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一审规则、二审规则以及相关配套规则如诉讼费计算、地域和级别管辖、激励机制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概述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原告对被告提出先后顺序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它有助于扩充诉讼容量并一次性解决纠纷。
关键观点2: 一审规则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一审程序需重点关注备位诉请的审理时机和两项诉请的处理方式。审理时应对两项诉请一并进行,裁判时则应对两项诉请区分处理。
关键观点3: 二审规则
二审规则根据一审裁判结果有三种情况,分别是一审支持先位诉请、不支持先位诉请而支持备位诉请、两项诉请均不支持。每种情况下的二审规则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4: 配套规则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配套规则包括诉讼费计算、地域和级别管辖、激励机制等。这些规则的构建对于制度落地生根至关重要。
关键观点5: 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例。
正文
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理论上一般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例如,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诉请被告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但又担心合同无效不被支持,于是以合同有效、支付货款为先位诉请,以合同无效、返还商品为备位诉请,请求法院在一个程序中予以解决。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具有扩充诉讼容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巨大价值,但因法无明文规定,且受制于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理论,虽在实践中早有探索应用,却在过往较长时期未能繁荣发展,理论研究亦偏重于正当性证成。
近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编号:2023-08-2-269-004)及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均明确,
当事人可以在先位诉请不被支持时,退一步主张备位诉请。
2024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第十一条对合同纠纷中法院主动释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当讲,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已从制度层面被“激活”,可能迎来实践应用的“爆发式增长”。对具体审理、诉讼费收取、管辖等规则予以细化研究,已成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一审程序,需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一是备位诉请的审理时机,二是支持一项诉请时另一项诉请如何处理。
首先,审理上应当对两项诉请一并进行。
虽然先位诉请和备位诉请具有顺序性,但两诉的基本事实高度重叠,对一项诉请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也构成另一诉请的诉讼资料。因此,可以按“先位诉请→先位抗辩→备位诉请→备位抗辩”的形式展开诉辩攻防,实现秩序分明和全面覆盖的效果,提高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水平。如果必须在认定先位诉请不成立后才能审理备位诉请,则意味着先位诉请经历一轮完整的庭审、合议等程序并得出结论后,备位诉请需再经历一轮审判程序,容易增加庭审次数和当事人负担,消减合并审理的诉讼经济优势。
其次,裁判上应当对两项诉请区分处理。
由于先位诉请不被支持时,才会对备位诉请作出裁判,因此,先位诉请不会处于无裁判状态。问题是,若先位诉请获得支持时,是否有必要对备位诉请作出判断?由于两项诉请存在冲突,不会同时成立,因此先位诉请获得支持构成备位诉请裁判的解除条件,即法院无需就备位诉请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亦持此种观点。进言之,先位诉请、备位诉请的顺序性虽然对查明事实等审理程序不存在限制,但对裁判结果存在限制。
按照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一审规则,一审法院裁判结果有三种:一是支持先位诉请;二是不支持先位诉请,而支持备位诉请;三是两项诉请均不支持。三种情形下,二审规则存在差异。
第一,一审支持先位诉请的二审规则。
此时原告并无上诉利益,如果被告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先位诉请不应获得支持,能否径行就备位诉请作出裁判?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审对两项诉请均进行了实质审理,备位诉请发生移审效力,即将案件从一审法院移送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的效力。二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先位诉请并对备位诉请进行裁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第二,一审不支持先位诉请而支持备位诉请的二审规则。
此种情形下,原告是否享有上诉利益是一个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此时原告获得的是“形式上的胜诉”,先位诉请蕴含着原告最想追求的结果,是原告最大利益之所在。因此从实体上看,备位诉请胜诉对原、被告均有不利,原、被告均存在上诉利益。若只有原告上诉,二审应审查先位诉请是否成立,成立则改判支持先位诉请,不成立则维持原判。若只有被告上诉,表明原告对先位诉请不被支持已经认可,被告对先位诉请的抗辩已经成功,即当事人对先位诉请不成立形成一致,被告的上诉请求旨在推翻一审对备位诉请的胜诉裁判,因此
二审只需审查备位诉请,成立则维持原判,不成立则改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当然,若一审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特定情形,即使不在上诉请求范围内,也应进行审理。如果原、被告均上诉,则二审应当全面审理。
第三,一审驳回两项诉请的二审规则。
此时被告无上诉利益,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取决于原告如何上诉。如果原告明确只针对先位或备位诉请提起上诉,则应尊重原告处分权,视为其对另一诉请的放弃,仅针对其提出的上诉内容进行审理。如果原告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应全面审理。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良好运行,离不开诉讼费、管辖、激励等配套机制的构建。这是当前研究的薄弱环节,也是制度落地生根不可忽视的细节。
首先,诉讼费的计算。
对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如何收取诉讼费,存在以两项诉请标的额较低者为准、以较高者为准以及叠加计算三种方式。笔者认为,
由于两项诉请只能有一个胜诉,其诉讼利益仅为其中一项,所以不能叠加计算,只能择其较高者。
并且,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当事人系因希望获取更大的诉讼利益才提出相应请求,故按照较高标的额收费,也在当事人意愿的射程之内。故以两项诉请标的额较高者计取诉讼费较为适宜。
其次,地域和级别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
由于两项诉请具有牵连关系,且先位诉请顺位在前,可参考《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本反诉的规定,以对先位诉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并审理为原则,以备位诉请应专属管辖为例外。
在级别管辖方面,
则面临如何确定标的额的问题。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希望通过两项诉请的金额叠加计算,以使案件获得更高级别法院的审理。按此种方式,可能导致管辖层级不当上移,不符合级别管辖初衷。故结合前文关于诉讼费的分析,应当以两项诉请中标的额较高者来确定级别管辖。
最后,激励机制。
审判管理中,应当正视适用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案件工作量大于单一之诉,在办案平台中予以明确标识,在审限管理、工作量折算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于通过客观预备性合并之诉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应加强宣传,优先推荐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激发法官内心的荣誉感和适用意愿,确保《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赋予法官的释明权被充分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
(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经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