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地看“消费返利”,消费者在平台上消费之后,平台将从商家那里获得的管理费以积分形式返还消费者,是允许的。这在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国家没有必要干预和制止。商家适时采取一些吸引消费者消费的促销手段,这本来就无可厚非,也并不属于创新的范畴。具体而言,消费返利,是一种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面内含着意思自治。换成通俗的话是“我的钱爱给谁就给谁”。
对于消费者而言,何乐而不为呢?既能消费,又能返利,有的平台还宣称返还百分之百的利益。淘宝网、京东网都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网络平台被查处后,网络平台会员因没有返利而着急的原因。会员在网络平台上消费,每天还会得到“返利”,这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消费后,账户里每天还能够收到钱。现如今,网络平台被查封了,每天所期待的返还积分也就没有了。
对于平台而言,这也是在做“好事”。相比一些所谓的大公司把利润分给美国的投资者,平台是将从商家那里收到的钱分给中国的老百姓。消费返利不但具有意思自治支撑的合法性,还具备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从字面来理解,平台将自己所收到的利润“分享”到消费者、商家,是分享经济的体现。共享经济也产生于放松监管的政策之下。这种依据也是民商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减少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共享经济的特征。分享经济促使人们消费,敢于消费。分享经济也是网络平台宣传的一个要点。
对于“消费返利”属于意思自治的观点,赠与关系仅仅产生在个体与个体之间,这无可厚非。不过,利益的错综复杂之处在于,利益绝对不是纯粹地产生在个体与个体之间,而是搅乱在一起的。一开始,意思自治产生于单个主体,涉及人数只有一两个。但是,当平台面对的是“广大”消费者,这必然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以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下一步,就是要经济法介入了。笔者将在下一部分对此进行分析。
对于“消费返利”属于分享经济的观点,这可能并不符合“分享经济”已有的观点。分享经济的特征是:以互联网平台为组织中心、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以个体直接交易作为表现形式。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典型,符合这三个特征,充分联系起来分散的出租车和分散的个体;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具有这个特点;电商平台也具有这个特点。仅仅是“消费返利”这一部分,以为将平台自身拥有的资源分给消费者,就是“分享”经济,其实是表面地理解“分享”。
在罪与非罪的视角下,民商法更多是从非罪的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返利”属于意思自治。具有意思自治属性的“消费返利”,又被当成了“分享经济”。分享经济要求自我规制,无须政府的介入。但在公法和私法日益混合的今天,利益多元化以及冲突,不可能没有政府的介入。这也许本文从民商法视角到经济法视角、再到刑事法视角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