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赵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中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装修公司完成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后,赵先生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结果为卧室、客厅、厨房、老人房、儿童房南、儿童房北处TVOC、甲醛均不合格,装修公司应赔偿赵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赵先生主张检测费、搬家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然而,赵先生主张的房租损失过高,装修公司在赵先生通知室内空气检测不合格的当日即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空气治理,赵先生也签字确认,后双方协商对涉案房屋进行再次检测未果,因此未共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赵先生也未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赵先生一个半月的房租损失,判决装修公司赔偿赵先生租房损失18500元、空气检测费1233元、搬家费1695元,合计214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