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邓帅去世后,冯女士先后两次为蒋邓帅申请工伤认定,但均以失败告终。每次认定失败后,冯女士都会提起行政复议,但最终的结果仍是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双工+48小时”)。据此,内乡县人社局认为,蒋邓帅从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发病时正在睡觉,并非处于工作状态;死亡在宿舍的床上,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这一说法,冯女士表示不认可。她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表示,事发前蒋邓帅工作负荷大,夜里开会、加班至凌晨 3-4点已经成为工作常态,住所绝大多数时间用来工作,仅有的短暂休息也是为了补充体力进行工作,事发时应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
此外,牧原股份为蒋邓帅及其同事提供的两居室,既是其工作地点也是其休息地点,原则上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其休息的宿舍。但冯女士表示,蒋邓帅有时也会去卧室工作,本人及同事上班、休息混为一体。
由于两次认定工伤不成,2024年4月,冯女士将不予认定工伤的内乡县人社局和在行政复议中支持此决定的内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7月16日,该案开庭,但当庭并未宣判。
7月29日,郝正新律师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内乡县人社局撤回了此前的认定。8月7日,内乡县人社局出具了新的认定结果,认定蒋邓帅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