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7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截至2月20日,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
抓获偷拍盗录、违法传播人员40余人,
推动相关网络平台删除涉春节档电影侵权链接229.57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4116个,严厉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
多人
盗录《哪吒2》等电影被抓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件。
北京顺义某外籍人员
盗录
传播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北京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4年12月以来,某外籍人员受境外盗版团伙指使,在北京某影院盗录《毒液:最后一舞》《焚城》并通过网盘传播。目前,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已对该外籍人员立案查处。
天津滨海赵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赵某某为提高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关注度,在天津某影院
盗录
《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已对赵某某立案查处。
山西吕梁张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山西省吕梁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张某某为让他人观看,在吕梁某影院
盗录
《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山西省吕梁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已对张某某立案查处。
吉林永吉林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吉林省吉林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林某某在永吉县某影院观看《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进行
直播
,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目前,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林某某立案查处。
江苏宿迁王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江苏省宿迁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王某某在沭阳县某影院
盗录
《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目前,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已对王某某立案查处。
江西萍乡王某某等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江西省萍乡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29日、30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王某某等3人在萍乡多家影院先后
盗录
《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蛟龙行动》《射雕英雄传:侠之大者》《熊出没·重启未来》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目前,江西省萍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王某某等3人立案查处。
广东湛江李某某等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广东省湛江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2025年1月30日,为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影片牟利,李某某等5人先后在廉江某影院
盗录
《唐探1900》《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盘传播。目前,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已对李某某等5人立案查处。
浙江金华侦破任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网络巡查线索,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等搭建盗版网站、App,传播侵权
盗版
《哪吒之魔童闹海》《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安徽侦破唐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等搭建盗版影视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重庆侦破周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线索,重庆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通过网店收集客户订单,加工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各类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存有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的U盘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53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拍《哪吒2》画面
发朋友圈
违法吗?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保良律师的专业解读→
1、在电影院观看《哪吒2》等电影时进行拍照或“屏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姜保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
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这里主要明确禁止的是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行为,对于拍照没有明确提及,但立法目的是保护电影的版权等相关权益,拍照行为如果后续引发了侵权等问题,同样可能受到约束。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多项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如果观众将在电影院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用于商业用途,比如为某个产品做广告时使用电影画面,或者通过发布电影视频、照片来获取经济利益,如收取广告费用、推广费用等;
又或者大量拍摄和传播行为影响了电影的正常发行、放映以及版权方的利益,影响电影市场的版权秩序,
这就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只是为了
个人欣赏、研究、课堂教学,
或者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评论、发表个人感慨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例如观众看完电影后,对电影中某个具有深刻意义的画面拍照并在朋友圈简单分享自己的感受,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将拍摄的电影《哪吒2》画面发朋友圈,算“盗摄”吗?是否违法?该行为是否涉及版权问题?
姜保良:
将拍摄的电影《哪吒2》画面发朋友圈,通常不算典型的“盗摄”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涉及严重的版权问题,但存在特定的法律边界和注意事项。
如果只是拍摄了少量电影画面,比如一两张非关键内容的照片,以发表个人对电影的评论、感受等为主要目的,将其作为朋友圈观后感的配图来发布,
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因为这并非是对原作品的完整展示,不会导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无法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一般不构成侵权,也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盗摄”。
但是,
若拍摄了大量电影画面或较长视频片段,甚至是完整的电影内容,并发布到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构成了对电影实质性内容的替代,影响了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的利益受损,
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也属于“盗摄” 行为。此外,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比如为了给某个产品做广告或者通过吸引流量来获取经济利益等,在朋友圈发布拍摄的电影《哪吒2》画面,无疑属于典型的 “盗摄” 行为,严重侵犯了电影的版权,是明确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