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的《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的背景、目标、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该规定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提升技术能力等,并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雷达系统作为无线电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其稳定运行与精准探测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制定雷达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
关键观点2: 二、《规定》的主要目标。
包括明确雷达类型、细化技术要求、优化管理程序、加强使用监管等,以更好满足雷达设备频率使用新情况新需求、支持产业发展、方便用户使用。
关键观点3: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频率使用、台站设置、设备管理、干扰协调等方面规范雷达无线电管理。
关键观点4: 四、实施过程的注意事项。
包括施行日期、对现有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过渡安排以及对新申请的处理方式等。
正文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提升环境感知、防灾减灾、观测探测技术能力,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更好宣传贯彻落实《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雷达系统作为无线电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广泛应用于气象观测、航空航天、交通导航、海洋监测、安全防护等多个关键领域,并加速向自动驾驶、无人机管控等新兴领域拓展,其稳定运行与精准探测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制定雷达无线电管理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充分引导规范雷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效保障各部门、各行业雷达系统使用需求。
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我们从更好满足雷达设备频率使用新情况新需求、支持产业发展、方便用户使用等方面着手,重点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明确雷达类型。
《规定》结合我国雷达使用实际,囊括了航空雷达、气象雷达、水上交通雷达、陆地交通雷达等近20种不同类型雷达,基本实现了对我国现有主要类型雷达的全覆盖。
二是细化技术要求。
《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雷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国际电信联盟有关建议书报告书基础上,系统规划了各类雷达的频率使用范围及相关无线电技术指标,进一步规范雷达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为雷达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增强产业信心。
三是优化管理程序。
结合不同使用场景,进一步下放雷达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更好赋能地方发展。同时,通过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合并办理等方式,不断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用户负担。
四是加强使用监管。
《规定》对雷达系统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电磁环境保护、频率使用率、在用台站检查以及设备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用户使用,保障电磁空间安全。
《规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五章43条,从频率使用、台站设置、设备管理、干扰协调等方面规范了雷达无线电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雷达定义、业务划分及行业规划等内容。
第二章为雷达无线电频率,
主要包括航空雷达、气象雷达等7大类近20种雷达设备的频率划分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为雷达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
主要包括许可申请、试验许可、制式电台、频率使用率要求、在用台站检查、设备管理、设备选用、行业管理、电磁辐射防护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雷达干扰协调,
主要包括干扰协调原则、特殊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协调申报以及空间协调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
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政策过渡衔接相关规定。
附件一
阐述了各类雷达定义与释义,
附件二
明确了各类雷达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对于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对于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