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问题,“(3)如何实现真实报道”。这是学界在研究“新闻真实”时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它关乎了媒体的合法化努力,即媒体能不能承担其作为“新闻报道生产者与传播者”的社会地位。表面上看,该问题只有一层含义,即媒体应该怎样去实现真实报道,它谈论的应该是报道的方法:不过实际上,其背后还隐藏着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媒体(记者)能否真实的把握事实、认识事实。
我们先明确一点,即媒体的合法化过程受限于多重因素,诸如国家行政的审批、商业财团的控制、广告主的制约,故此,我们不得不给此处的论述定下一个稍显“悲观”的基调,那就是:整体上讲,媒体永远不可能如实反映新闻事实并在这层意义上实现所谓的“真实报道”。因为,不同的权力主体对于媒体在合法化过程中所提出的要求完全不同。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媒体所能实现的真实依然是一种“假设真实”。理由有三:一,即便仅仅谈论认识论层面的那个隐藏问题,“假设人”观点同样告诉我们,媒体(记者)并不能保证自己能够对“事实”的判断与认识完全真实;二,媒体不可能忽视其他的权力主体,它在特定的新闻报道中不得不对改变自身的报道策略乃至报道内容以实现多维权力主体之间的平衡;三,早前的“新闻真实”研究往往将“事实”与“陈述”之间是否符合或一致作为判定真实与否的标准。
媒体所能实现的“假设真实”,在认识论意义上,与受众有着共同的信任对象,即“社会文化的认知共识”,这是不可逾越的基础。尽管媒体无法完全脱离个人或集体的立场等其他信任因素的制约,但都不能跳脱社会共识的范围。那么,这种同样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对媒体来说,还有意义吗?仍然有,至少也有三点理由:
第一,面对多维权力主体,媒体不是全然被动的存在,“新闻真实”的理念被媒体有效地转化为职业伦理与职业准则,形成了社会认同。基于该认同,“新闻真实”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话语策略。它一方面可以作为媒体反抗权力主体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媒体在受众群体中赢得信任;
第二,“假设真实”并不表明追求“新闻真实”毫无必要。毕竟,并非每一则新闻报道都会牵涉到太多复杂的权力因素,多数新闻报道仍然停留在“认识事实与报道事实”层面。所以,认识论上的“假设真实”对媒体来说,首先意味着媒体要确信自己的认识是真实的;
第三,来自受众群体的“新闻真实”要求不断倒逼着媒体的“新闻真实”,因而媒体不得不在方法上改进自身报道,以最大限度上经受住来自受众不断“假设”的考验。这当中,后两点又是实现第一点的前提,因为媒体只有不断追求真实,人们才可能将“新闻真实”认同为其职业伦理准则。
本文尝试根据受众在判断新闻真假时所采取的一般路径,提出相应的实现“新闻真实”的办法:
第一,“事实”是否存在。如果事实不存在,受众必然会断定其属于假新闻,丧失对媒体的信任。
第二,是否准确全面地呈现了新闻事实的各关键要素。新闻报道的各个要素是最容易被受众“证实”或“证伪”的部分,任何增加虚假新闻要素或者刻意隐藏新闻要素的做法也同样易于被受众觉察。
第三,对于事实的认识与判断能否让受众信服。这或许是媒体最难做到的部分,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真实”问题,还涉及到“信任”问题。
对于媒体如何让受众信服的方法,黄旦与王亦高曾分别提出两条路径,“全面”与“证伪”。本文认为它们一正一反,可互为补充。在现实的新闻活动中,两种方法可以并用,前者有利于提升对于事实理解的深刻性,后者则可以有效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