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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新闻报道的“知识合法性”建构

国际新闻界  · 公众号  · 科研  · 2017-07-12 11:27

正文

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

新闻报道的“知识合法性”建构


本文原载于《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5期

作者:

操瑞青,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


前言

本文的思考源于两点现实困惑。


困惑之一来自“有闻必录”。这个往往伴随着大量虚假新闻且“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的不合常理的观念,居然能够作为当时报纸处理新闻真实性问题的一种原则,在早期中国新闻界流传甚久。为什么报人会采用“有闻必录”的报道方式而外界又能够接受它?笔者认为,“有闻必录”在某种层面上为我们理解“新闻真实”这一话题引入了历史的眼光,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视野出发展开新的思考。


困惑之二来自一个有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即“假新闻是不是新闻”。“假新闻是不是新闻”之所以不易回答,还与“新闻”、“事实”、“新闻真实”等基本概念的含混模糊不无关联。我们在使用特定概念时,应当明确其所指称的具体对象,实现在同一个维度上对话。


本文试图在整体上对“新闻真实”命题给出一些粗浅的思考,既考察其本身的具体内涵问题,也考察新闻到底能否真实,以及如何实现真实的问题。而思考的起点则在于,新闻为什么应当是真实的,其意义究竟何在。


“新闻真实”:概念对象及其相关讨论

我们先从“新闻“起步,理解”新闻真实“中的”新闻“,到底指的是什么。


国内关于“新闻”的定义大体可归为四类典型,即“呈现说”、“信息说”、“报道说”和“事实说”。


“呈现说”是较为新近的一种提法,认为“新闻”是“现实权力关系新近变动的建构性呈现”,其核心是“权力关系”。尽管笔者认为这一概念仍有商榷的空间,但不否认其将“权力”维度引入新闻学之中所带来的启发;“信息说”认为新闻是“经过报道或传播的新近事实的信息”。然而,在此,信息的本源是客观事实,是一种记者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既是“客观存在”,那也就没有讨论真假的必要了,这也正是“信息说”学者们所持有的观点。这两种定义不是“新闻真实”研究中用来指称“新闻”的对象。


“报道说”源自陆定一,他认为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此时,“新闻”所指称的对象是“新闻报道”,指代“新闻作品”,“新闻”实现了“物化”,成了物质实体。与之相对,“事实说”则比较复杂,包含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新闻是“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认为“凡凭空捏造闭门杜撰之消息,均非新闻”。由此,“假新闻”也就不是新闻了。“事实说”的第二种理解认为“新闻不是事实的什么反映,不是事实的报道,也不是事实的信息,新闻就是事实”。“事实”既有主观成分,也有客观成分,因为“人总是根据自身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条件来经验和断定事实,他无法超越这些条件去把握绝对客观的事实”。


本文认同这种观点,即新闻真实就是“新闻报道真实”。沿用原有提法,有两点考虑:一是当前研究已是约定俗成:二是受概念史研究的启发,笔者认为现今人们所谈论的“新闻”通常指代“新闻报道”,前者是人们谈论后者时的“主导概念”。


再看“新闻真实”。杨保军指出,“真实”可以从三个维度理解,包括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实在性,认识论意义上的认识与对象之间的符合关系以及实践活动中追求认识与存在的统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的实践之真。在他看来,“作为反映、报道事实世界最新变动状况的新闻活动,本质上属于认识活动”,应当归入“真实”的第二层含义中。


随着研究的深化,学界不断提出新的见解:第一,有学者不赞成将“新闻报道”与“客观对象”放在同一个维度上进行对比并思考它们是否“符合”的观点;第二,部分学者认为,对“新闻真实”的讨论不仅涉及认识论层面,还涉及职业伦理层面;第三,另有学者认为,从认识论意义上来讨论“新闻真实”没有意义。上述观点各有其理,但仍不能解释一些困惑:


其一,我们不赞成在考量“新闻真实”时将“新闻报道”与“客观世界”放在同一维度上的观点,而应与“事实”放在一起讨论,可是把它们放在一起,仅仅看它们是否符合或一致吗?若果如一些学者所言,根本不可能符合怎么办?其二,研究“新闻真实”确乎存有多条路径,这几条路径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有,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其三,如果新闻报道与新闻事实永远无法符合或一致的话,认识论上的“新闻真实”就真的没有意义了?那为什么会说“假新闻”,为什么会说“报道失实”?笔者还认为“新闻真实”不能将视野仅放在传者身上,还应该关注受众。


本文认为,“新闻真实”的命题应当包含三层内容:(1)新闻报道应该真实。(2)新闻报道是否真实。(3)如何做到真实报道,这是传者的判断与责任。下文的叙述,将分别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作为知识的合法性:

为什么“新闻报道应该真实”

考察“新闻真实”,不得不回到起点上去思考一个问题,即:新闻报道为什么一定要是真实的?自中国新闻学诞生以来,对该问题的回答一直比较仓促。笔者揣测,一是由于该命题有种不证自明的“魅力”,二是或与中国的新闻真实观念源于西方有关。当然,并非全然没有人关注并回答过该问题,新闻学界给出的解释都有难以令人信服之处。


笔者的想法需回到帕克(Park,R.)关于新闻的理解。参借詹姆斯(WilliamJames)对于知识的“知晓型(acquaintancewith)”和“理解型(knowledgeabout)”类型划分,帕克(1940)提出了“作为知识的新闻(newsasaformofknowledge)”的观点,认定是新闻是一种偏向于“知晓型”的知识类型。该洞见的意义在于,它将新闻纳入到了知识领域,打开了一扇新的思维之窗。进言之,既然新闻是一种知识,那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的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利奥塔(Lyotard,1996:47)认为,建构“知识的合法性”需考虑两点,即“知识如何可能”和“谁决定什么是知识以及谁又决定什么必须被决定”。


先看利奥塔的第一个问题,它涉及到新闻报道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合法性。在帕克的勾勒下,“新闻意在使人们和社会熟悉实际的世界,以此保持个体心智正常和社会有序。所以,新闻的价值是实用而不是欣赏......新闻就是这样的一种‘公共记载’”(黄旦,2012)。既是“公共记载”,新闻便是一种能够让人们“熟悉实际世界”的知识。因而,这种知识要获得合法性,“必须要得到读者的信任而不仅是满足读者需求”(Karlsson,M.,2011)。也就是说,新闻报道要想被社会接受,就应该赢得人们信任并帮助人们了解现实世界,如果它能做到,也就确立了自身的合法性。


再看利奥塔的第二个问题,它包含了两个小问题。首先,对于新闻这种知识来说,“谁决定了知识”相对容易回答,显而易见是媒体决定了什么样的内容能成为新闻报道并被传播;其次,谁又决定了媒体可以这样做呢?这就涉及到媒体的合法化问题,相对复杂。在不同的媒体类型中,国家行政的认可、商业财团的认可、政党的认可等都可能成为其合法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程序。


厘清这两点,便可尝试回答为什么“新闻报道应该真实”了:从知识形态角度来说,一方面,新闻报道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类型,意在帮助人了解现实世界,其合法性的确立有赖于人们对新闻的信任和接受;另一方面,判定新闻真实与否往往成为人们决定是否要接受新闻的一个关键问题,所以人们要求新闻是真实的。从知识决定者角度来看,媒体作为新闻生产者与发布者,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受众的基本要求,譬如“新闻真实”,帮助他们了解现实世界,从而最终实现自身的合法化。


引入了“知识合法性”视角,可以回过头重新审视前文的三个问题。第一,“(1)新闻应该真实”是一个价值论问题,集中体现了新闻作为一种值得被人们信任的知识的合法性要求,刚已论证,不再赘述;第二,“(2)新闻报道是否真实”是一个认识论问题,且应当以受众为中心,即受众先要判定真假,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信任并接受该新闻。所以,问题(2)其实影响了新闻报道在知识内容上的合法性,即受众为何需要接受它;第三,“(3)如何真实报道”是一个职业准则与道德伦理的问题,它规定了传者对于真实的持续追求。这倒不是说传者不需要从认识论角度去了解新闻的真伪,而是说传者的追求主要由受众引发,根本目的主要在于赢得受众的信任。所以,问题(3)主要是一个伦理准则问题而非认识论问题,它关乎的是媒体作为知识生产者地位的合法化。


由此不难意识到,无论是新闻本身的要求,还是传者与受者的诉求,最终的落脚点往往都在“信任”而不是“真实”上。换句话说,受众“只要信任”新闻是真实的,他就可能赋予其其合法性;而媒体只要“让受众信任”新闻是真实的,它就可能实现合法化。


那么,“真实”与“信任”到底是何种关系呢?大体可以作如下几点理解:其一,信任涉及的对象包括传者、受者和报道三者,并以后者串联了前两者;其二,就受者而言,其所认定的“真实”即是对新闻报道本身的信任,即相信该报道是真实的。不过,在该过程中,传播者作为内容生产的主体是否值得信任,成为了受者判定报道是否值得信任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其三,就传者而言,若想实现“真实”,既需要使自身作为新闻生产者的地位得到受众的认可与信任,也需要使得新闻报道的文本能够应对受者的检验。


如果能接受上面的论证,下述观点就不会太危言耸听了:围绕新闻真实所展开的全部新闻报道实践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从来都不是“真实”,而是“信任”,“求真”只是“求信”的一个必要而不充分条件。顺着这个思路往下延伸,“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个观点在认识论意义上同样值得怀疑。


“假设真实”与报道合法性:

受众对“新闻是否真实”的判断

回答了为什么“(1)新闻报道应该真实”之后,便可进一步追问“(2)新闻报道是否真实”的问题。不难理解,该问题主要关乎了新闻报道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合法性问题,即新闻报道确立其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提供真实的内容以赢得受众的信任和接受,从而帮助人们了解现实世界。


可是,人们对报道的信任与接受就意味着新闻一定是真实的吗?既然前文认为“信任”才是新闻的生命,是不是可以说,如果一个虚假伪造的新闻报道能够被所有人都接受的话,它同样有可能确立自己的知识合法性呢?如果不是,前文的论证就是错误的。如果是,我们到底该如何从“新闻是否真实”这个角度来理解“新闻真实”呢?这一部分,我们先引介一种理论观点,并由此出发尝试回答这一问题。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于人性的假设所在多有,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政治人”假设、“经济人”假设及“文化人”假设等。教育学学者吴康宁于2005年提出了“假设人”假设,形成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力。他认为,人的一种恒常状态便是“在假设的世界中生存”(吴康宁,2005)。从日常生活来说,人对于事物的认识往往是一种“依然带有假设性成分的常识性判断”,因而人的认识“是不断变化、允许变化的,这世界上大概没有什么认识是绝对正确、永远不变的”,“我们的认识永远处于有待验证的假设状态,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完全验证假设”。


“假设人”观点带来了震撼,也带来了惶惑。面对这种带有“不可知论”色彩和“虚无主义”幻像的观念,有学者予以了修正。李长伟(2007)引入了价值论维度来警惕“假设人”可能带来的意义虚无化,程天君(2012)则为“假设人”补充了一个本体论前提。笔者认为,“假设人”观点相对偏向科学技术领域的思考范式,对人文领域的关照稍显不足。


尽管如此,笔者依然受到“假设人”对于真假阐述的启发,并期望借此反观“新闻真实”问题。参借该观点,我们不妨设定一个“假设”,即:人们判断新闻报道是否真实时,往往也是一种假设行为;它并不意味着报道本身完全真实,不过是人们相信它是真实的而已,因而所谓的“新闻真实”事实上是一种“假设真实”。这一“离经叛道”的假设确实不易被证明,笔者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反证法。换言之,我们只要将“受众对新闻真实与否的判断不是一种假设”证伪便可以了。


“不是一种假设”至少意味了三点:第一,人们在接收某一新闻报道后,会始终对报道的所有内容作出真实与否的判断;第二,人们可以对报道中的所有内容给出真假判定的依据;第三,既然有着明确的依据,那么所有受众对于同一报道是否真实的判断应当是一致的。然而,仅仅是从日常经验出发,我们已经能够断定这三点并不成立。因为,应该没有人会对自己接收到的所有新闻报道的所有内容进行真假判断,也很难找到全部的判断依据,而不同受众对同一新闻的判断结果也往往并不一致。所以,笔者坚持自己的假设,认为受众眼中“新闻真实”是一种“假设真实”。


从新闻的合法性来看,其关键在于人们信任该报道并认为它可以帮助自己了解现实,并不在于报道是否完全真实。说到底,信任也是一种假设。如果受众都能够在接收某个新闻报道后百分百判断它是真实还是虚假的话,“假新闻”也就不会存在了。对于具体的新闻,受众往往没有绝对能力去判断它到底是真还是假,只能根据一定条件,对其进行“证伪”,若无法“证伪”,便假设其为真。所以,假新闻都是一种报道后的再判断,有的已过了很久。


“假设真实”的意义在于:


首先,“假设真实”并非将现实一脚踢开,它有着本体论前提。报道是事实的陈述,而“事实”则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经验认识,同一个时空下的人的认识具有一致性。一旦报道超出这个范围,人们便很难相信。借此可对“有闻必录”的早期报道予以一定解释,因为在晚清中国,时人对客观存在的经验认识是与当下并不相同,所以一些当下所认为的假新闻在当时并非如此;


其次,受众的“假设真实”还与该新闻“能否帮助了解现实世界”的价值论维度以及作为个体的人的主体性有关。一方面,那些并不能帮人们了解现实的新闻报道是真是假,受众常不予关注,报道本身也难以借此确立合法性。另一方面,从个人的主体性出发,受众对于新闻真伪的判断还带有一定的私人化倾向;


最后,正如吴康宁(2005)所强调的那样,作为假设的判断应该是“依然带有假设成分的暂时性的推断”。这表明,“假设真实”是受众对于新闻报道的一种暂时性信任,广大的受众还在持续地对新闻报道本身进行着判断。


所以,“假设真实”的意义不在于认定为是真实还是虚假,而在于从不间断的“假设”。也正是这种不间断的“假设”不断拷问着新闻报道的合法性,不断迫使着媒体时刻紧张于自身的合法化努力。


进言之,从受众角度来看,认识论上的“假设真实”若能够成立,其对新闻报道的信任关系必须建立。受众所信任的对象主要有两点:一是对传播者,即作为信源的新闻生产者的信任;二是对一定社会语境下所形成的社会文化共识的信任,也就是对“社会共同认知的范围”的信任(芮必峰,1997)。钟蔚文等人(1999)曾将这类“共识”划分为“社会的自然态度”“文化的逻辑和常识”以及“语言的传统和成规”。


“假设真实”与媒体合法化:

“如何实现真实报道”的思路

最后一个问题,“(3)如何实现真实报道”。这是学界在研究“新闻真实”时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它关乎了媒体的合法化努力,即媒体能不能承担其作为“新闻报道生产者与传播者”的社会地位。表面上看,该问题只有一层含义,即媒体应该怎样去实现真实报道,它谈论的应该是报道的方法:不过实际上,其背后还隐藏着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媒体(记者)能否真实的把握事实、认识事实。


我们先明确一点,即媒体的合法化过程受限于多重因素,诸如国家行政的审批、商业财团的控制、广告主的制约,故此,我们不得不给此处的论述定下一个稍显“悲观”的基调,那就是:整体上讲,媒体永远不可能如实反映新闻事实并在这层意义上实现所谓的“真实报道”。因为,不同的权力主体对于媒体在合法化过程中所提出的要求完全不同。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媒体所能实现的真实依然是一种“假设真实”。理由有三:一,即便仅仅谈论认识论层面的那个隐藏问题,“假设人”观点同样告诉我们,媒体(记者)并不能保证自己能够对“事实”的判断与认识完全真实;二,媒体不可能忽视其他的权力主体,它在特定的新闻报道中不得不对改变自身的报道策略乃至报道内容以实现多维权力主体之间的平衡;三,早前的“新闻真实”研究往往将“事实”与“陈述”之间是否符合或一致作为判定真实与否的标准。


媒体所能实现的“假设真实”,在认识论意义上,与受众有着共同的信任对象,即“社会文化的认知共识”,这是不可逾越的基础。尽管媒体无法完全脱离个人或集体的立场等其他信任因素的制约,但都不能跳脱社会共识的范围。那么,这种同样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对媒体来说,还有意义吗?仍然有,至少也有三点理由:


第一,面对多维权力主体,媒体不是全然被动的存在,“新闻真实”的理念被媒体有效地转化为职业伦理与职业准则,形成了社会认同。基于该认同,“新闻真实”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话语策略。它一方面可以作为媒体反抗权力主体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媒体在受众群体中赢得信任;


第二,“假设真实”并不表明追求“新闻真实”毫无必要。毕竟,并非每一则新闻报道都会牵涉到太多复杂的权力因素,多数新闻报道仍然停留在“认识事实与报道事实”层面。所以,认识论上的“假设真实”对媒体来说,首先意味着媒体要确信自己的认识是真实的;


第三,来自受众群体的“新闻真实”要求不断倒逼着媒体的“新闻真实”,因而媒体不得不在方法上改进自身报道,以最大限度上经受住来自受众不断“假设”的考验。这当中,后两点又是实现第一点的前提,因为媒体只有不断追求真实,人们才可能将“新闻真实”认同为其职业伦理准则。


本文尝试根据受众在判断新闻真假时所采取的一般路径,提出相应的实现“新闻真实”的办法:

第一,“事实”是否存在。如果事实不存在,受众必然会断定其属于假新闻,丧失对媒体的信任。


第二,是否准确全面地呈现了新闻事实的各关键要素。新闻报道的各个要素是最容易被受众“证实”或“证伪”的部分,任何增加虚假新闻要素或者刻意隐藏新闻要素的做法也同样易于被受众觉察。


第三,对于事实的认识与判断能否让受众信服。这或许是媒体最难做到的部分,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真实”问题,还涉及到“信任”问题。


对于媒体如何让受众信服的方法,黄旦与王亦高曾分别提出两条路径,“全面”与“证伪”。本文认为它们一正一反,可互为补充。在现实的新闻活动中,两种方法可以并用,前者有利于提升对于事实理解的深刻性,后者则可以有效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


结语:知识合法性视野下

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

我们将对文章观点稍作总结,并简要回答前文提出的相关问题。


将新闻看成是一种知识,从知识合法性的角度出发,能够认识到,“新闻真实”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它是新闻报道赢得受众信任、被社会认可与接受的关键,这是一个价值论的命题。为实现这一点,“新闻真实”有着两种实践中的理解路径,一是受众角度,它建构了新闻报道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合法性,这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二是传者角度,它帮助媒体建构了其作为知识生产者的合法化地位,这主要是一个道德伦理与职业准则的命题。


据此观之,“新闻真实”至少可以从价值论、认识论和伦理准则三个角度出发,进行综合阐释。而在三个角度中,认识论的视野又最为关键,它直接与另两个角度产生了联系。


本文认为,在认识论层面,新闻真实就是要考量报道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考量不是从“证实”角度去看它们是否符合,往往只能从“证伪”角度去看它们是否“不符合”,因而此时所谓的“新闻真实”,其实是一种“假设真实”。进一步来说,“假设真实”的目标在于形塑受者对传者及其报道内容的信任关系,并最终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认知共识。只有实现了这一点,新闻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偏向于经验性的知晓型知识,在现实世界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关于“假新闻是不是新闻”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不过这里有着明确的逻辑前提,那就是“假新闻”实际上指代的是“假新闻报道”。因为就“新闻”本体来说,它作为一种“事实”无所谓真假,所以若要在这层理解上提出“假新闻”的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假新闻”应当是主客观共同作用的产物,它既是一个时间的范畴,也是一个空间的范畴。进言之,同样一则新闻报道,在某种时空情境下可能被认为是真的,在另外的情境下,则不然。


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合法性的确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现象,它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护与修正,新闻活动的合法性常常受到来自新闻主体本身以及公众成员的质疑”(ClaymanS.E.,2002)。在网络化的今天,人们对于新闻的“知识合法性”要求始终处在变动之中,它也因此迫使人们去思考,报道内容与媒体行业在新的“生存世界”中将如何调整与改进?与此同时,“新闻真实”作为绕不开的话题,又将发生哪些新变化?这些,都值得进一步关注。


笔者坦言,从“假设真实”的角度来解读“新闻真实”时所得出的观点,并不能回答关于“新闻真实”的所有问题,仅仅尝试着转换了思路,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再次借用吴康宁的“假设人”观点来说,本研究充其量也不过只是一个假设而已。


编辑|佳佳

本文系简写版,部分内容及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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