今年事故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13 项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计算方法与去年基本一样,但是计算费用时的4 项基本数据相对有调整,并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其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死者年龄)
60周岁以
下城镇标准28453元/年×20年=569060元
农村标准11843元/年×20年=236860元
60—74周岁(年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城镇标准28453元/年×年限
农村标准11843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28453元/年×5年=142265元
农村标准11843元/年×5年=59215元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
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 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 王燕珍 特约记者 周平虎
编辑: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