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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预计年内出台,明星、专家站台将严惩

新金融深度  · 公众号  ·  · 2019-12-10 18:44

正文

文/毛毛

编辑/木由


12月10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局长向东发布文章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列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推进立法程序,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据了解,《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的法规,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将推动解决地方政府执法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

1
加快出台中

资料显示,早在2016年,原银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启动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立法工作,牵头起草形成《条例(初稿)》,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6年8月提交司法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此后,司法部多次就《条例(初稿)》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于2017年8—9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2018年之后,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再次列入立法计划。
今年3月份召开的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提到,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今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进行了为期三个月(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 彼时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施策、防打并举。 既要加大力度遏制短期内急剧上升的势头,有效控制风险,又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消除非法集资滋生土壤。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局长向东发布文章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仍处于易发高发时期,网贷 平台、私募等领域风险积聚,各类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 要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基础上,前瞻谋划、主动作为,以抓好“五个一”为重点,构建处非打非新格局,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力保障和支撑,其中,第一个“一”即出台一部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向东表示,《条例》已列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推进立法程序,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2
明星、专家站台将严惩

据向东介绍,即将出台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非法集资定义及适用范围。借鉴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准确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定性、防范和打击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强调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有利于强化工作领导和保障。
三是强化预防监测机制。突出关口前移、防范为主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金融机构防范、宣传教育等职责,有效发挥各方面力量,加强源头防控、打早打小。
四是完善处置手段和措施。赋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力,明确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将有力推动行政处置工作。规范资金清退程序,明确清退资金来源,便于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从全链条治理的角度,对非法集资人、协助(包括代言、站台等)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明确严厉处罚措施,能够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活动。
向东强调,《条例》出台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重点从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督促指导等方面着力,推动《条例》积极实施、全面落地。 各地也要尽早着手准备,加强宣传解读,全面深入阐释《条例》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教育群众懂法、守法、用法,使“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任何人都不能从非法集资中获利”等理念深入人心。 同时,更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尽快配套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组建执法队伍,强化工作保障,加大对基层一线同志的培训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
此次向东透露的《条例》内容中,最引发市场关注的即是“对非法集资人、协助(包括代言、站台等)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明确严厉处罚措施。
此前,浙江、深圳等地公安发布通报,敦促立案P2P平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包括部门主管、普通员工、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退还工资、提成、代理费等,此事引发行业讨论。 有声音指出,普通的职员并未直接参与任何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情,如果连普通员工工资都要全部退,那么为P2P站台的代言人、专家们是不是也应该退还广告费?
近年来,P2P平台通过明星、学者为自家站台以提高知名度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不少投资者就是因为相信代言人、站台人的信誉从而选择相信一个平台。 若《条例》将代言、站台等也归为协助人之类,则表明其和部门主管、普通员工、业务辅助人员等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可以让上述争议有一个定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明星代言费之外,部分导流平台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商的服务费用也存在争议。 希望随着《条例》的出台,可以让以上问题的处置依据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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