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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入选IFLR1000金融与公司业务“杰出律师”榜单,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财政部城镇综合开发PPP案例集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此前笔者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PPP条例》”)做了一些点评(参见“律动PPP”文章《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其中指出《PPP条例》中并未提及物有所值评价,而是以“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 、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表述,这一表述引起不少热议,有观点认为这是在回避现行PPP物有所值评价体系,也有的认为这样表述更加恰当地表达了物有所值评价的理念。今天我们就来聊几毛钱的的物有所值评价。
现行的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主要是根据《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比较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建设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收益,判断采用何种模式实施项目更加物有所值。物有所值评价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具体又包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采用的是专家评分法,通过确定相关指标,组织专家小组,以专家小组会议的形式做出定性分析结论;定量分析则是根据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计算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并根据影子报价和实际报价计算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的净现值(“PPP值”),PPP值小于PSC值的,项目转入准备阶段;反之则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从当地PPP项目目录中剔除。
不少看客认为,引入物有所值评价旨在实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质量与风险的最优组合,以量化的数据帮助政府科学决策。本轮PPP模式实施3年有余,从这个层面而言,我国的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相对而言尚处于初期阶段,鉴于定量评价数据积累不足和方法论尚不成熟等因素,目前物有所值评价一般以定性分析为主。从国际上看,各国对定量分析的框架、流程及模型虽不尽相同,但基本思路也是采取将PPP模式与政府传统采购模式进行分析比较,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无论从技术层面如何设置物有所值评价的指标及标准,但简单而言,无非是为了论证到底有没有必要采取PPP模式。
目前业内对物有所值评价也存在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该环节流于形式,徒增项目流程及费用,所得结论不具参考性;地方政府将PPP模式视为融资工具,导致未行评估便已有采取PPP模式的倾向性意见,为了通过评价而评价,“两评”沦为走过场等等。客观而言,这些情况在项目实践中确实存在。但这是否是“物有所值评价”程序自身所带来的必然弊端还是PPP参与者本身对PPP模式认识不足所导致的呢?这就有待商榷了。
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要求建立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
实际上,“物有所值评价”也好,“联审机制”也罢,回归到相关的政策文件的目的及本意看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或程序的前期论证或者前期工作,似乎强调的是需要论证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这也是我们谈PPP项目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实施相关评估程序时,应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相对独立性,从把握环节主旨、确保程序合规、保障评价独立性及专业性三个方面入手,确保充分论证,切实推进PPP模式的合理良性发展,才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吧。
小时候学书法,大多是从临摹开始起步,一笔一划,毫无个人特色,然后开始照着字帖自己写,最后才是脱离字帖,开始发挥个人的风格。这么想,制度的发展未尝不是这样呢,留一半清醒留一半醉,平平淡淡才是真。
【律动PPP】专栏目录
[1] PPP立法碎碎念
[2] PPP菜鸟上路指引
[3]是前戏,还是高潮_财政部扣款机制杂评
[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小组的葫芦,到底卖的什么药?
[5]健康医疗大数据,这也能做PPP?
[6]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
[7]我的地盘,谁做主?——片区开发PPP随想
[8]《财政部又要放大招? ——简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
[10]PPP大玩家
[11]PPP咨询,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12]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
[13]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
[14]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静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15]PPP项目库BATTLE?我的选择是……
[16]PPP模式中的成本控制:先定一个小的目标,比如……
[17]PPP中的项目资本金,老婆本够不够?
[18]再谈PPP咨询,包治百病的大力丸?
[19]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排: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20]“固定回报”,是要问一个明白,还是要装作糊涂?
[21]明股实债,我本善良
[22]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23] PPP咨询联合体:如何齐心协力刷副本打Boss
[24]PPP项目中的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剪不断,理还乱
[25]PPP领域创新,我要飞的更高
[26]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上)
[27]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下)
[28]"挂羊头卖狗肉“的”PPP+EPC“,大救星来了?
[29]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绝不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
[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3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3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33]五部门关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新政: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34]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上)
[35]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下)
[36]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上)
[37]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下)
[38]PPP项目中期评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39]特许经营与垄断: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40]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上)
[41]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下)
[4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上)
[43]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
[44]项目公司股权变动:股权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45]PPP合作期限: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46]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上)
[47]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下)
[48]BOT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秃子头上的虱子?
[49]特许经营再回首(上)
[50]特许经营再回首(下)
[51]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上)
[52]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53]“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上)
[54]“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下)
[55]开发区PPP:春天来了?
[56]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PPP:无知者无畏,还是艺高人胆大?
[57]广州PPP:磨刀不误砍柴工
[58]排名,能解PPP咨询市场乱象?
[59]2017,PPP发展可期
[60]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
[61]PPP 诗和远方
[62]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上)
[63]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上、下)
[64]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
[65]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下)
[66]“小桥,流水,人家”哪个适合PPP?
[67]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助力农业发展:期待一阵春风,你就刚刚好经过
[68]PPP信息披露——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69]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
[70]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下)
[7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推进PPP:衣带渐宽终不悔,惟愿君心似我心
[72]平地一声雷,险资进军PPP
[73]海洋治理PPP:欲借十分力,须报三春晖
[7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赠一场空欢喜
[75]文化领域PPP:愿你像瘾,总有人为你马不停蹄
[76]手握手,心连心,六部委聚力出招严抓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
[77]河南简化PPP操作流程的题外话
[78]开展幸福产业PPP项目,如果感到幸福你就拍拍手
[79]险资牵手PPP: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
[80]广阔“土地”,大有可为:玩转土地开发新思路
[81]PPP变形记
[82]在希望的田野上:“高大上”的PPP也要“接地气”
[83]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84]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下)
[85]敢问“路”在何方--简评《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6]PPP资产证券化: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87]尴尬的监理
[88]“飞地经济”+PPP:跨区发展“双飞翼”
[89]“数”说PPP:从政策推演到产业机遇
[90]PPP项目中联合体的“红与黑”
[91]压箱底的宝贝拿出来,砸锅卖铁来还债
[92]专项债vs. PPP:收费公路有freestyle吗?
[93]一个都不能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新规解读
[94]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PPP条例》(上)
[95]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PPP条例》(上、下)
[96]PPP项目中的框架协议:为了谁?框了谁?诓了谁?
[97]扎深根,常修剪—从“抢滩”到理性发展
[98]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须“自求平衡”
[99]内行看门道: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上)
[100]内行看门道: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下)
[101]当爱已成往事,企业债与政府信用如何“和平分手”?
[102]PPP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春风化雨暖透心
[103]无效?有效?到底谁说了算?
[104]再说资产证券化:关于ABN和PPP的那些事儿
[105]PPP基金:白富美初长成
[106]春风十里不如你,政企一心只为医
[107]外商投资PPP:“金砖”铺路即坦途?
[108]留一半清醒留一半醉,平平淡淡才是真—物有所值评价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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