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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确认,明日截止!

昆明发布  · 公众号  · 云南  · 2024-12-30 14:3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相关内容,包括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及注意事项。文章还解答了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问,如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住房贷款置换、夫妻双方婚前住房贷款及工作城市实际租赁房屋居住等情况下的扣除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开始,纳税人需确认或修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确认时间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纳税人需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入相应页面进行确认或修改。

关键观点2: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求及注意事项

父母只要年满60周岁,即使他们有工作、有收入,纳税人也可以将其作为赡养老人支出进行申报。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不同,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分摊扣除。

关键观点3: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

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若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规定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定额扣除。

关键观点4: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工作城市实际租赁房屋居住时,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同城市的具体扣除标准不同,纳税人应及时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正文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纳税人需在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页面,修改或确认2025年本人适用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信息没有变化,点击“一键带入”即可;如果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进入相应专项附加扣除页面修改。


在填报赡养老人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

有哪些政策规定需要关注?

针对纳税人的疑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杨睿

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

作简要回答

问:
填报赡养老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有何要求?如果父母有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相关负责人:如果父母年满60周岁,即使他们有工作、有收入,纳税人也可以将其作为赡养老人支出进行申报。


根据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年满60岁,是指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问: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有何不同?

相关负责人:在具体扣除标准方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如果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由于纳税人各自的家庭情况不同,具体能享受多少赡养老人附加扣除额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填报之前,纳税人应当及时与共同赡养人充分沟通,确定各自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如果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在税务机关帮助下准确填报信息。


问:
如果已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没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杨睿: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问: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杨睿:根据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若是涉及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这种情况下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若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意一方享受扣除。


问:
不少人在工作城市实际租赁房屋居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杨睿: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目前,不同城市的具体扣除标准不同。比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举例来说,假设纳税人被派往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由于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是北京市,则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每月1500元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编辑:陈燕
校对:艾建林
审核:姚丹苹
终审:黄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