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国财税浪子注释:法律的公布日和生效日
本文缘起于笔者在2019年10月14日发布的财税【2007】115号文。
我国法律的公布日一般就是法律的通过日。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大会通过当日即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当日即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该法第二次修正,也同样在当天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
法律发布(公布)后不一定马上生效,往往会单独确定生效日期,也就是施行日期。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和2018年这两次修正,修改决定都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通过日(公布日)与施行日(生效日)保持一致。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是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通过日当天即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通过日和发布日均为2019年8月26日,但是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税【2007】115号文的解释,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之前已经登记设立的企业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允许2007年3月16日以后至2007年12月31之前设立的企业适用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就会导致这一政策被突击注册的企业滥用,引发新的税收不公平。
财税【2007】115号文发布之前,还有一种观点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已经批准设立”解释为是在商务部门办理完毕外资股权批复手续,而不是“设立”企业,这其实是企图混水摸鱼,不值得一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