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以下情况,还需向您请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类似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措施,那么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宽泛适用于“三小”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盼回复为切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三小”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小”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您所提到的河北省“三小”条例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身就是兜底条款,是一种从地方法规到法律的转置,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可以转置。关于“三小”条例的更具体适用,请向“三小”条例的立法部门咨询。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