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是李某主动选择了仲大军右侧的位子,而根据仲大军说,当时车厢还有很多空位可选。因此,胡星斗教授发帖说车厢可能人数众多,拥挤不堪,导致乘客之间互相触碰的这种说法不存在。北京地铁一号线的拥堵,主要是在中后段,而不是在前半段。
如果仲大军是道貌岸然的咸猪手,他选择一个两侧都有空位的位子一个人坐着,离右侧的女子也空了一个位子,闭目养神,似乎太过矜持。而根据李某的描述,她刚落座就发生了涉嫌骚扰事件,而仲大军也说女士刚坐下就让他靠边点,也就是说这个涉嫌的咸猪手是急不可耐的,根本没有等到人家坐稳,车子行进一段时间再伺机寻找机会。我对于这种矜持和急不可耐的矛盾,有点想不通。地铁上确实不乏咸猪手,但通常都是在拥挤的车厢,或者是在列车行进过程中趁对方不注意时揩油,因为在公众场合,嫌疑人会尽量避免被注意到,选择在对方落座的第一时间就公然下手,实在有点不合理。
仲大军说根本不存在“蹭”,而李某说“觉得这个老头用他的胳膊蹭”,那李某说的蹭,是一种无意识的接触,还是有目的的接触呢?在这个问题上,两个人的分歧很严重,李某指责说是“追着我蹭”,而仲大军说不仅没有蹭,更不可能追着蹭,他表述的是“说些令人气愤的话,好像我蹭着她似的”。在这个分歧上,两个人都说了一些情绪的话,这种情绪,究竟是因为“蹭”这个行为之后发生的,还是因为被污蔑为“蹭”之后发生的呢?双方各执一词。有人说,如果你女儿被人性骚扰,你还会那么评论吗?我认为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为同样的逻辑可以反驳,如果你爷爷被人冤枉了,你还会那么评论吗?
当事人的陈述,在所有的证据中,属于最不可靠的一种。我们既不能偏听偏信,认为李某说的全部是事实,也不能认为仲大军说的就是事实。因为当事人的主观情绪会影响其陈述的客观性,有的夸大其词,添油加醋,有的避重就轻,逃避责任,都是有可能的。日本电影《罗生门》中,就一件有多人亲眼目睹的杀人事件,武士、武士妻子、强盗、路人、和尚,五个人就同一件事说了完全不同的五个版本。因为每个人都有着自私的目的或者利益的诉求,所以对事实会有隐瞒,会有裁剪,或者有编造,把真相搞得扑朔迷离。所以,包括仲大军、李某在内的所有人证,都存在着虚假的瑕疵,任何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根据。
目前我没有发现车厢里有其他人站出来作证,即使作证,或许也只是针对后来发生的打人事件或者双方争吵的内容,但不见得有人目睹争吵发生之前的细节。李某曾经要求当时车厢里有人用手机拍视频者公布视频,但当时已经是争吵发生之后,估计拍下的也只有乱哄哄的场面。那么车厢里的监控呢?根据我的观察,车厢监控应该是装在车厢的两侧,而仲大军坐在车厢的中段,距离两个摄像头都比较远,如果能拍到,应该也是一个全景,而不至于细致到可以拍摄到胳膊是有意还是无意中碰到邻座乘客这个细节。因为公共场所,摄像头不可能太高清,要求是既能监控到比较重要的场景,而又不至于侵害到乘客的隐私权,万一夏天有女士走光,被高清摄像头拍到也不好嘛。
我虽然也呼吁过调取监控以正视听,但对监控能证明的内容,也不乐观。因为在细节上,很难证实到底有没有发生所谓的“蹭”,或者李某女士所说的“性骚扰”。目前的行政处罚只认定打人的事实。可是打人的动机,按照李某的说法,是老头恼羞成怒,而按照仲大军的说法,是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又被对方无理纠缠,所以冲动打人。仲大军没有克制好自己的情绪,应当接受惩罚,但打人和性骚扰,一码归一码。打人事实清楚,警方已经有认定了,双方也几乎无争议,争议的是涉嫌性骚扰。在举证责任上,或许李某应该承担性骚扰的举证责任,而如果无法证明,可能侵犯名誉权的事实是比较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