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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VS李枫,“性侵”风波若打起官司谁的赢面大?

全媒派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8-27 10:07

正文

23日,郭敬明已向法院起诉,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敬明vs李枫,谁的胜算更大?


法律专家及律师们在企鹅问答形成观点“对垒”,比如,代理过中国第一起“明星刑事自诉案”的易胜华律师直言李枫胜算大。



但也有法律专家认为时隔久远,难以取证,郭敬明的胜算更大。



当然,不论谁输谁赢,都得靠事实说话。



21日晚,这场舆论风暴的发起者,郭敬明旗下艺人李枫,发微博称曾遭郭敬明性骚扰,称郭敬明经常骚扰、性侵犯签约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呼吁社会各界人士不要再与郭敬明合作。


随后,郭敬明发微博回应称:“1.完全捏造。2.已交由律师处理。”



谈及为何几年前的事情如今才选择说出,李枫表示:“这件事我经过深思熟虑了,我认为必须要这样了,想保护其他不知情的人。我没有任何不好的动机,这件事是必须要做的。”


如今,仅凭李枫一方的言论并不能确定情况是否属实,况且时隔几年,取证也较为困难。那么,郭敬明vs李枫,你认为打官司谁胜算更大?



部分专家认为,若情况属实,李枫可能掌握证据,因而李枫胜算更大。


易胜华律师


“我看好李枫,前提是,他说的都是事实。”


郭敬明与李枫之争,我押李枫胜出。我曾经代理了中国第一起“明星刑事自诉案”,为女星莫小棋讨回了公道。很多记者采访我,想知道我对“郭李”事件的看法。


首先,李枫突然在微博上公开他与郭敬明之间的这一段陈年往事,也许是有备而来。如果郭敬明真如李枫所言,那么必然留下了不少痕迹。李枫若是有心之人,取证并不困难。


另外,即使李枫事先毫无准备,事后如果能够让那些他认为受到郭敬明“性侵”的人站出来作证,也能够弥补“证据不足”的缺陷,使法官形成“性侵并非捏造”的内心确信,从而做出有利于李枫的处理结果。


其次,郭敬明之所以选择刑事自诉而非名誉侵权之诉,其用意十分明显,不在于索赔,而在于让李枫受到刑事处罚,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如果郭敬明执意要让李枫坐牢,法院也有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李枫有罪并处以刑罚。然而,郭敬明却有可能赢了官司,输了名声。


强制猥亵罪是公诉案件。我们谈到的取证困难,是对被害人个人而言。如果有侦查机关的强力介入,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加上其他被害人参与指控、作证,要查清事实并非没有可能。综上所述,我看好李枫。前提是,他说的都是事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律师


“从未来事态的走向看,也可能李枫会占上风。”


郭敬明与李枫之间的纠纷,从现在的诉讼情况看,似乎郭敬明胜算更大,但从未来事态的走向看,也可能李枫会占上风。


如果李枫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诽谤罪非常有可能成立,如果李枫所说是事实,可能激起李枫所言其他潜在被害人的同情。如后续又有其他艺人实名指控郭敬明性侵,郭敬明的处境将十分艰难,舆论将会倒向李枫一边,李枫的言论真实性将提高,诽谤罪的嫌疑也可能洗清。针对名人刑事自诉是把双刃剑,且行且珍惜。


知名律师:北京尹富强律师


“最终要用证据说话。”


谁掌握证据谁胜。无论是李的爆“郭敬明性骚扰作家”还是郭的“指控李枫的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最终都要用证据说话。


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举证责任则主要在于李,李若能举证证明所发布的内容就是事实,则李发布的内容不属于“捏造”。或有其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也能证明李发布的内容是事实,那么李同样不存在侵权。


一般情况下,只要稍微具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若发布事关他人名誉的“内容”,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发内容属实,否则会引火上身,估计李应当也有这意识。或者若其有聘请律师的话,律师也必然会提示他,若如此也可推论李有证据的概率较大。


也有腾讯网友认为,时间久远,举证困难,李枫可能败诉。


企鹅号:老律师说法


“以此考量,李枫险矣。”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本事件中,因两人都是名人,李枫微博发出后转发评论量十分巨大,故李枫有没有捏造事实是郭敬明控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其要找出证据来证明其微博陈述的真实性,否则,可推定是其捏造了事实。以此考量,李枫险矣。


何永萍律师


现在从披露的信息显示,如果李枫有证据支持其说法,则不存在侵权行为。关键看证据,其实这类案件能否成立,主要在于证据的固定、留存,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个人认为取证难度较大。


而郭敬明这方面取证相对容易些,李枫发布内容进行网页公证,则可以固定证据。单从目前披露的信息,二者相比,郭的证据更直接,容易被法院采信。


那么,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真理自会站在掌握证据的一方。


知名法律博主:法律人张一鸣


胜算大不大,要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依据!


在法庭上,这需要李枫进行举证,如果有证据证明郭敬明确实实施了李枫所说的那些行为,则李枫不构成犯罪,否则李枫就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一句:建议法院视频庭审直播。



知名法律博主: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司法审判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要的是事实,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正确运用法律。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证明事实的证据。对于郭敬明一方来说,其律师团队也已经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关键在于李枫一方能否拿出对方持续性侵猥亵的相关证据。就21日其微博爆料的内容来看,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但是8月23日,李枫自曝遭郭敬明性侵后再度通过媒体发声,称指控郭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非临时起意,按照其说法,如果自己有掌握视频、音频、照片等证据(或者这些天其相关人员为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郭敬明的相关行为,则官司胜算较大。


总之,如果李枫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则意味着败诉;如果有,则郭敬明一方的诉请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