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案例中,
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从宽处罚,约购毒品并向公安机关揭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19年1月至3月,金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7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四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金某分得76485元。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金某被取保候审。其间,
为了能够被认定为立功从而得到从宽处罚,金某联系李某朋试探性购买了1.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为获得更大幅度从宽,他又向李某朋约购冰毒100克,商定交易地点。后金某向警方揭发该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协助警方抓获李某朋
。此外,金某还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金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认定金某有立功表现。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提出上诉,称其揭发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
经审理,2021年5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进行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更不构成重大立功。原判认定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不当,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加重金某的刑罚。故维持对金某的定罪量刑。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是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本人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金某主动向李某朋约购毒品,进而揭发李某朋实施的犯罪行为,金某属于本人参与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此外,
最高法表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此外,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具有非法性。
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
。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