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
游泳馆
水质检测不符合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案
2024年9月4日,我局接到长沙县卫生健康局移送线索,称长沙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温游泳馆”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
湘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随即对该游泳馆进行检查,确认线索属实。现场,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7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经复查,该游泳馆检测合格。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是衡量水质消毒效果的关键指标之一。若游离性余氯含量过低,会极大地增加游泳者感染结膜炎、中耳炎、胃肠道疾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风险,严重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执法人员责令游泳馆限期改正。在其及时整改后,我局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较轻,对其予以警告。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让经营单位认识到自身错误,又让其有主动改正的机会,
体现了我局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念。
通过此案的办理,有助于相关经营单位提升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从而保障消费者在游泳馆内的健康安全,减少因卫生管理不善可能对市民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