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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 嗨歌收费版权却欠费 上海歌城被判赔偿1.7万元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17 21:06

正文

核 心 提 示

唱片公司经过受让取得了百余首经典歌曲的完整著作权,而上海歌城却在未经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将其中几十首歌曲复制保存进服务器内,并用于营业用途。为此,著作权人“菜之鸟”唱片公司将上海歌城诉至上海普陀法院,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菜之鸟”告上海歌城侵权案由

菜之鸟唱片公司经受让依法取得《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57首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而上海歌城却在没有征得公司的许可,而且没有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

网络配图

2015年8月,菜之鸟唱片公司代理人小军与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上海市兰溪路的“上海歌城”,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歌房,小军使用点歌设备按照预定的《点歌清单》点播了歌曲数十首。小军使用摄像机,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在所点播的歌曲播放完毕后,小军在预定的《点歌清单》上签名并将摄像设备交公证员保管。

菜之鸟唱片公司认为,上海歌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复制权、放映权。菜之鸟唱片公司将上海歌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上海歌城赔偿菜之鸟唱片公司经济损失55500元。

上海歌城为侵权赔付1.7万元审判

菜之鸟唱片公司提交法庭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多张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同时,还提供了一份菜之鸟唱片公司作为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署的《授权书》,载明乙方授权甲方将视听作品用于ktv等场所,授权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转授权等;该授权书所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涉案的《祝你平安》、《走四方》等数十首歌曲。此外,还提供了《版权证明》、《补充协议》等证据。

网络配图

针对涉案的数十首歌曲的性质及其相关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菜之鸟唱片公司提交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多张专辑收录的涉案的数十首歌曲,专辑封面显示制作者,作品中有明确的个性化创作,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有演员、摄影、灯光、剪辑等多部门的配合,所以,上述音乐专辑收录的数十首歌曲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庭审情况显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通过授权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菜之鸟唱片公司,已经可以形成证据链,故法院认定菜之鸟唱片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菜之鸟唱片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已证实了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海歌城经营的卡拉OK经营场所内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过程。虽然公证时大部分歌曲仅播放了部分片段,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卡拉OK经营场所供公众点播的歌曲一般均具有完整性,而歌曲从公证播放开始到曲名直至歌词出现有几秒至十几秒不等的时间,这段时间出现的画面与菜之鸟唱片公司主张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在上海歌城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两者系同一音乐电视作品,上海歌城在其经营的卡拉OK经营场所内使用了菜之鸟唱片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歌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卡拉OK经营场所内使用菜之鸟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数十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菜之鸟唱片公司经济损失17000元。


来源丨上海普陀法院  贺天牧

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