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我是二姐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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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菜菜_HP://@无边桃炎://@那罗陀_银子:“对已-20250213232356

我是二姐夫  · 微博  ·  · 2025-02-13 23:23

正文

2025-02-13 23:23

常识// @菜菜_HP :// @无边桃炎 :// @那罗陀_银子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海参难吃1997 :对。// @顾有容 :常识。
关于为什么要禁止师生之间的性接触,说一些常识。

1. 学生不能与老师发生性关系,核心原因是不能「同意(consent)」

同意指的是双方都允许发生性关系,必须在不被胁迫的情况下给出回答,并且一方想终止的话性关系就需要终止。

哪些人不能给予同意?儿童、因为药物/酒精失去行动能力、睡眠中失去知觉以及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群,通常被认为是不能给予同意的。这应该不难理解。

同时,不平等的权利地位情况下,例如公司的上司和普通员工,学校的老师及其学生(无论是小学还是大学),通常也认为无法自由的给予同意,因为可能利用身份特权进行胁迫。

2. 所以以上情况即便不违法,也可能严重违背相关准则。

在性同意年龄以下发生性行为,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因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儿童「同意」性行为的情况。不同国家的区别在于对于强奸的定义,一些国家男性女性都可作为强奸的客体,一些国家仅限女性。

中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刑法规定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点现在知道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最高法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发联合发布过一个意见,其中有一条很关键: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所以如果你是老师,对方是已满14周岁的女高中生,即便自愿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师生恋」,而是涉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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