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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起诉要求被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探望?|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③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12-18 17:17

正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不能断绝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纽带,父母的陪伴与教养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更应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以案释法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期间生育一子杜某乙。2012年11月,卢某与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乙由母亲抚养,杜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1000元,每年递增20%,直至杜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探望事项约定为: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1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每年仅汇付12000元赡养费,但从未探望过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及母亲卢某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补付12年的抚养费,并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期待要求;不仅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身上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将长久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 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处于青春期,最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而杜某甲在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过孩子,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治建议

父母离婚最受伤的往往是孩子。探望子女不仅仅是不共同生活的父母与子女见面和团聚,弥补对子女陪伴缺失的过程,也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与子女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的过程,更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身心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探望子女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不仅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也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对此,建 议如下:


加强法治宣传。当父母离婚后,司法机关、社区及妇联等机构更应将关怀投递给这些离异家庭的孩子。离异父母探望不共同生活的子女是维系亲情的必须,也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法院不仅要在个案中加大对探望权双重属性的宣传,更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普法讲座等向社会公众宣传探望子女、维系亲情的重要性。


面对不履行抚养、教育职责的一方父母,另一方或子女可向法院申请《家庭教育指导令》。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对不正当履职的父母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督促他们提升责任意识,当好合格家长,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


加强社会第三方机构对离异家庭家事纠纷调解的参与力度。基层组织、妇联等部门面对此类纠纷,可借鉴人民法院家事审理中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的模式,必要时让心理辅导机构为涉事父母、子女提供心理疏导,调整心态;亦可以让社工组织承担起监督探望的工作,切实督促父母对子女尽到关爱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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