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企事业单位等
①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③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
④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
⑤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⑦ 各类财政支持政策要纳入预算管理,并不得与企业偿债责任直接或间接挂钩。
⑧ 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2、通过融资平台
① 除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③ 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④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⑤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⑦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⑧ 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
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① 金融机构等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
②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③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④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4、土地融资
① 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进行融资。
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
③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
④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5、伪PPP
① 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② 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④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⑤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⑦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⑧ 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6、政府出资基金
①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
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
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
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③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7、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
① 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② 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③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④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⑤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⑥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⑦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⑧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⑨ 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其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等等…..
为什么有那么多?因为写得少没人看,写得少空子多。
其实整体该怎么做,43号文和新预算法都已经说了。但是,当道有一尺的时候,魔就有一丈,把道反逼到百丈千丈。笔者以为,50号文和87号文,就是这样活生生被逼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