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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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2024年四季度优秀案例名单公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公众号  ·  · 2025-01-16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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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提升队伍执法水平、办案能力,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本次评选出2024年四季度优秀案例3个。




十月优秀案例


李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

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春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胭脂港与捞刀河交汇处(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正使用背负式农药喷洒器,对菜地的杂草喷洒农药。在河堤上,执法人员还发现了李某使用完的两瓶除草剂(草甘膦钾盐)空瓶。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李某除草位置距离胭脂港河道5米,其丢弃的除草剂空瓶位置距离胭脂港河道0.3米。


处理决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佰元整(¥200.00)。


示范意义

长期残留在饮用水源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将持续释放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大气和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的违法行为,也让市民朋友更加关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好饮用水水源安全。



十一月优秀案例


严某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 月15日,星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长沙县星沙街道特立路与黄兴大道交会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严某驾驶一台 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水平定向钻机)在特立路与黄兴大道交汇处西北角进行顶管作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 〔2024〕 4号)的规定,严某工作区域属于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


处理决定

依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示范意义

本案是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施行后,查处的首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通过相关案件的办理,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规定,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作业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助力县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十二月优秀案例


长沙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

游泳馆 水质检测不符合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我局接到长沙县卫生健康局移送线索,称长沙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某温游泳馆”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

湘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随即对该游泳馆进行检查,确认线索属实。现场,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7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经复查,该游泳馆检测合格。


处理决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示范意义

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是衡量水质消毒效果的关键指标之一。若游离性余氯含量过低,会极大地增加游泳者感染结膜炎、中耳炎、胃肠道疾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风险,严重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执法人员责令游泳馆限期改正。在其及时整改后,我局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较轻,对其予以警告。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让经营单位认识到自身错误,又让其有主动改正的机会, 体现了我局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念。 通过此案的办理,有助于相关经营单位提升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从而保障消费者在游泳馆内的健康安全,减少因卫生管理不善可能对市民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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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萍

一审:周幸彩

二审:周梁

三审:叶露

出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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