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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学者在地铁中“性骚扰”,还是被污蔑?仲大军状告涉案女事主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31 17:11

正文


经济学家仲大军涉嫌性骚扰事件愈演愈烈,而且在网上分歧很大。李某、仲大军、媒体、围观群众,莫衷一是。如果您对此有了根深蒂固、先入为主的结论,建议你不要继续看此文,因为证据、事实和真相并不是你关心的,我也没打算说服你的成见。如果你想当然地认为我是在站台,也不要看此文,因为我很难改变一个心怀恶意而充满情绪的人。

 

事先声明三点,第一,我反对打人,并认为仲大军先生应当就此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李某和仲大军先生都有权起诉对方,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第三,我个人是强烈鄙视性骚扰,并认为如确实构成性骚扰应当严惩肇事者的。但最终本案的结论,应当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而不是道德、舆论以及偏见。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跟仲大军先生虽然因开会有过数面之缘,互相有微信,但没有深交,连手机号码都是5月31日下午他主动告诉我才得知。我跟他也不存在任何利益交往,没有收过一分钱。我不会为任何人站台,只想探求事实真相。

 

根据李某在@一枚粘人的小妖 的微博中指控,她被地铁里的“流氓老头”蹭到胳膊和胸,她让老头挪挪位子,却遭到老头的辱骂和殴打,而且打了不止一次,自己被打伤。最终老头因打人被处以五日拘留,但因心脏病而没有实际执行。仲大军承认自己确实打了李某,而且不止一下,被处以五日拘留,但事件的起因是年轻人的言语激怒了他且冤枉他性骚扰。仲大军认为李某在微博上说自己猥亵和性骚扰侵害了他的名誉,所以要维权。


 

现在双方都承认且确定的事实是,2017年5月25日下午5时许,在一辆从苹果园开往四惠的一号线地铁上,仲大军从玉泉路站先上车,坐在列车中间靠右位置,闭目养神。李某从下一站五棵松站上车,坐在仲大军右侧,然后她“觉得这个老头用他的胳膊蹭我的胳膊还有胸部”。仲大军说“刚坐下,她就让我靠边点,别蹭着她。”那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紧挨着坐时身体的接触,“蹭胳膊还有胸部”有没有发生,以及是否有意造成?如果按照李某的说辞,“他还追着我蹭”,这是有意的性骚扰,如果按仲大军的说法,“我坐得好好的怎么能蹭着她”,他觉得对方冤枉了他。

 

分析一下细节吧。注意案发时间和地点,是周四下午五点左右。李某描述是“五点来钟”,仲大军描述是四点半开完会上车,时间大致相符。那个时间虽然快临近下班时间,但因为玉泉路站和五棵松站是一号线第四、五站,人并不多,基本上可以保证每个人都有座位。根据仲大军事后回忆,当时车厢里比较空,他左侧空两个位子,右侧空一个位子,对面也有两个空位。而根据李某的描述,他坐在了老头的右侧位子上,她的右手边还有一位女子,跟仲大军所说的位子相符。如图所示:



也就是说,是李某主动选择了仲大军右侧的位子,而根据仲大军说,当时车厢还有很多空位可选。因此,胡星斗教授发帖说车厢可能人数众多,拥挤不堪,导致乘客之间互相触碰的这种说法不存在。北京地铁一号线的拥堵,主要是在中后段,而不是在前半段。

 

如果仲大军是道貌岸然的咸猪手,他选择一个两侧都有空位的位子一个人坐着,离右侧的女子也空了一个位子,闭目养神,似乎太过矜持。而根据李某的描述,她刚落座就发生了涉嫌骚扰事件,而仲大军也说女士刚坐下就让他靠边点,也就是说这个涉嫌的咸猪手是急不可耐的,根本没有等到人家坐稳,车子行进一段时间再伺机寻找机会。我对于这种矜持和急不可耐的矛盾,有点想不通。地铁上确实不乏咸猪手,但通常都是在拥挤的车厢,或者是在列车行进过程中趁对方不注意时揩油,因为在公众场合,嫌疑人会尽量避免被注意到,选择在对方落座的第一时间就公然下手,实在有点不合理。

 

仲大军说根本不存在“蹭”,而李某说“觉得这个老头用他的胳膊蹭”,那李某说的蹭,是一种无意识的接触,还是有目的的接触呢?在这个问题上,两个人的分歧很严重,李某指责说是“追着我蹭”,而仲大军说不仅没有蹭,更不可能追着蹭,他表述的是“说些令人气愤的话,好像我蹭着她似的”。在这个分歧上,两个人都说了一些情绪的话,这种情绪,究竟是因为“蹭”这个行为之后发生的,还是因为被污蔑为“蹭”之后发生的呢?双方各执一词。有人说,如果你女儿被人性骚扰,你还会那么评论吗?我认为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同样的逻辑可以反驳,如果你爷爷被人冤枉了,你还会那么评论吗?

 

当事人的陈述,在所有的证据中,属于最不可靠的一种。我们既不能偏听偏信,认为李某说的全部是事实,也不能认为仲大军说的就是事实。因为当事人的主观情绪会影响其陈述的客观性,有的夸大其词,添油加醋,有的避重就轻,逃避责任,都是有可能的。日本电影《罗生门》中,就一件有多人亲眼目睹的杀人事件,武士、武士妻子、强盗、路人、和尚,五个人就同一件事说了完全不同的五个版本。因为每个人都有着自私的目的或者利益的诉求,所以对事实会有隐瞒,会有裁剪,或者有编造,把真相搞得扑朔迷离。所以,包括仲大军、李某在内的所有人证,都存在着虚假的瑕疵,任何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根据。

 

目前我没有发现车厢里有其他人站出来作证,即使作证,或许也只是针对后来发生的打人事件或者双方争吵的内容,但不见得有人目睹争吵发生之前的细节。李某曾经要求当时车厢里有人用手机拍视频者公布视频,但当时已经是争吵发生之后,估计拍下的也只有乱哄哄的场面。那么车厢里的监控呢?根据我的观察,车厢监控应该是装在车厢的两侧,而仲大军坐在车厢的中段,距离两个摄像头都比较远,如果能拍到,应该也是一个全景,而不至于细致到可以拍摄到胳膊是有意还是无意中碰到邻座乘客这个细节。因为公共场所,摄像头不可能太高清,要求是既能监控到比较重要的场景,而又不至于侵害到乘客的隐私权,万一夏天有女士走光,被高清摄像头拍到也不好嘛。

 

我虽然也呼吁过调取监控以正视听,但对监控能证明的内容,也不乐观。因为在细节上,很难证实到底有没有发生所谓的“蹭”,或者李某女士所说的“性骚扰”。目前的行政处罚只认定打人的事实。可是打人的动机,按照李某的说法,是老头恼羞成怒,而按照仲大军的说法,是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又被对方无理纠缠,所以冲动打人。仲大军没有克制好自己的情绪,应当接受惩罚,但打人和性骚扰,一码归一码。打人事实清楚,警方已经有认定了,双方也几乎无争议,争议的是涉嫌性骚扰。在举证责任上,或许李某应该承担性骚扰的举证责任,而如果无法证明,可能侵犯名誉权的事实是比较明确的。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


 

一,因单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上限是十五日。实践中常用的日期是5日、7日、10日、15日。警察在本案中决定具体日期时,应酌量的因素是:1、事件起因中双方过错;2,仲大军加害行为的程度、后果、场所;3,仲大军年事已高并患心脏病。

 

二,若仲大军性骚扰女方,后来并实施殴打,此事件又发生在公共场合,则性质恶劣,应顶格拘留15日,即使考虑仲的年龄及身体状况,也宜拘留10日。女方可以处罚太轻为由,提起复议和诉讼。警察仅拘留仲大军5日,处罚较轻,初步可反推,仲无性骚扰行为,过错很可能在女方,或双方皆有过错。声明,此仅是依常情反推。

 

三,女方既然公开称,事件起因于性骚乱,其在报案时,一定已向警察主张过。这一重要情节,警察不可能忽略,是警察查证中的重要情节。警察处理时,已调取录像和证人证言,最终认定的起因是“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这说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仲大军有性骚乱行为。

 

四,行政处罚文书有公定力和公信力,在该行政文书未被撤销前,其他机关及社会,应以处罚文书认定的事实为客观事实。但处罚文书认定的事实,在诉讼中如有充分证据,可以被推翻。

 

五,女方在微博上指称仲大军性骚扰并晒出照片,己严重损害仲大军名誉。如骚扰属实,此处成立正当性抗辩。如不属实,从仲大军名誉受害程度来看,女方无疑构成诽谤罪。仲大军殴打女方,不能成为女方诽谤的正当理由。

 

六,任何人指控他人不法,都负有举证责任。女方对性骚扰是否发生,负举证责任。即使录像不能证明,有足够的证人证言,也可认定。女方应证明,性骚扰已客观发生,不能证明仲大军“试图”性骚扰。

 

七,若性骚扰没有发生,女方现在的转贴行为,属于继续犯罪,属量刑时加重的情节。

 

八,建议双方停止微博上的口水战,入禀法院,一断于法。




吴有水律师写了一篇与何兵商榷的文章,我看了,觉得苍白无力,不值一驳,理论水平跟何兵教授应该是不在一个层次上,他对举证责任的理解,的确像门外汉。另外,他断言“仲大军先生大概是打死不愿意去法院的”,已经被现实打脸。


5月31日下午,仲大军先生已经对李某提起了民事诉讼。他想聘请我和何兵为其代理律师,我目前还未回京。诉状全文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仲大军,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某,女,个人信息略。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李某删除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一枚粘人的小妖上发表的涉及原告仲大军的微博;

二、判决被告李某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一枚粘人的小妖的置顶位置,向原告仲大军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置顶时间不少于十天;

三、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仲大军精神损失抚慰金50 000元。

 

事实与理由:

    5月25日下午4点半,原告仲大军与被告李某在地铁上发生纠纷,原告因遭被告污辱,气愤地打了被告几巴掌。事后,万寿路派出所通过调取车厢录像对事情进行了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原告在地铁上“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动手打了人,“纠纷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对原告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2017年5月28日,被告李某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一枚粘人的小妖"上发表一篇污蔑陷害原告的微博,称原告在地铁上对她进行性骚扰,耍流氓,并附有偷拍的原告照片,还将原告的家人情况公之于众。该微博被转发数万次,又被多家公众号、媒体转发,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原告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李某发表上述内容的微博后,北京蓝翼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北京事儿》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北京地铁内6旬老者猥亵女乘客,被发现后恼羞成怒动手打人》的文章,并配有原告的照片,阅读量达一万多人次,被多人转载。未来网及微信公众号蓬莱微生活、烟台论坛、辽宁21点、旧闻等也相继配标题带照片转发了李某的微博。继之,此内容被铺天盖地地转发到国内外大量媒体上,连博讯、推特、澎湃新闻等媒体也进行了转载,几天内此事已成为轰动社会的新闻。

    原告认为被告在新浪微博发表的微博编造虚假事实,已构成对原告仲大军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仲大军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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