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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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新机遇:跨境债务执行实务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 公众号  ·  · 2025-04-0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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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创 声 明 | 本文作者: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外委员会主任 白福安。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整体下行,导致大量以房产为抵押的不良资产项目回收难度加大、回收率大幅下降。不仅如此,传统以 “就地处置”为导向的不良资产回收方式,正在遭遇债务人“资产腾挪”和“境外配置”的多重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跨境债务执行作为不良资产回收的新路径,正引起越来越多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当债务人虽在境内 “两手空空”,却在 海外发达国家如 澳大利亚、英国、美国、 欧洲等 地持有房产、金融资产或公司股权时,跨境执行成为 各方债权人 破局 的途径。

本文将结合不良资产实务,系统解析 中国法院判决在 海外国家的 承认与执行 机制,剖析典型判例,分享资产线索获取与执行建议,助力债权人走好跨境追债的每一步。

一、跨境执行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与双边条约的作用:

目前,跨境债务执行的法律基础尚不具备全球统一的国际公约支持。最著名的国际公约—— 《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尚未在许多国家生效,缺乏一个普遍适用的跨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框架。大部分国家的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仍然依赖于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国际私法中的互惠原则、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判例法。

  •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大陆与一些地区或国家(如香港、法国、意大利)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为跨境判决执行提供了依据。然而,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尚未与中国签署这类条约,导致执行中国判决需要依靠其他法律机制。

  • 互惠原则: 某些国家承认中国判决的前提是“互惠原则”,即中国法院也承认该国

    的判决。这在许多情况下会影响跨境执行的可行性。

  • 国际私法: 跨境执行还受到国际私法中“管辖权”原则、公共政策例外等条款的约束。

因此,跨境执行的法律基础主要依赖于个别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条款,而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国际公约体系。

二、各国对中国判决的承认机制

1.中国 金钱类 判决在 英美法系 / 普通法 Common Law) 家的承认

对于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条约的 通法国家 如澳大利亚、美国、英国、 加拿大、新西兰、英属维京群岛等海洋法系国家)需要 依据程序性要求来确认判决是否符合承认标准 。这些 国家法院通常 不重新审理案件实体

承认标准

普通法国家的承认标准通常包括:

  • 管辖权 外国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

  • 判决终局性 判决是否已最终确定,且是否具备执行力。

  • 无违反正当程序 判决过程中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程序要求。

  • 公共政策 判决是否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

部分 国家采用 “双重测试”,即不仅需满足这些程序性要求,还要求满足“互惠原则”——即外国法院是否承认本国的判决。普通法国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较为严格,但也相对透明、可预测。

案例分析

美国 美国的多数州依据《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统一法》( UFCMJRA)来执行外国判决。 Hubei Gezhouba Sanlian Indus. Co. v. Robinson Helicopter 是美国加州法院于 2011年依据该法案作出的首例承认中国判决的案件。加州法院基于法案中的规定,审核了管辖权、判决终局性、有无违反公共政策等条件, 在中美双方并无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的情况下 ,承认了中国判决。本案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法院审查了原判决的送达程序,并指出原告在中国国内的送达程序符合《海牙公约》关于送达的规定。

英国 英国法院依据《外国判决法》( 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若判决为金钱判决,且符合所有程序要求,英国法院通常会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最近一次中国判决在英国的承认发生在2022年,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作出裁决,承认并执行了两项由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法院作 出的金钱判决 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 承认的依据与上述标准基本一致 该案的侧重点在于是否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中涉及的 “双重违约利息”。英国法院接受了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双重违约利息 ”,并认为该利息不违反英国公共政策,因此可以执行。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从2022年3月22日提交申请,到2022年12月19日作出裁决,审理周期为9个月,显示了英国法院处理跨境判决承认的效率。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中国富豪在海外的热门房产投资地,近年来已有多起总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的债权在当地得到承认。在 澳大利亚,大多数外国判决可以根据《外国判决法》( 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Cth))执行。然而,由于 中国并未被列为外国判决条例中具有实质互惠的司法管辖区 ,中国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即先决判例进行承认。普通法所规定的承认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相似,唯一的区别是澳大利亚的相关判例法在管辖权、程序公正和判决终局性的基础上,要求 承认国的被告需与原判决上的被告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在 2022年中国银行诉陈女士一案( B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2022] NSWSC 749)中,澳大利亚法院首次确认中国的 民事调解书 也可以像民事判决一样在澳大利亚被承认与执行。

2.中国判决在 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截至 2025年3月,中国已与全球至少35个国家签署了涵盖 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 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根据最新数据,这些国家按地域分布如下:

a) 按大洲分布的国家名单

b) 条约覆盖的核心内容

司法文书送达:如中国与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条约明确规定了跨境司法文书的转递程序。

调查取证:例如中法协定允许双方代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

判决承认与执行:绝大多数条约明确约定了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条件(如中国与俄罗斯、意大利的条约),但韩国、新加坡、泰国等国的条约不包含判决执行条款。

三、不良资产中的境外财产与线索获取

跨境执行的关键在于如何找到并定位债务人境外的资产。债务人可能会将资产转移至海外,特别是拥有增值潜力的房产、流动性强的金融账户或隐蔽性较强的股权。

1.境外房产

境外房产作为一种不良资产的主要类型,通常具有较高的执行价值,尤其是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市场中。债务人可能将大量资产投资于境外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在债务回收过程中 有不易转移的特点,可 以作为优先执行资产。

2.金融账户(股票、基金等)

金融账户,尤其是股票和基金账户,通常流动性较强且容易转移。这类资产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保全。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家的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且对于外国判决的执行有一定的支持。

3.境外公司股权 或信托

境外公司股权 或信托 常常成为债务人用于隐藏资产的工具。 有些国家 由于具有较高的隐私保护政策,使得 信托或股权的归属 往往难以追踪。然而,通过司法途径,债权人仍可以找到相应的线索并进行 追偿

线索获取方式

  • 公开查询 :如澳大利亚的 Land Registry,英国的Companies House等,可以提供相关房产和公司注册信息。

  • 网络搜索与社交媒体 :债务人可能在社交平台上泄露一些资产信息或关联公司信息,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发现资产线索。

  • 委托调查公司 :通过专业调查机构,可以获取更加详细和精确的资产信息。

四、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

建议一:前期调查要全面

在跨境执行的前期,务必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得到准确确认。包括债务人的个人身份、家庭成员信息、公司股权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获取执行资产的重要线索。

建议二:布局判决文书质量

中国法院判决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其在国外的执行。确保判决内容清晰、合法并符合国际执行标准,尤其是在管辖权、送达程序、证据材料等方面要严格把关。

建议三:选择专业律师跨境联动

跨境执行的复杂性要求债权人聘请专业的 涉外 律师团队。 有相关经验的 律师可以帮助债权人准确理解和操作 海外 的执行程序,确保各项程序合法有效。

建议四:及时启动执行程序

不同国家的时效要求不同,及时启动执行程序能够有效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的执行失败。例如,在英国,执行时效为 6年,而在 澳大利亚 则为 12年。

建议五:预判债务人抗辩

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各类抗辩,如 “未经适当通知”、 “缺席审理”或“程序不公”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准备好充足的反证材料,以便顺利执行。

建议六:关注保全与和解时机

在跨境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如冻结资产、申请禁令等可以有效保障债务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债务人在面对执行压力时,可能愿意进行和解,因此及时把握和解时机也至关重要。

结语:不良资产的 “出海机会”

过去,跨境执行 的途径由于不为人们所熟悉且常 被视为高成本、低效率的 “备选方案”。但今天, 随着 资产配置全球化、法律规则日趋透明、执行手段多元成熟 ,跨境追债已经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新蓝海。

因此,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法律服务提供者而言,尽早掌握跨境执行的规则和流程,并与有相关经验的 涉外 律师密切合作,是提升项目回报率的关键路径。


注: 国际仲裁裁决 的跨境执行受到 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广泛支持。该公约已被中国、德国以及其他170多个缔约国采纳,确保了仲裁裁决在这些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由于该公约的普及,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已经成为国际仲裁的一项标准实践,通常不再成为法律争议的重点,因此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1. The recon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 A study of Sanlian v. Robinson

2. English Court Enforces Chinese Judgments, Confirming Double Default Interest

3. B 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2022] NSWSC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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