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听证时我说
:
别的案件
,
我第一考虑的一定是当事人
,
而这个案件
,
我第一考虑的是时代
,
这是我的真心话
,
虽然我不知如何定义时代
。
现在回归正题
:
我相信我们完全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在上一轮的三年扫黑除恶中,谈春平案一定是最容易说清楚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只一个暴力性便足可达到说理目的。而被害单位又几乎全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不能视同群众,不能作为黑社会案件中被欺压、残害的对象,这又进一步说明该案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实则一、二审法官的内心也是这么认为的,我讲一个事实即可说明:在我办理陕北马喜元黑社会案件的时候,我跟府谷法院刑庭的同志聊到了谈春平案,我说特殊时期,哪怕你们判个恶势力!当时刑庭的同志反问称:你觉得恶势力就能成立么?这是他们的原话,而他们也是谈春平案的一审法官。也就是说,在他们的内心,这个案子连恶势力也不能成立。恶势力且不能成立,最终却判了黑社会,可见问题完全不是出在审判人员的法律理解上。
本案足够显而易见,而您足够专业,我原不应法言法语一大堆,只是考虑到我的代理人身份,我还是简单说几句:
本案认定谈春平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手段是负面新闻或以负面新闻相威胁
,
再无其他
。
这是判决的认定
。
即便建立在判决认定的基础上
,
如果我们能就以下几个简单的事项达成共识
,
相信您也便会认可这是“一眼就可看清的冤假错案”
。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与暴力相伴相生的
,
暴力性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
,
无暴力便无黑社会
。
即便是软暴力
,
也是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负面报道无论如何也不能视同黑恶犯罪中的暴力
,
以负面报道相威胁无论如何也不能视同黑恶犯罪中的软暴力,文人的笔无论如何也不能视同黑社会的刀子,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为非作恶
,
欺压
、
残害群众”
,
而政府部门无论如何也不能视作群众
。
对政府部门施加负面报道
,
无论如何也不能视作是对政府部门的“欺压
、
残害”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无犯罪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如果上述我们都能达成共识
,
则谈春平黑社会案
,
即便依判决之认定
,
整个案件也毫无暴力色彩
——
谈春平等人之行为手段只是负面报道或以负面报道相威胁(实则该事实认定仍存疑)
。
而负面报道不能视作暴力
,
以负面报道相威胁也不能视作软暴力
。
而谈春平案
,
被害单位几乎全是榆林当地政府部门
,
政府部门又不能视作群众
。
对政府部门进行负面报道
,
也不能视作对政府部门的“欺压
、
残害”
,
因此
,
谈春平等人显而易见地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从个案的角度
,
单以佳县公安局强迫交易案为例
:
佳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李振荣明确称谈春平等人推销
《
陕西党建文集
》
时并无威胁行为
。
无行为便无犯罪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该案榆林当地共有几十家政府部门被认定为被害单位
,
甚至包括公安局
、
监察委
,
甚至包括榆林市委宣传部
、
榆林市委组织部
。
在此情况下
,
依我们的国情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
是否应当回避
?
甚至府谷县监察委既是受害单位又是侦查机关
,
这是否大违法律规定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若依判决的逻辑
,
以负面报道相威胁是软暴力
,
则负面报道本身无疑便是硬暴力了
,
而谈春平多次对府谷县人民法院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负面报道
,
则上述二单位无疑也是被“欺压
、
残害”的被害单位了
。
甚至时任府谷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刘勇
,
其子十年前当街捅人致死被判缓刑一案
,
谈春平也曾大肆宣扬
,
这可谓是深仇大恨了
。
由被害单位
审理施害人
,
谈春平如何能被公正对待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而我们国家
,
从古至今几千年
,
从未有过将文人打成黑社会
。
整个世界
,
也从未有过将文人打成黑社会
。
将文人的笔打成黑社会的刀子
,
亘古未见,
举世无双
。
榆林的这“创举”,
到底合乎法治还是不合乎法治
?
对此
我们能否达成共识
?
如果上述我们都能达成共识
,
则谈春平案是不是“一眼就可看清的冤假错案”
?
如果这是“一眼就可看清的冤假错案”
,
则我们的司法到底会不会纠错
?
还是错也就错了
,
冤也就冤了
,
哪怕是一眼就可看清的冤假错案
?
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说,谈春平等人的最终命运,完全不是取决于审判人员的法律理解问题,而是取决于审判人员如何选择问题?
谈到选择问题,我还想多说几句:
只要时代是向前发展的,谈春平案大概免不了会上史书
,
即便不上史书,也一定免不了民间口口相传的评判,就如同八三严打时轰动三秦的陕西马燕秦案:马燕秦,单身女士,离异,好交际,喜跳舞,经常在家举办私人舞会。这过程中且与人有了恋爱关系或婚外情。后该案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两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高达数百人。据当时的主审法官说,这还是因为该案人数太多,影响太大,一时难以结案,躲过了严打的最高峰,否则至少枪毙十余人。而我们都知道,马燕秦的行为,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便几乎只是道德问题了(在部分人群
这甚至连道德问题都已算不上),他们甚至都不用被判刑!而这只不过是过了几年而已!
我想,即便我们不否定八三严打,马燕秦案也给后人留下了极为荒诞的观感。即便正史并未记载,也免不了民间的议论纷纷。而这种议论,还会持续很多年。
我们现在看马燕秦案,自然会觉得这案件极端至荒诞,完全可以说,八三严打因马燕秦案,而削弱了在后人心中的正义性。文艺一点说,这是那场运动甚而是那个时代的抹之不去的阴云。而谈春平案的荒诞程度,又远甚马燕秦案。我们总能一眼看清历史中的荒诞,却对当下的各种荒诞视而不见——无论我们如何比较,谈春平案,把文人的笔打成黑社会的刀子,都是亘古未见举世无双的。
难道我们今天,一定要以我们的行为而给后世留下这观感?
我们可以试想:后世记载我们这几年的扫黑除恶,谈到陕西谈春平案,谈到文人的笔被认定为黑社会的刀子;谈到几十家政府部门,这其中甚至包括公安局、监察委,都成了谈春平案中的被害单位;谈到公安局、监察委既是被害单位又是联合侦查机关,府谷县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是被害单位又是审判机关;谈到对政府部门进行负面报道便是对“群众”的“欺压和残害”,他们的内心会是认同还是否定?他们到底会怎么评判?我相信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还想接着问一句:中央扫黑除恶的伟大部署,某些人到底是出于什么居心而一定要以他们的行为削弱其法律性和正义性?还是其实他们并不在乎后世对扫黑除恶运动和我们这时代的整体评价?这是我很多时真心不能理解的。
有些极端、荒诞的案件不能发生,特别不能发生在我们这伟大的时代,哪怕只一起,也会极大地影响后世对我们这时代的评价。何况前文说了,谈春平案,文人的笔被打成黑社会的刀子,一定是亘古未见举世无双的!
而实则极端
、
荒诞的何止上述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