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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了

税语闲言  · 公众号  ·  · 2018-06-28 10:00

正文


6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文《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 号),文件对企业研发费用中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 80% ,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2/3 部分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看着有点别扭,其实也很好理解。企业发生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比如发生了100万元,首先是打八折,只能算80万元,然后再拿这个80万元去跟境内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去比较,如果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75万元,那么超出75万元的2/3部分就是超出50万元的部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不能加计扣除的,也就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能加计扣除50万元,超出的30万元不能加计扣除。


这里要注意几个要点:


1、企业发生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

2、企业发生的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要项目核算,那么这个扣除的限额规定也是该项目的境内研发费用;

3、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支出要做好备查,准备的资料有六项;

4、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指该项目的境内研发费用支出中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支出,如境内委托研发费用也是打了80%,研发费用中其他支持税前加计扣除是总研发费用10%;

5、如果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的机构是境内企业的关联方,受托方要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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