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青蟹”是浙江省三门县的特产,曾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以及浙江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诸多荣誉。多个“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为三门青蟹中心。
花生公司在淘淘平台开了一家卖蟹的网店,店里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南沙青蟹”的商品链接,宣传语写得十分醒目诱人:
“南沙鲜活青蟹大红膏蟹2只装海鲜水产非三门媲美黄油蟹海螃蟹红鲟”
花生公司在商品链接标题上组合使用“三门”及“青蟹”的行为起到了关键词引流的作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店在链接和商品介绍中都已经明确标示销售的青蟹产自“南沙”,使用“非三门”是如实描述,而且商品链接并没有完整使用“三门青蟹”字样,而是把“三门”和“青蟹”分开。通过设置关键词给商品创造更多展示机会,是电商的底层逻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花生公司设置的标题在“非三门”前使用了“南沙”二字,且在商品信息中标注厂址和品牌,一定程度上指示了其所售青蟹的地理、销售商来源,但互联网环境有其特殊性,在淘淘网上以“三门”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亦可搜索到花生公司的销售链接。
因此,使用“非三门”和“三门”所实现的引流效果是相同的。花生公司所售产品是广州的南沙青蟹,在标题使用另一个知名的青蟹产地“三门”实无必要,其在“三门”之前加上“非”字,是否定产品来源于三门县,表明其并非想通过“三门”来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而是意图通过“三门”作为关键词来增加自身产品被搜索到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