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法学学术前沿】=【法学】+【学术】+【前沿】。 聚焦法学精神、学术思想、前沿时事;旨在传播法界言谈、分享法学文萃、启蒙社会共识,致力做讲方法、识时务、有情怀的公众号!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大代表张海荣: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解纷智慧 ·  23 小时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走近一线法官】奔赴冰雪盛宴,我们在黑龙江等你! ·  昨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走近一线法官】奔赴冰雪盛宴,我们在黑龙江等你! ·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  ·  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 ·  2 天前  
Kevin在纽约  ·  #TikTok停止在美服务##TikTok在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学学术前沿

郭春镇:自发秩序的制度逻辑与分配正义|某法学院奖学金再分配事例深度分析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3 08:29

正文


自发秩序的制度逻辑与分配正义

——对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事例的深度分析



作者:郭春镇,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民间法》第18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责编:婷予

法学学术前沿联系和赐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摘要

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扭曲的现象。X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通过协议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形成了一种扭曲原有奖学金制度的自发秩序。这一自发秩序产生的原因受必然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前者包括在不确定状态下的风险厌恶和这一群体对其所认定的分配正义的追求;后者则来自于具有人格魅力主体的刻意倡导。这种新秩序形成的根源是同窗逻辑和科层逻辑这两种制度逻辑的“双重变奏”,同时这也体现了对分配正义的追求。这种分配正义,不仅体现为特定数值的财富再分配,还体现为满足心理底线的特定心理需求。这一制度扭曲和自发秩序的事例,对于制度变迁的意义在于,中国身处转型期和风险社会时代,在探索和实现分配正义的时候,应特别注意满足底线性需求和公平感的分配正义,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包容性增长。


关键词:制度扭曲 自发秩序 制度逻辑 分配正义 包容性增长



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立法者”期待某一制度带来其所欲的结果,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扭曲,结果与立法者的预期有很大不同。从描述性、阐释性和规范性的视角,思考与挖掘制度扭曲的现象,有助于我们理解制度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设立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接受性的制度。笔者将从X大学法学院奖学金再分配问题切入,然后对奖学金再分配这一“扭曲”原有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的现象进行分析与解释,并试图在解释的基础上,对其后隐藏的制度变迁和分配公正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最终在规范层面探讨如何设立更加公平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制度。


一、奖学金的再分配与自发的新秩序

为更确切、详细地获取信息,本文研究所涉及的事实主要基于访谈获取。[1]笔者了解到,在X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数额和比例有以下规则:一等奖学金为17000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抵扣全部学费11000元,另外按照每月600元标准领取十个月的生活费,享受一等奖学金研究生的比例占总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15000元,其中抵扣全部学费11000元,另外按照每月400元标准领取十个月的生活费,享受二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占总人数的35%。三等奖学金为8000元,其中抵扣学费4000元,其余7000元的学费需要以现金支付,另外按照每月400元标准领取十个月的生活费,享受三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占总人数的50%。这意味着,在都享有不同等级的生活费的同时,享受三等奖学金的研究生需要另外支付7000元的学费。


众所周知,奖学金制度,是为了让学生努力学习研究,以在学业上取得优秀成绩。而研究生阶段的奖学金,其评判标准除了课程考试与考核,还有学术研究的成果与表现。这应该是奖学金制度设立者的“立法目的”。但是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这一激励机制发生了微妙的“扭曲”,在令人疑惑能否有效进行激励的同时,也令笔者对这一扭曲背后的因素产生兴趣并试图对这一制度变迁背后的分配正义观进行探索。


在X大学法学院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奖学金再分配的时间起点都是二年级。这是因为在录取时,每个人应该享有哪个等级的奖学金,都是学院基于入学成绩进行分配的。[2]而且在新生入学之时就按照这一等级发放生活费,对于这种学校和学院已经“安排”好的制度,学生都无意改变,所以对奖学金再分配,都是从第二年开始。由于奖学金等级名额的分配,是按照人数比例在各个专业间分配,各个专业再按照这一比例进行再分配,因此前述的一、二、三等的比例在每个专业都是按照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笔者的调研,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有两种再分配模式:完全平等模式与差序分配模式。前者是指获得的奖学金总额除以本专业(按照学校惯用的称谓,以下称为班)获得奖学金的同学的人数,每个人获得的金额一样。代表班级如:2012级国际法班、经济法班、刑法班等。后者的内容较为复杂,其首要原则在于保证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不用交学费,即首先补足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学费。剩余部分,则按比例分给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对于剩余部分按何种比例分给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则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再分配方式(2012级法学理论与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班):


已知一等奖学金额度为S1,二等奖学金额度为S2;

设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向三等奖学金的同学转移支付金额为P1,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转移支付的金额为P2;

则P1/P2=S1/S2。


已知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人数N1,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人数N2,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之人数为N3,三等奖学金额度为S3,本学年每人学费为T,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通过转移支付可得(T-S3);

则N1*P1+N2*P2=N3*(T-S3)。

其中P1、P2以千位整数计,不满千元的应当补足,余款充作班费。


以上一学年为例:

已知一等奖学金额度为1.7万元,二等奖学金额度为1.5万元;

设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给付金额为P1,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需给付金额为P2;

则P1/P2=1.7/1.5。


已知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的人数为1人,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的人数为5人,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人数为4人,三等奖学金额度为0.8万元,本学年每人学费为1.1万元;

则1*P1+5*P2=4*(1.1-0.8);

故P1=0.22173913万元,P2=0.19565217万元;


故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同学需转移支付的金额为3000元,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同学需转移支付的金额为2000元,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每人可得3000元,余款1000元充作班费。


经过看起来较为复杂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再分配之后的奖学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4000元,二等奖学金13000元,三等奖学金11000元。

至此,原有的奖学金分配制度经过再分配之后,获得了学生的普遍支持,由此形成了一种自发的新秩序。[3]


二、自发的新秩序为什么会形成?

作为自发秩序最著名和强有力的倡导者,哈耶克强调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通过理性建构一种计划经济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更像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面对无限选择的时候,人们或者通过模仿成功者、或者通过试错,来在无知或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面对外来的挑战。因此他拒绝外在的权威,拒绝权力的强制,强调自我调适和自发行动,强调用市场来解决问题,通过“适应性”[4]进化在自由的情况下形成秩序。他反对马克思式的对平等的追求,认为过于强调平等不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5]而在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奖学金再分配中,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确实通过试错(后续会详细说明),在没有外来干涉和强制的情况下自发形成了一种秩序,但是这种秩序,至少在形式上看,却是倾向于或立足于平等。


如果说哈耶克的观点是一种规范性陈述,认为一个良好的秩序应该是自生自发的秩序。那么在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这一事例中,体现的则是一种现象,一种自发秩序得以形成的事实。对于这一既成事实,这种与原有制度的激励目的相悖、同时又是形式上追求平等的自发秩序,其形成的机理与原因,颇值得追问。而这个变迁的制度中所体现的对于分配公正的理解以及如何设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乃至于在当前转型期如何进行财富的分配,都有一定的启发。


(一)不确定性与风险厌恶

在论述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的时候,罗尔斯做了一个极富想象力与影响力的思想实验:他将自己的理论设立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和“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6]原初状态意味着诸多理性个体在中等匮乏的条件下,在一般利己但也有限利他的情况下,对基本的社会结构与秩序进行设置。只是在设置的时候,人们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和天赋,对宗教和个人历史也一无所知,或者套用一句最为简洁明了的话:“不知道自己是谁”。[7]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推导出了一个在他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命题:最大最小化原则(maximin)。即制度的设立要让那些身处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们的利益最大化,[8]以改进最弱势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很明显,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在人们不知道自己是谁的前提下,人们对于未来一切权利的配置都处于完全的不确定状态。这个时候,大家的选择是风险厌恶型的。也就是说,存在着多种选择,有的选择具有很高的收益,但也具有很高的风险;有的选择收益相对较低,但风险较小。在不清楚自己所有信息的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做出保守、稳健的选择。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有经济学者还通过公式进行衡量提出了风险厌恶系数(Arrow-Pratt measure of absolute risk-aversion)[9],对风险厌恶的研究还深入到了神经科学的层面,有神经元经济学家研究指出,特定的脑区(右额下回,right inferior frontal gyrus)与风险厌恶有关,该脑区神经活动的强度影响到人们对风险偏好或厌恶与否的程度。[10]


斯蒂芬等人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过实验研究。实验者将实验分为无信息场景与风险场景。无信息是指知道可能的收入,但并不知道自己很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收入。风险场景指的是当事人知道两个要素:一个是可能的收入,另一个是他们知道自己很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收入。同时将实验人员分为两类模式,旁观者模式与参与者模式。前者是指不参与分配,仅仅作为旁观者出现,后者则是参与财富的分配。实验结果证明,在风险场景下,旁观者基本上变得更加厌恶不公平。而作为对照组的参与者,则有一半的人表现出更强烈的不公平厌恶,四分之一的人变得较少的不公平厌恶,四分之一不变。[11]


而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这一案例,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分配正义实验形成了某种有趣的对接。由于罗尔斯所设立的“无知之幕”对信息屏蔽的要求太高,任何试图模拟这一思想实验并试图得出结论的具体实验都无法完全达到这一标准,因此斯蒂芬等人才设定了自己的实验前提:无信息场景和风险场景。但是这两种场景下实验者的表现,都体现了不同程度的对分配正义的渴望。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的信息条件,肯定达不到“无知之幕”的标准,甚至斯蒂芬等人的无信息场景都达不到,但是非常接近斯蒂芬等人所设的风险场景。或者说,处于一种“半无知之幕”状态,之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如果按照《X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研究生们对于后续奖学金将如何分配、自己将会得到何种收入等处于严重的不确定性状态。这是因为,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新录取的学生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依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受教育经历和参与科研经历等进行评定。也就是说,在一年级的时候,研究生享有的奖学金等级在复试结束时就已经确定,因而自己无法通过个人的行动与参与影响第一年奖学金分配。而第二年之后的奖学金分配则存在极大的操作空间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办法》的后续条款中规定: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德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集体观念等方面。获得各类表彰、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应在上述比例范围内适当加分。智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两者的比例可根据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这意味着,如果说“各类表彰”、“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相对较为客观的话,影响到研究生的总评分数的“德育表现”和“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现”则内容非常空泛,甚至存在着“说你行你就行”的空间。即便是课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也只能用“相对”和“较为”客观来形容。这是因为:


首先,课业成绩受到任课教师的学术偏好与教学助手的很大影响。虽然关于学术质量的评价有一些形成共识的判断,但也有一些基于不同立场而产生的歧见。尽管这些歧见也可能形成对话和通约,如哈特与富勒、德沃金就分别立足于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权利哲学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这些都具有“知识增量”的不同学说赢得了彼此的尊重,其学术价值也获得了学界的公认。但一个学院同一学科的授课教师则有可能会基于不同的学术立场对研究生有不同的学术要求,而他们的学术对话(如果有的话)和论证能力显然跟前述的学界泰斗无法相提并论,也难以做到对不同话语体系的论证有哈特等人的学术识别能力与胸襟,因此他们的学术和评价标准往往会增加了学生学业成绩的不确定性。在X大学法学院,跟其他学院乃至很多国内外大学一样,也存在着教学助手这一职务。按照惯例,一门硕士生课程的教学助手必须得是博士生,而且基本上是本课程授课教师的博士生,而他对该课程硕士生的课堂表现、课后讨论和课程论文的成绩,往往有很大的发言权。同时,他对这门课所有硕士生的评分还游离于教师的考核与监督之外,因此很难约束其在评分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上课的硕士生有自己的“同门”的时候,其他非“同门”的硕士生遭遇评分不公的情况并不鲜见。当然,或许有人说,如果每一门课程都有一个对本“同门”进行优待的博士生教学助手,硕士生遭遇的评分差异可以基本“扯平”或抵消。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有很多硕士生的导师并没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因此往往不聘请教学助手,即便聘请,也不是自己的学生,因此即便对该门课程教师的硕士生有所“关照”,也难以达到“同门”所“关照”的程度。[12]


其次,硕士生的科研成绩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X大学法学院的科研成绩取决于研究生发表的文章。众所周知,中国的学术期刊运行秩序较为混乱,学术期刊市场化和非学术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刊物每发一篇文章,都要索取一定数额的版面费(一般为每页300-500元)。为了牟利,将字体排得极小,以增加容量。同时将刊物变为旬刊,力争发表更多的文章。可以想见,这样的期刊编辑不可能有时间读稿审稿。据了解,这类刊物基本上是付钱就发表,毫无学术评价标准。笔者注意到,在此类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大部分为本科生和硕士生。X大学法学院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设立科研成绩标准的时候规定,一般刊物的成绩为5分,而核心期刊为15分,这里的核心,是指CSSCI期刊。[13]由于中国对期刊出版存在着较为严格的管制,因此法学期刊数量很少,CSSCI的期刊则更少,即便是法学院的一般教师乃至教授,在此类期刊发文章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因此研究生投稿,发表与否除了取决于论文质量和人际关系,更取决于运气。总之,抛开向收费发文章的一般期刊投稿的投入产出性价比的考量,通过发文章来提高科研成绩,对研究生来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类情况与斯蒂芬所设定的风险状态极为相似,学生不确定自己会在奖学金的分配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同时对于自己获得某一级别的奖学金的可能性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因为一个班级中不同等级的奖学金是根据人数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的。在这种斯蒂芬所说的风险场景下,学生们呈现出来明显的风险厌恶倾向,并基于此通过了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班、经济法班和刑法班选择了平均分配,而其他班级选择了差序分配。更为有趣的是法律硕士的表现,在以往,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不同,他们都要交学费,同时享受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在2011年,学校将奖学金政策覆盖了法律硕士,他们也可以跟法学硕士一样按照比例享受不同级别的奖学金。相对于一个班只有七八人或十几人的法学硕士班级,法律硕士班在以往的规模为100人,2009年缩招后为30-50人的规模。他们中绝大部分选择了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但是有部分(该班的班长仅说“有几个”,看来应该不满十人)同学拒绝再分配,主张按照学校的规定,凭借自己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绩争取奖学金。[14]为什么在风险厌恶的情况下,他们采取了不同的分配策略和方法。笔者认为,他们的选择更多地是理性人在风险场景下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的利益最大化策略。在X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国际法专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与号召力,该专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竞争极为激烈,在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分数线最高,各个同学之间的分差非常微小。经济法则是整个法学院研究生中就业最好的专业,无论找到个人满意工作的可能性还是就业后的薪酬,都是最高的,因此他们的入学竞争也非常激烈,分差也很小。刑法专业与经济法基本相似。他们之所以采取平均分配的策略,笔者认为他们更多地是考虑到学生之间的学业成绩原本就相差无几,很难说其中的哪个人能够脱颖而出成为最高奖学金的获得者,每个人获得哪个层级的奖学金的概率基本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平均分配对他们而言就是降低风险最好的策略。


法律硕士的情况稍有不同,他们班之所以有一些人坚决拒绝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可能是对确定性的理解和预期不同。这是因为:首先,法律硕士专业设立的目的不是培养学术性人才,而是法律实用性人才,面向的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而非学术研究,因此科研能力不是该专业设置时要着重培养的能力。再者,他们本科学的都是非法学专业,[15]在读这几年都是从头学习法科知识,因而在科研成绩方面都处于基本相同的水准,没有人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他们在奖学金分配方面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课业成绩方面。其次,法律硕士入学后并不马上选择导师,而是在其毕业论文方向基本确定后再在全院导师中进行双向选择,不像法学硕士一入学就确定导师并基本确定研究方向,他们和导师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即便导师给法律硕士班上课,导师的偏好对于学生的成绩影响相对较小。同时,由于X大学法学院授课教师有八十余人,只有少部分给法律硕士上课,这也从整体上减小了导师或授课教师偏好对学生成绩的影响。再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之间联系更为密切,或者说其社会网络更为紧密。这是因为每个法学班级的人数都比较少,除了国际法专业由于是优势学科研究生较多外,其他各班级大都为十人左右或十人以内,有些同学之间还是“同门”,其上课的方式、跟导师交流的情况决定了他们之间联系更为密切,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strong tie”,[16]相应地受到的“同辈压力”(peer pressure)更大。而法律硕士都是大班上课,一开始并不指定导师,即便在二年级以后分配了导师,其对某个导师的归属感无法与法学硕士相比。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对于而言更像“weak tie”[17],彼此间可以形成的同辈压力与法学硕士相比较低。最后,课业考试的特点使得部分学生认为自己能够较为确定地知道自己在班级中所处的位置,对于获得某级奖学金的可能性有较为确定的预判。与绝大多数法学硕士的课业成绩分为上课率、课堂表现、论文、考试等类目的综合不同,法律硕士成绩基本取决于上课缺席次数与期末考试。而这种考试强调的不是学术性的见解与分析,而是对所谓标准答案和参考答案所覆盖的知识点的掌握,属于应试型的考试,对于很多学生来说,其确定性相对可预期。因此,部分入学成绩较好且学习认真的学生相信,自己能够通过努力在班级中获得更高的成绩排位和奖学金等级。因此,部分同学很可能基于这种考量,认为自己有很高的可能性获得高等级的奖学金,所以态度坚定地拒绝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


总之,无论大部分法学硕士班级还是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和刑法班级,以及法律硕士班研究生的表现,都体现了强烈的理性人策略,以及理性人在不同确定性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偏好。当然,此时的“理性人”是指在特定信息条件下力图将自己的利益进行最大化的主体,而哈耶克所说的人的有限理性则是指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全知全能,所以不能设立完美的计划,因而计划经济是不可能与不可行的,两者并不冲突。国际经济法等班级的研究生,在对自身和班级其他同学的课业能力和科研能力进行全面考量的情况下,认为各自的竞争力比较平均,作为个体的自己未必具有赢得一等奖学金的实力、运气及由此而来的确定性,因此他们基于风险场景,做出了“均贫富”的集体决策。与之相对应,其他法学硕士班的研究生由于在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等环节已经体现出了部分成绩上的差异,这影响到了他们对自己科研与课业能力的认知。入学考试的成绩一方面能够体现出研究生们各自具有一定程度的能力差别,但是这种能力未必一定能跟后续的学习研究中的成绩具有直接的正相关性,因此他们选择了等级分配,但这是设置了底线的等级分配,这个底线就是学费的数额。至于法律硕士生,一方面他们的课业成绩标准相对较为客观,因而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这也是为什么部分对自己的学习较为自信的同学选择了拒绝再分配的原因。另一方面大部分人面对新的学习环境与考试标准,也有相当程度的不自信和不确定,所以他们选择了稳健的策略——保持底线的差序分配。


(二)收入底线与分配公正

在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平均分配还是差序分配,都有一个底线性的标准:学费的数额。无论采用哪种再分配方式,最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数额。这个最低标准,就是所谓的income floor。[18]在访谈过程中,法学院的研究生不止一次地强调,原有的奖学金分配“不公平”,因为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差距过大:一等和二等之间的差距是2000元,二等和三等之间的差距则是7000元。尤其“不公平”的是,三等奖学金离学费还有3000元的差距,这个差距是最让他们诟病的地方。也就是说,他们对于奖学金收入的底线,是学费的数额。如果分配中有一个群体的收入低于这个数额,那么这个分配就是不公平的。不仅法学院如此,在一些没有进行奖学金再分配的院系,甚至部分被访谈的反对进行再分配的研究生也认为,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之间差距过大,这是“不公平”的。


这一公平观在其他学院得到验证:化学化工学院、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这三个学院都没有奖学金再分配实践或者提议。而且理由也很一致,那就是这三个学院实际上都只有一、二等奖学金,按照学校奖学金制度被评定为三等奖学金的同学会有来自学院、系、实验室,甚至是导师个人的补助。补助的数额在不同院系中不一样,但是都至少能负担学费。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会给评定为三等奖学金的同学补贴3000元,也就是达到学费的金额。在此基础上,有的实验室还会给额外的补助,使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同学实际得到数额和二等奖学金的数额一致。[19]也就是说,在这些院系,通过学院或导师科研经费的补贴,研究生们的收入都至少已经达到了学费的标准,都与收入的floor持平甚至高于这一标准,[20]研究生们认为既有的收入制度已经较为公平了,无需对奖学金进行再分配。


有学者对四种分配方式进行过经验研究,这四种方式分别为平等(equity)、多劳多得(merit)、需要(need)和效率(efficiency),他们代表四种不同的对分配正义的理解。研究发现,人们都在不同程度上运用这四种分配方式,有研究表明,在模仿或类似“无知之幕”的情况下,[21]罗尔斯式的最大最小化原则的支持率最低(1%),也很少有人选择最大化平均收入(12%)或效率最大化原则(9%)。相反,获得压倒多数支持的(78%)是设置了最低标准的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在不同国家研究都产生了类似的结果。[22]这一研究结果跟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进行奖学金再分配的比例大体相符。从人数比例来看,由于法律硕士专业坚持按照学校规定的奖学金发放的人数和人员名单的保密,从访谈中班长的言辞推算为不超过10人,而主张按照平均分配原则的三个班级和设置了收入底线进行分配的班级是分别通过投票做出的集体决策或经协商达成的结论,因此无法详细统计主张各个分配方式的具体人数。但从最终的结果看,即参与某种分配方式的总人数来看,基本上3/4的人接受了设置了最低标准(学费)后的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基于需要(need)而设置分配底线,然后基于这个底线倡导多劳多得进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分配原则中的“需要”,并不一定得是物质需要,而可能是一种心理需要。在访谈中,笔者注意到,有些学生的生活并非不富裕,甚至可以说家庭条件非常好,但还是认为“应该”基于这一底线进行奖学金再分配。因此,在这里,对他们来说“钱不是个事儿”,是个“事儿”的是要满足这种心理上的公平感。


(三)克里斯玛人的倡议

在研究这一问题的时候,有一个疑问一直伴随着笔者:如果说化学化工学院等工科院系有较多的创收途径,导师们也有足够多的科研经费并可以划拨出一部分充作劳务费,以抹平二、三等奖学金之间的差距,那么为什么奖学金再分配这一现象却在法学院首先发生而不是管理学院和经济学院之外的其他文科院系乃至理科院系(因为这些学院受制于创收渠道与能力,可能相对法学院更缺乏经费)?换句话说,这种自发秩序为什么会首先发生在法学院?


是法学院恶性竞争更强烈吗?在访谈中,甚至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笔者就多次听到法学院研究生的抱怨,说为了奖学金同学之间勾心斗角。有一些学生为了让课业成绩分数更高,刻意选择给分高的老师,而将这门课是不是更适合自己、是否更有利于个人学术能力和法学素养的提升作为次要的选择标准。笔者甚至多次面对学生索要高分的情况,理由就是“公平”,因为别的有些课程教师给分很高,你如果给低了的话,对于学生评奖来说,这样“很不公平”。但这绝非法学院独有的现象,在对经济学院、人文学院、管理学院等研究生访谈时,笔者了解到,这些院系都存在着为了奖学金“明争暗斗”甚至“直接翻脸”的情况。因此,为了奖学金而进行的竞争(包括不公平竞争),虽然不能武断地说是普遍现象,但至少是常见现象。法学院研究生的表现并不比其他院系更强烈。


是法学院的研究生更考虑和谐相处并更受同辈压力(peer pressure)的影响吗?从情理来看,任何人都希望有一个友善、和谐的生活与学习空间与社会网络,这恐怕不仅仅是法学院研究生需要的。这个社会网络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资本,不仅有利于个人提升自己,还能够为自己当前和未来提供更多的社会机会与机遇。[23]这种社会资本在中国场景下尤其有价值。[24]因此基于这种对社会资本和个人心理感受的考量,追求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不仅是法学院的研究生,也几乎是所有人所想要的。因此,虽然有些人可能未必认同坚持底线分配的基础上进行按能分配,但出于与同学和谐相处和受到同学通过表态和投票支持等行为带来的明示或默示的压力,而最终选择了承认这一分配方式,但毕竟也有法律硕士班的同学抵住了这种压力。而且在访谈中,笔者特别注意到管理学院的部分研究生认为这种恶性竞争“没有意义”,公共事务学院的部分研究生认为这种竞争影响“同学情谊”。因此,这种坚持底线要求基础上按能分配的公正观有很大市场,而且被访谈人对此显示了很强烈的偏好,并认为恶性竞争对同学之间的和谐关系产生了影响。既然各学院的研究生普遍有这种感受,因此很难说法学院更强调和谐相处,也难说同学的观点给自己形成了压力并最终影响到了制度选择。


是法学院领导更支持吗?笔者并没有对法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进行访谈。这是因为笔者不清楚他们对于这种再分配的态度,毕竟,这是跟学校的具体规定和规则的“目的”相悖的,笔者也不便于跟他们直接揭开这层“窗户纸”,让一些适于做但不适于说的内容直接曝光。如果他们鼓励学生这么操作,肯定是不适合公开表态的。当然,这么一件大规模、大范围存在的事件,他们完全不知道也不可能。因此他们更多的是一种“不干涉、不提倡、不反对”的态度,以装作不知道的方式默示地认可这种再分配。因此,学院领导和学生就处于一种“我们进行再分配”——“我们装作不知道”——“我们知道你们装作不知道其实就是默许”的状态。从学院领导的视角看,前述的“三不”原则和装作不知道的态度是最为稳健与“和谐”的,只要学生不闹出事,只要他们都同意,他们爱怎么再分配就怎么再分配。但这种态度并非法学院所独有,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共事务学院发生了这样一起奖学金再分配事件:某一级的研究生达成口头协议,一致同意对奖学金进行绝对平均的再分配方式。但是后来由于发生了一些意外(具体是什么意外没有调查到,当事人拒绝进一步透露),拿到一等和二等奖学金的同学在按照再分配协议向三等奖学金的同学支付约定的数额之后反悔,由此引发了很大的风波。当时这个事情在公共事务学院较为轰动,最后的解决方式是学院出钱将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分给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金额补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学院和其他学院领导的态度都是一种“维稳”“和谐”的思路:只要不出事,怎么都行;如果出了事,哪怕学院出钱,也要“摆平”,杜绝将钱这种“小事”搞成影响稳定的“大事”。也可以由此看出法学院并不比其他学院“更”支持这种再分配。那么,为什么再分配事件发生在法学院?而且是较大规模的再分配?


很多复杂的问题的答案可能很简单:法学院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再分配,其最初和最大的推动力来自于看似偶然的事件——一位克里斯玛型教授的“助推”[25]。克里斯玛(Christmas)一词来自韦伯,是他在政治社会学中从早期基督教观念引入了这个概念。在韦伯看来,克里斯玛型的人是一种具有超凡魅力、力量或品质的人,能够具有把一些人吸引在其周围成为追随者或信徒,令后者以赤诚的态度看待这些领袖人物。[26]笔者在这里引入这个概念,不是说这位教授具有类似宗教教主式的人格,而是强调他是一位魅力型教授。从学术地位和资历来看,他毕业于名校,在该法学院建院初期就从事教学工作,法学院的很多教授博导是他的学生。作为资深的教授,他还是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从个人经历和为人处世来看,他经历丰富,曾经当过兵参加过研制原子弹的警卫工作,并在复员后考入北京大学,毕业后拒绝了留京从政的机会回乡教书。这种从“战士”到“博士”和教授的经历使得他的人生具有一定的传奇色彩。在为人处世方面,他对待同事和学生乃至不相识而想求教的人都热心慷慨,尽力指导。因此他口碑颇佳,即便不能用拥有诸多“信众”或“追随者”这样的表述来形容,但他确实颇有威望,在师生中颇有影响力与号召力。在研究生们对于保证底线性收入的基础上主张按能分配的观点具有较广泛市场的情况下,正是他的私下号召与倡议成为促使热水沸腾的最后一度,完成了“临门一脚”。在电邮中,他这样回复了访谈人的问题:“我们专业的学生一向十分团结,同学之间亲密无间。但自08级开始,我多次听到学生之间因评奖学金、班费使用等事情生矛盾的传闻,十分痛心。为此我经常劝说他们应有开阔的心胸,珍惜同窗情谊,不计较眼前的利益得失。然而,效果十分有限。后来听说11级的学生准备自发实行奖学金的班级内部统筹分配,同学之间关系融洽,我十分高兴,多次予以肯定鼓励。12级同学也实行11级的方式,效果良好。以上是我了解的情况。此做法可以说是我倡导的,但不是我倡议的。”

之所以认为该教授的倡导是将早已存在的再分配观点成为现实,是因为笔者注意到:在对数学学院研究生进行访谈时,访谈的同学说他曾经向辅导员和班长提议过,但是没有得到支持。可见,即便魅力型人物对奖学金再分配的意见并不一定对是否实施再分配有决定性作用,但还是会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至少他的倡导能够“助推”既有的一些想法,使其成为一种行为。或者将某些行为“助推”为某种行为模式。可见,有些制度与规范的形成,尤其是自发秩序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也非随便产生,而是在既有的倾向、观点和行为的基础上,通过某些“偶然”的力量来推进和形成的。


三、自发秩序背后的制度逻辑与分配正义

(一)制度变迁背后的双重逻辑

任何制度变迁的背后都可能存在着多种制度逻辑,因此需要将影响制度变迁的诸多逻辑进行剖析,进而判定是哪一个或哪些个主导了这种制度变迁,或者这些制度逻辑之间是如何纠结成导致了制度变迁的合力,这种合力的形成则来自于这些制度逻辑的践行者间的多重博弈。这样才有可能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进行追踪甚至影响到变迁的方向。[27]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行政规范或社会规范的制度变迁,存在于“象牙塔”之内的制度变迁变量相对较少,也相对容易探析其变迁的机理,在给出更为清晰的解释之余,也为如何基于这种解释性陈述转向“该如何办”这样的规范性陈述提供了可能。


1、同窗逻辑

与其他的大规模、高烈度制度变迁不同,这场“象牙塔”制度变通更像是“茶杯中的微波”,并没有激起什么波浪,且在微波之后让“茶”的味道变得更加适合当事人的口感。同样,其他制度变迁中涉及的诸多制度变量和变量之间非常复杂的相互作用,因而难于精细化认定,与它们相比,这场制度变迁则变量相对简单清晰,因而相对容易探析其内在的制度逻辑和变化机理。依周雪光和艾云所言,制度逻辑指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这些制度逻辑诱发和塑造了这一领域中相应的行为方式。[28]在这场制度变迁中,有两条体现制度逻辑的线索。主线索和明线索体现的是作为奖学金享有者的研究生们所遵循的制度逻辑,这是一种利益直接相关方的逻辑。作为奖学金发放方式的直接相关方,研究生们所遵守的制度逻辑可以称之为“同窗逻辑”,这是一种基于共同的生活经历和朝夕相处而形成的结合了情感互惠、社会网络和有限竞争的复合关系。同窗逻辑首先意味着较为密切的情感交织与互惠,在长期和紧密的共同生活中,同窗们在情感上基于多重博弈和相互性(互惠)形成了深度的关联,这也是这种关系被称为“四大铁”之一甚至排名第一的原因。[29]与此同时,由于在同一个班级和专业学习,同窗在毕业后往往会在一个圈子里共处,彼此再打交道的机会可能会很多,都属于同一个社会网络中的节点,因此对于其后续的工作和事业发展都有直接或潜在的互助。这一关系也构成了其重要的社会资本。[30]同时,在同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竞争关系,不管是就业、科研还是学习方面都存在着竞争。奖学金再分配的起因就是这种竞争关系的非常态化,以及对前述互惠和社会资本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次线索和暗线索则是体现为作为奖学金评定和发放者的学院和学校分管人员与领导的逻辑,这是一种利益非直接相关方的逻辑。在这里我们可以称之为科层制逻辑。这种逻辑意味着制度执行的非人格化,等级和上下级服从关系,意味着通过程序与规则进行治理。[31]尤其意味着下一级官员或职员为了使自己的职业生涯能更进一步或不被淘汰,需要极力完成自己的任务。[32]


奖学金再分配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成立,证明了它可能是最“好”或最“适合”的制度。我们可以基于“同窗逻辑”对这一制度进行定性研究,发现它确实符合理性人的原则,能够将研究生的成本降低,收益最大化。从研究生的视角来看,在这三年的学习生涯中,有诸多“好”东西是值得珍视或有理由珍视的。其中当然包括包含在奖学金之中的对个人学习科研表现的奖励和个人生活费,这是可以量化的。同时,也还有其他可以与奖学金相提并论的价值值得考量,如前已述及的同窗情感、社会资本以及在原来分配制度下需要付出的金钱成本和人际成本。在原有的分配制度下,一个研究生需要在社会活动、科研和学业都要有所表现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才有可能在奖学金评选中处于有利位置。社会活动体现在体育比赛、演出演艺等各方面,除了有专门天赋的人之外(这样的人肯定相对较少),基本上大家都处于平等状态。科研主要体现在发表文章上面,在既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和学术评价体制范围内,如前所述,除了极个别有天赋、人脉或有积累的人,发文章基本上都处于花钱买版面的状态。竞争进一步的激化无非是便宜了作为版面销售商的个别期刊,顶多让他们把旬刊变为周刊而已。而且,要想评上一等或二等奖学金,在原有的分配制度下并非发表一两篇文章就能得到的,为此花费上数以千元计的成本并非罕见。因此,奖学金再分配至少使得大家节省了这方面的成本。[33]再分配制度带来的收益尤其体现在心理收益和潜在收益方面,这不是可以用金钱简单衡量的。前面所说的“明争暗斗”、“直接翻脸”、“同学情谊”都是在原有分配制度下部分同学付出的高昂成本,这些心理成本不仅是即时付出的,还是长期的,因为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社会资本的构成和社会网络的建构,这种成本是潜在的但有可能是高昂的。同时,再分配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心理收益就是“公平感”,在原有的分配制度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二、三等奖学金的差距过大,因而“不公平”。因此,奖学金再分配制度至少在客观和主观方面产生较大的收益,客观方面体现为不用花钱买版面发文章,可以直接节省物质成本。同时有利于提高未来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的质量。主观方面体现为公平感的满足、同窗关系的更和谐,以及节省的“明争暗斗”的成本。此外,不用迎合教学助手和其他跟评奖相关的学院行政人员,也可以在物质上和精神上节约成本。因此,奖学金再分配制度在性质上符合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2、科层制逻辑

在X大学,负责研究生工作的是研究生院,直接跟研究生打交道的则是学院的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及党委、团委和院办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所处的单位与各自的工作分工有所不同,但其行事逻辑是一体的——都是科层制逻辑。尽管法学院和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奖学金的分配具有“管辖权”,但这只是他们工作职责中的一部分。以研究生院为例,他们的工作涉及到跟研究生有关的方方面面,从导师资格的确认、聘任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答辩,从学位证书的预定、制作与核发到学位档案管理,从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安排到出国管理,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因此可以说,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仅仅是其工作范围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就法学院而言,其分管硕士生工作的副院长是教学科研与业务管理(即研究生的科研与学业管理)、行政工作“两肩挑”,工作精力较为有限,且无论研究生院还是法学院都不可能指望在现有体制下研究生能在科研方面取得什么成绩——其实不仅是国内法学院,国外的法学院也没有指望法科硕士生能在学术上能取得多么大的进展。至于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党办的工作人员,其工作重点在于学生的生活和思想方面,所涉及奖学金的是所谓“德育表现”和“社会活动”方面,这两个词汇由于过于务虚反而变得容易操作:“德育表现”意味着只要研究生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得分基本上差不多。“社会活动”则看其参加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的次数及获奖层级。但是由于他们要关注学生的“生活”,因此他们特别关注并希望学生不要“出事”,否则会严重增加他们的工作量。[34]这种社会活动科层制逻辑及其“向上负责”的特点在奖学金发放与分配问题上集中体现为“不出事逻辑”——只要学生们不出事,不引起上级部门或本部门领导对自己工作的不满,学生爱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甚至像公共事务学院那样“出了事”,学院的态度也是“破财免灾”,不希望事情闹大为更多的人知晓,尤其是上级领导知晓。


“不出事逻辑”本身也是科层制下各个理性人试错和自然选择的结果,符合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为从他们的角度看,只要学生没有意见,干涉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实在是一种“没事找抽”的行为。首先,前已述及,从奖学金设立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鼓励学生科研、学习方面取得进步。但是在既有的科研体制和期刊文章发表体制的现状来看,靠研究生发表文章为自己赢得更高的工作评价,作为自己工作出色的表现,对他们来说实在是不现实、不可行的做法。其次,由于其工作事项庞杂,能够作为评价自己工作表现的标准又很多,没有必要对奖学金这个可以鼓励科研但投入产出比非常低下的事项着力。再说,奖学金的总数是一定的,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发给谁不一样,没有必要较劲。只要学生同意,没有人“闹事”,把奖学金平安顺利地发下去,尤其是没有领导关注或为此找自己的麻烦,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必要介入这种再分配。因此,无论法学院还是研究生院,各自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组织外部环境诱导了相应的组织行为,[35] 干涉学生形成一致意见的奖学金再分配没有任何好处,进而没有任何必要。当然,研究生院也不会有任何意愿和激励机制来向其他学院推广这种再分配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再好,研究生们哪怕99%都满意,那也只是研究生们之间的事,自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推广带来1%的人不满意,自己就是费力不讨好,不符合成本收益预期。


3、两种制度逻辑的“合谋”

而作为制度变迁,奖学金再分配在科层制逻辑和同窗逻辑的共同作用下应运而生,是两个群体(研究生和管理人员)基于两种制度逻辑的“合谋”,在特定外部刺激(克里斯玛型权威的引导)下而生成的一种符合各方利益和诉求的制度的自然演化,是在“双重变奏”中自发形成的乐章。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的行为,并非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因为其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个学院;也并非高烈度的制度变迁,因为没有改变奖学金的根本性目标,而只是将其层级的额度进行调整。因此,结合X大学法学院领导层和学校领导层的态度,这种小范围、低烈度的制度变迁可以称之为制度“变通”。当然,在中国,很多方面都讲究“变通”,某些制度,下面“变”了,上面认可之后,就“通”了,[36]甚至《立法法》中都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的立法机关具有“变通权”。[37]换用学术话语来表述的话,就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做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38]只是,在这里,这种“通”是一种默示的许可、临时性的许可,一旦上级部门或领导有要求,马上可以在“摆平”的基础上再变为“不通”。而如果“变”而“不通”,则是科层制逻辑对于同窗逻辑的一种限制与约束。当然,作为“合谋”的一方,正常情况下科层制逻辑没有任何激励进而没有任何必要来限制同窗逻辑,除非有一天处于科层制顶层的领导具有强有力的理由认为奖学金再分配应予禁止。事实上,笔者虽然基于和没有访谈法学院领导与管理人员同样的理由,没有访谈研究生院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但笔者认为他们有可能知晓,也有可能不知晓这一再分配事项,而他们确实没有必要“知晓”。以默示的方式“通”下去,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与行事逻辑的。


(二)制度变迁时中分配正义

 在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时候,由于厌恶损失的心理,在克里斯玛式人物的推动下,在保证收入底线的前提下,制度的接受者们基于他们的制度逻辑而推动了制度变迁。而制度的制定者(学校官方,尤其是研究生院的领导)和执行者(包括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部分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基于他们的制度逻辑,默认了这种自发秩序的形成。如果说前述部分对制度如何变迁——或者更直接地说,制度是如何扭曲的——进行了解释的话,那么这一制度变迁或扭曲中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分配正义——更值得令人关注,因为它有可能会对未来包括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产生某种知识上的启示。


当然,从制度是什么样到制度为什么这样,再到制度应该怎么样,或者说,从实然到“释然”(解释这种实然)再到应然,这里面有重大的逻辑跳跃和知识风险。因为从困扰学界已久的“休谟难题”来看,实然与应然之间确实存在巨大的知识鸿沟——你很难说事实是什么样的就推导出人们应该怎么做。休谟说得甚至更加严重:如果不加“论述和说明”,就不能够从实然推导出应然。所以任何“不是这样谨慎从事”地来对待应然与实然问题的“道德学体系”,都会被轻推翻。[39]那么,从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分配正义的追求,是否意味着我们在设立其他制度的时候,都应该体现出这一正义追求?或者说,我们是否需要追求一种立足于分配正义的、被更多人所希望和接受的制度?


本文所探讨的制度变迁或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符合哈耶克对人类完全理性的怀疑这一立场。因为来自学校官方的“制定法”——原有的奖学金分配制度,基于校方的立场与考量形成,这种规范至少在学生眼里,不是好的制度。鲍尔斯曾经说过选举计划也“难以反映社会大众对不同商品或社会结果偏好的强度” 。“正确的制度绝大部分不是通过立宪会议设计出来的,相反,特定的产权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治理的出现及其操作模式,其应该归功于长期大量参与人未经协调的和带有偶然性的行动的路径依赖结果。”[40]通过选举形成的制度尚且如此,没有经过当事人参与、仅仅通过校委会(甚至校委会是否曾经真正对这一制度进行过仔细探讨也颇令人怀疑)通过的规范,在研究生们“用脚投票”之后其“正确性”——这体现在规范的可接受性与规范目的是否达到——显而易见。但这与哈耶克所倡导的自发秩序也有所不同。哈耶克主张的自发秩序立足于他所强调的“自由”,这个“自由”是“强制”(coerce)的对立面。在哈耶克看来,只要一个人没有受到外来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甚至一个乞丐有可能比将军更自由。[41]因此“自由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更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进行空前的实验和创造,积累对于自己有用的知识,但由于人类具有模仿能力,个体也就是在积累对于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的知识,他人和人类社会可能以此来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危险”。[42]我们必须“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的一种幻想,即我们必须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43]也就是说,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是在不受强制的情况下,人们通过模仿和试错来形成一种新的制度。但是,尽管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性质与生成机理有精致的剖析,但他并没有向人们明确揭示出“什么种类的规则可能带来‘好的’社会秩序”,他的论著给人的最直观的感觉是:他明确地指出,尽管不是所有演化而成的秩序都是可取得(有效的、进步的、或是正当的),但他还是更加肯定的强调了演化秩序可能带来更多的好处。[44]


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有些类似,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分配,也是在一种“自由”的状态下进行的。虽然法学院与研究生院的负责人员很有可能知道这一再分配事实,但他们都遵循科层制逻辑进入一种“视而不见”的状态,以默示的方式“通”研究生之“变”。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自发秩序”的维持依赖于自由、竞争、规则。[45]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所需要的自由供给方来自于科层制,它所遵循的制度逻辑使得研究生们能够基于自治和自由进行有目的的制度扭曲,形成一种新的自发秩序。[46]在哈耶克的语境中,竞争是指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经济组织)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尊重经济市场的选择,避免政府的过多干预。而本文中奖学金再分配的事例,虽然事关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但却与经济意义上的市场无关,而是与分配正义有关。而且这个利益也是广义上的,既包括经济利益——奖学金的再分配以及为了在奖学金竞争中获得优势所付出的包括金钱成本和机会成本在内的论文发表成本,也包括经济利益之外的利益,如对“同窗情谊”和社会网络的关注。虽然正义具有难以捉摸、变幻无常的面孔,但如果从规则的可接受性角度来定义的话,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更多地体现为在自由状态下,通过协商民主避免原教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即在原有的一般规则下,研究生们“各显神通”发文章挣科研分,努力学习加上搞好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挣学业分),进而改变原有的一般性规则,将其“扭曲”为或“改进”为一种新的、更具有可接受性和更能体现分配正义的新规则,产生了一种自发而稳定的秩序。其中体现最为明显的,当为他们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和有效实现。


       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所遭遇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将对个案的分析与解释延伸到对其他问题的解释上来。也就是说,如何将一个从个案中得到的结论进行系统化与理论化,能够对类似或更大范围内的事件或行为具有解释力,甚至能够在理论化的基础上对于后续的问题或案例“应该”如何解决提供智力上的支持。毛泽东曾经提出要“解剖麻雀”,确实,将一个麻雀解剖清楚,弄清楚其结构与机理,有助于解剖其他的麻雀甚至有助于如何对待和驯养其他的麻雀,甚至可能有助于如何对待和驯养诸如喜鹊和鹦鹉等其他的鸟类。本文对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的探析,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讲述一个有趣的故事或解释这件事本身,而在于带着从“麻雀”转向探索“其他鸟类”的审慎态度,来思考制度是如何变迁的,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是否基于对个人主客观利益的追求产生了一种最具有可接受性的、反映了分配正义的制度。以及,这种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对于其他制度变迁有什么样的启发。当然,这场制度变迁是在“象牙塔”里“做道场”,如果从其规模来看,说它是“螺蛳壳里做道场”也不为过。这场制度变迁中所涉及到的制度逻辑相对单纯——只有同窗逻辑和科层制逻辑,这两个变量影响到了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其他的制度变迁中所涉的变量可能多于甚至远远多于这两个变量,这些变量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因果关系或相关程度也更为多样和复杂。[47]但是,笔者想要表达的是:在这个个案及相关的行为实验中,在“无知之幕”或“半无知之幕”背后,人们大都具有风险厌恶的心理。对于罗尔斯来说,无知之幕对于把个人自利转化为公正或公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8]这种“无知之幕”或“半无知之幕”背后的面对不确定性的心理和厌恶风险的态度,会影响乃至决定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因此值得规则制定者关注。就本文所分析的个案而言,其中蕴含的可能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是:在由于无法掌控全面信息或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在面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时候,大多数人们都持有风险厌恶的心理。这时候人们对于分配的态度,不是像罗尔斯那样采用最大最小化原则,而是主张在设定了收入底线的情况下,实行按能分配或按劳分配,在这里“能”与“劳”从结果或功效的角度来说是统一的:“劳”不是取决于当事人付出的时间,而是效果。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能力在付出较少劳动时间与强度的情况下获得同样的效果,那么就有资格获得更好的报酬。


       这一结论对于身处转型期的当前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甚至可以夸张地说,本文所研究的个案,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种当前中国社会对分配正义的普遍心理需求。在经济快速发展了三十年以后,中国的经济规模和体量有了大幅的提升,GDP总量已经升至世界第二。有报道指出,中国的汽车销量一直在稳步增长,2013年总销量将达到近二千万辆,[49]相对于三十年前自行车都属于准奢侈品的时代,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也意味着公众普遍享受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但与此同时,在享受财富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这些成果的同时,公众对于财富的分配却有着诸多的不满。[50]这些不满除了来自对于贪腐、寻租、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表达的否定性态度,也来自对社会经济成果分配机制的不公平感受,即认为既有的某些分配制度或激励机制是“不公平”的——就像X大学很多研究生所说的那样。


       已经有学者关注了转型期中国财富的再分配问题,提出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这一理论。虽然关于这一理论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通说意义上的定义,但对核心含义基本形成了共识:即在机会平等基础上的增长。就一国而言,包容性增长既要强调为所有人创造机会,又要让所有人获得机会。简言之,就是保证社会各阶层都能平等地参与发展过程并从中受益。[51]包容性增长能够推进社会公正。从这一术语的起源来看,它是林毅夫、庄巨忠等经济学家在“以共享式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的研究课题中提出的。[52]其要义在于“包容性”,其对应的英文词汇inclusive的中文表达为“包容”或“共享”,即经济增长的成果为更多主体更公平地享有。[53]这意味着,我国经济政策应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为强调经济增长要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包容性增长”的公正性就体现在,它是一种“广泛基础的增长”和“对穷人友善的增长”。[54]


      包容性增长意味着让各个群体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但即便都享受到了,也存在着增长的经济成果如何分配的问题。前述的“故事”和论述表明:一个具有更大范围可接受性的分配方式是设定了分配底线的按劳分配和按能分配。也就是说,分配底线是一个被公众认可的分配正义的基础性要求。但是这个底线包括但不限于最低生活标准,因为在当前中国,能够摄取足够维持生命正常运行的卡路里和维生素并非难事,甚至在保证基本的热量摄取的前提下,让蛋白质来源和维生素来源更为丰富一点,也不是难以完成的任务。问题的关键在于,分配正义的底线不仅是要让人们都能维持物理性存在,还要能够满足人们对公平感的要求。即便一种分配方式能够让绝大多数人过上吃饱穿暖的生活或获取一定的利益,但如果人们“感觉”到没有满足底线性需求,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认为这种分配是不公平的。行为经济学里面有个著名实验——“最后通牒实验”:在两名受试者中,其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提出100美元的分配方案,提出者有权按任何标准分配,如果另一个人同意分配方案,则两人按此方案分配这100美元,如果另一个人不同意,则谁也拿不到一分钱。如果从获利的角度看,第一个人即便只给第二个人10美元,如果后者同意的话,他就会得到10美元的好处,如果他不同意这一方案,则一分钱都得不到。但实际的结果是多数人的要求在50%左右。[55]这说明很多时候人们对于“公平感”的要求超过了对单纯获得利益的需求。通过对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和一些理工科研究生的访谈,我们可以探索到,他们所认为公平分配的底线数值就是学费的收入。那么,如何寻求不同领域、行业和区域的分配底线,就不仅是政策提供者仅仅看当地GDP所能决定的,还需要通过社会科学的方式与方法,了解社会心理、探索公众的共识与心理收入底线。进而制定一个更具有可接受性,同时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或降低其烈度的制度。当然,在设置了底线之后,还要面对如何让激励机制更为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一问题,在X大学法学院,在经历了再分配之后,一等到三等奖学金的金额差序分别变成了1000元和2000元,这个数值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并非是一个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激励机制,会让学生在享受到了分配正义带来的公平感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感以及随后可能的更有效的社会网络的同时,让大家没有强烈的动力在科研与学业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与热情。前已述及,在既有的学科设置、学术体制下,对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激励本身就不是或不应是奖学金发放的主要目的。当然,奖学金的等级本身也具有一定激励功能,这并非体现在数额上,而是体现在奖学金的等级往往会体现出学生学业表现的优良程度。即便如此,如何设置更有效的激励机制,让研究生能够在学业上更为努力,也是一个颇为困难的问题,值得后续进一步的研究。


四、结语

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再分配这一事例,体现了在风险场景下人们基于风险厌恶而做出的选择,并基于此而形成了一种自发的新制度和在此基础上的新秩序。这一新制度与新秩序的形成,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个体在风险场景这一“半无知之幕”下通过博弈进行与完成的。这种制度与秩序体现了一种为大多数人所认可与接收的分配正义。这种新制度与秩序是在两种制度逻辑下进行的,这两种制度逻辑分别是来自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科层制逻辑和来自研究生们自身的同窗逻辑。前者为新制度与秩序的形成提供了一种“通”与自由,以默示的方式允许学生们的再分配,为新制度与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制度空间。后者为新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激励,这种激励分为客观的物质财富激励和主观的精神感受激励。客观激励体现为现时的奖学金额及未来社会网络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同时降低了在原有制度框架下争取奖学金所付出的版面费等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主观激励体现为同窗情谊带来的较为和谐友善的氛围和社会网络所带来的未来精神收益,尤其重要的是,还有对分配正义及公平感的满足。


这一制度变迁和自生自发制度与秩序的形成,对于未来涉及财富分配的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启示体现为:第一,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和转型期,一个应对这种风险和转型的更有效更合理的制度应体现出分配正义,这种正义不仅要求包容性增长,让所有人尤其是弱势群体都要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还要求在这种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分配的底线。同时,这种底线要包容但不限于最低收入或维持最低生活的物质标准,更应该满足公众对基本的公平感的需求。第二,公平感和设立有效激励机制的要求,使得规范的制定者对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分配不能仅限于财富最大化或对上位规则进行解释,而应在制度空间范围内,探索如何合理与有效利用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有关群体心理、群体行为和博弈的知识,来对这种主观感受进行探索和界定。从而让规范更具有可接受性,更能把机会平等和差别对待进行有效衔接。第三,制度的生成也有其偶然性与特殊性,如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分配就体现为两种逻辑的纠结与博弈,同时还有克里斯玛型人物的倡议。外部社会中可能会有更多的制度逻辑与制度变量,激发新制度产生的人物和事件可能多种多样,也可能暂时不存在。对于制度变迁,我们需要注意考量这种多重制度逻辑和进行必要的外部推动,让制度朝向更有利于那些由于满足了社会需求而更具合理性与可接受性的制度方向演进。


备注:在本文终稿之际,作者了解到:自2014年起,X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分配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表:


注释

[1] 作者的团队深度访谈了法学院的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人文学院哲学系与中国语言文学系硕士生、经济学院经济贸易系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系硕士生、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生、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硕士生、数学科学学院应用数学系硕士生、化学化工学院化学系和化工系硕士生、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航空系硕士生、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智能科学与技术系硕士生。平均每个专业和系别为二至三人。


[2] 每个专业都有不同数额的推免生,推免生可以不经初试即参加复试,在复试中需参加笔试和面试。推免生享受哪一等级的奖学金基于笔试和面试的表现经导师组综合评定。


[3]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

[4] 吴元元.规则是如何形成的——从哈耶克的“自发演化论”开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4):3-12.

[5] McKinnon R I. Spontaneous order on the road back from socialism: an Asian Perspective [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2, 82(2): 31-36.

[6]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118-123.

[7] 刘瑜.“无知之幕”的正义[J]. 南风窗,2003(16):72-73.

[8]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72.

[9] Kihlstrom R E, Romer D, Williams S. Risk aversion with random initial wealth [J]. Econometrica: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1981: 911-920.

[10] Christopoulos GI, Tobler PN, Bossaerts P, et al. Neural Correlates of Value, Risk, and Risk Aversion Contributing to Decision Making under Risk [J]. J Neurosci, 2009, 26 (24): 6469–6472.

[11] Traub, Stefan, et al. Friedman, Harsanyi, Rawls, Boulding–or somebody else?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J].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2005, 24.2: 285,304-305.

[12] 事实上,在笔者调研过程中,有多位硕士生抱怨说有的教学助手对“同门”的分数给的过高,同时抱怨自己的导师不是博导,不能通过教学助手对自己进行关照。有的教学助手在私下也表示过自己对“同门”进行关照,而且他认为这种关照是合乎情理的。同时,作为成年未婚男性,他对相貌较好、自己印象较佳的女硕士生也给予了关照。

[13] 英文全称为“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缩写为CSSCI。它是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数据库,用来检索中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论文收录和文献被引用情况。

[14] 笔者很想对这些同学对于奖学金再分配的观点进行访谈,但该班班长婉拒了笔者请求。他说那些不参与再分配的同学强烈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名字,甚至本班同学都未必都知道。

[15] 当然,近几年又设立了一个被称为“法学法律硕士”的新专业,其学位虽然是法律硕士,但本科阶段基本都受过法学教育,本文将其一并纳入到法律硕士的范围内进行研究。

[16] Kalish Y, Robins G. Psychological predispositions and network struc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predispositions, structural holes and network closure [J]. Social Networks, 2006, 28(1): 56-84.

Granovetter M S. 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 [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3: 1360-1380.

[17] 这种强弱之别是将法律硕士生之间的关系和同专业法学硕士生之间对比而言的。相对于其他社会关系,法律硕士同学之间的关系也属于strong tie.

[18] Scott J T, Matland R E, Michelbach P A, et al. Just deserts: 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norms [J].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1: 752.

[19] 这些院系的同学表示,除了这种对奖学金的直接补贴之外,根据学生所做的课题不同,实验成果不同等,导师每个月也会给同学发放劳务费,数额在每个人每个月500左右,最多甚至接近1000。

[20] 科研经费较多的化学化工学院的做法和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类似,且数额更高,一等奖学金19 000元,二等奖学金17 000元。

[21] Frohlich等人将条件设置为不告知被试人员将要做的工作。

[22] FrohlichNorman, Oppenheimer Joe A. Choosing Justice: An Experimental Approach to Ethical Theory [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60.

[23] Kalish Y, Robins G. Psychological predispositions and network struc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predispositions, structural holes and network closure [J]. Social Networks, 2006, 28(1): 56-84.

[24] Xiao Z, Tsui A S. When brokers may not work: The cultural contingency of social capital in Chinese high-tech firms [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2007, 52(1): 1-31.

[25]“助推”一词来自于桑斯坦,他在《Nudge》一书中提出,生活中很多东西已经有某种倾向,只需要在制度设立时稍微巧妙一些,就可以在不影响或不干涉当事人自由的情况下提高他的福利。如默认规则、信息披露的方式等等。参见张薇薇. 如何自由地获得“福祉”[J]. 国外社会科学,2012(6).

[26]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7:446.

[27] 周雪光,艾云.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J]. 中国社会科学,2010(4):132.

[28] 周雪光,艾云.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J]. 中国社会科学,2010(4):134.

[29] 民间传说人与人之前有四种关系最“铁”:一铁是一起同过窗,二铁是一起扛过枪,三铁是一起嫖过娼,四铁是一起分过赃。

[30][美]林南. 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和行动的理论[M]. 张磊,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1] 马克斯.韦伯. 韦伯作品集——支配社会学[M]. 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2-25.

[32] 周雪光,艾云.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J]. 中国社会科学,2010(4):139.

[33] 甚至这种行为还有正的外部性:少发垃圾文章意味着少出垃圾刊物,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和保护环境。

[34] 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一个女博士生曾因婚姻问题给导师发了一条短信,说自己感觉活着没有意义,想结束自己的生命。该导师通知了院领导之后,从院长、书记到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及工作人员都基本上彻夜难眠,副书记甚至专门陪了该博士生一夜,“做她的工作”。

[35] Kerr S. On the folly of rewarding A, while hoping for B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75, 18(4): 769-783.

[36] 孙立平,郭于华. “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 B 镇收粮的个案研究[A]. 清华社会学评论: 第1辑[C]. 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 应星. 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 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

[37] 如《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8] 刘玉照,田青. 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作为制度变迁新机制的 “通变”[J]. 社会学研究,2009(4):134.

[39] 休谟. 人性论:下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0:509-510.

[40] Bowles S. Microeconomics: behavior, institutions, and evolution [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57.

[41] 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3-6.

[42] 苏力.《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M]. //苏力. 批评与自恋.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8.

[43] 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54.

[44] 顾自安. 制度演化的逻辑[D]. 厦门:厦门大学,2006:56.

[45] 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25-26.

[46] 需要强调的是,哈耶克强调人类的理性不及,但并未否认过人的理性对于规则形成的参与。在奖学金再分配的过程中,无疑人的理性在起作用。

[47] 周雪光,艾云.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J]. 中国社会科学,2010(4):140.

[48] Frohlich N, Oppenheimer J A, Eavey C L. Laboratory results on Rawls's distributive justice [J].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987, 17(1): 5.

[49] 外媒预测2013年中国汽车销量超2千万,http://auto.163.com/13/0131/09/8MHNQ2BH00085250.html.

[50] 除了在日常的新闻报道和生活中能感受这一点之外,某些群体性事件是对于经济分配不满的极端体现,如“孟连事件”“出租汽车罢工事件”等。

[51] 张建华. 包容性增长以创造公平机会和共享成果为导向[N].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0-19(9).

[52] 林毅夫,庄巨忠,汤敏,等. 以共享式增长促进社会和谐[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53] Ali I, Zhuang J. Inclusive growth toward a prosperous Asia: policy implications [M].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7.

[54] 蔡荣鑫.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J]. 经济学家,2009(1):102-104.

[55] Sanfey A G, Rilling J K, Aronson J A, et al. The neural basis of economic decision-making in the ultimatum game [J]. Science, 2003, 300(5626): 1755-1758.



“我们一起关注一下这个公众号吧!”

“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