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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二次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无固定合同吗?高院审理全过程....

三茅HR  · 公众号  ·  · 2024-05-22 08:25

正文


身在职场,大家都知道签定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签合同就是给双方合作定个规矩,白纸黑字写下来,让大家都明明白白知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也有法律撑腰。这样一来,不仅能够预防风险,还能避免口头承诺带来的不确定性,方便管理,出了问题也有个依据去解决。


简单来说,签合同就是确保交易顺利,保障双方利益的一种手段。大家都知道第二次合同的签订很重要,其实“三次”同样如此,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次案例。


员工与公司的合同历史: 叶若依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她与公司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次从2012年9月6日到2013年9月5日,第二次从2013年9月6日到2016年9月5日。

第三次合同的争议: 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叶若依签订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的解除: 2017年8月2日,公司与叶若依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诉讼: 合同解除后,叶若依认为公司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未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作为赔偿。

仲裁与诉讼: 叶若依于2018年1月1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在2018年2月5日做出了终结审理的决定。因此,叶若依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类型以及解除后的权利主张,涉及到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以及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判决:

一审判决: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叶若依、公司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均系叶若依本人与公司签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叶若依的诉讼请求。


叶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 我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无奈才签了固定期限合同。”


诉讼理由是:我在与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与公司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二次判决:

二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叶若依关于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叶若依与公司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叶若依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叶若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叶若依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若依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对此,高院再审后终判,法院表示:

高院裁定: 二次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叶若依虽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叶若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叶若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叶若依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叶若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叶若依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苏民申1440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本案的争议其实是双方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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