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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官司。女方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还亮出了与丈夫之间的微信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屡遭丈夫的打骂......
法庭上,厦门一位妻子说:
遭遇丈夫10年“家暴”!
(网络图片)
丈夫却矢口否认说“没有”
然后,妻子亮出了微信记录!
妻子:“打了十年越打越重!”
丈夫:“哪对夫妻没动过手?”
妻子:“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
丈夫:“打你是我的错”
……
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小薇(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
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家暴的证据之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网络图片)
在很多亲友的眼中,小薇和阿勇(化名)的婚姻挺美满。他们夫妻二人,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在厦门一共有两套房产。
但实际上,小薇的婚姻很痛苦。
她起诉说,婚后阿勇经常要她交代“恋爱史”,稍不满意就打她骂她;前两年她怀二胎时,他还一直追问“孩子是谁的”,用言语侮辱和刺激她,还不承担家务,导致她身心痛苦而流产。
小薇认为,丈夫频频家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此,她起诉要求离婚。
他们夫妻二人,在厦门一共有两套房产。小薇说,丈夫存在过错,应当少分财产。此外,小薇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在法庭上,阿勇说“家暴不是事实”,他也不同意离婚,还说双方仍有感情,只是“偶尔发生争吵”。
为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家庭暴力,小薇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之前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就医记录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证明。
在夫妻俩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打”这个字。
其中,小薇说:“打了十年越打越重!”“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
面对妻子的谴责,阿勇回复说:“打你是我的错。”“哪对夫妻没动过手?”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有明显分歧,但从小薇提交的证据来看,阿勇的辱骂、殴打并非偶发,也正是因他的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女方起诉离婚。
根据“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过错,而且该过错系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依法应适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酌定小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阿勇分得40%。
另外,小薇还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决阿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因小薇与阿勇的孩子未满10岁,考虑到阿勇难以照顾孩子,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让孩子随母亲生活更合适。
一审判决后,阿勇不服,已经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法官提醒说,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孩子、亲戚、邻居等都可以作证。此外,当事人双方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除了家暴
还有哪些情况下,
可以用微信记录当证据呢?
微信记录,不仅可以用于证明家暴,还能证明丈夫出轨?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审理过一起“微信作证”的官司,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出轨的关键证据。
张女士和林先生都已经年过三十,七年前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生下一个女儿。2015年10月,张女士从林先生的手机中发现“猫腻”。原来,林先生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
妻子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这些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林先生与婚外女子过从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关系。为此,夫妻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妻子搬离共同住所,并起诉离婚。
法官分析了张女士与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以及林先生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最终认定林先生“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微信作证储户追回70万!
70万元的转账,原告女储户说是“委托理财”,要求返还;被告银行客户经理却说是“投资款”,投资无法收回,风险应当自担。
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委托理财”纠纷,双方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法院采纳了微信记录证据,判决认定70万元转账属于“委托理财”,要求被告人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来,被告小龙是厦门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他向刘女士推荐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利率最低按月5%计算。于是,刘女士向小龙转账70万元。但刘女士转账之后,小龙一直没有交付理财产品,又始终拒不还钱。
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小龙告上法庭。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微信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判决要求被告小龙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理财款项70万元并支付利息。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1、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对此,林敏辉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必须零容忍!
同意请点ZAN!
领导说了,
您点一个,
小编的工资就涨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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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交通918(ID:hzfm918)、海峡导报(ID:hxdb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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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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