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工信部2015年5月28日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商家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等,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安宁权以及工作、生活的一种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修订后,也引入了对消费者安宁权的保护。其中规定: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曾介绍,将垃圾短信侵权写入“新消法”的确经历了激烈的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这只是商家提供的信息,用户可以选择要或者是不要,不存在侵权。当然大多数专家学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认为,是有必要写入法律的。
“既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了,为何还要再规定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也不得发送呢?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朱巍说。
“这是因为用户注册使用某款互联网产品、办理会员时,签订的用户协议已经包含允许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内容,而当用户不想再收到这些信息时,就可以明确拒绝,这也就意味着,商业性电子信息必须包含退订方式。”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而在以往,很多APP的用户协议内容并不规范,甚至包含不合理条款,比如可以将用户个人信息转让给其他同样遵守隐私保护政策的商家。”朱巍说。
今年9月,微信、新浪微博、淘宝、京东商城等十款产品和服务隐私条款经过了修改和评审,赋予了用户注销权,这被专家认为有利于保护用户的安宁权。
“安宁权是个人隐私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这已经被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确立,我相信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一定会写入相关内容。”朱巍说。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从2018年5月25日开始实施,其中就规定了个人的被遗忘权,即删除被记录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四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同时将一份法律建议稿作为附件提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又有法学专家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专家立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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