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官方公众号发文,曝光了西安未央某诊所有限公司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件。
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工单后,2024年6月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西安未央某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见该机构持有《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口腔科(2台牙椅)/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备案日期:2023年4月。
经调查,2024年6月患者成某在该机构进行
血常规检查由护士马某操作
,马某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且已注册至该机构,但未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及《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107之规定,“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属于轻微情节,处罚标准为可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对该医疗机构处以
罚款
10000
元
的行政处罚。
此次涉事被罚的又是一家诊所,而据小龙不完全统计,出现此类情况大都为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诊所这类
规模较小、等级不高的医疗机构
。
事实上,近年来任用其他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比如
护士、医师等从事检验工作
而被罚的情况,同样屡屡发生:
◇7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官方公众号雨花健康发文,曝光了辖区内某医院任用
医师
从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的案件。
◇5月21日,据天津市卫健委公示,天津红桥百福综合门诊有限公司使用
护士
高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尿常规检测、幽门螺杆菌检测工作,被处以35000元的罚款。
◇4月8日,余姚卫生监督官方公众号曝光了一起医疗机构任用
护士
从事检验工作的案件。
◇3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示了一起医院任用
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开展医学检验工作,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被处以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据温州市卫生健康委通报,温州某口腔门诊部涉嫌使用未取得医学检验资格的
护士
汤某从事抽血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给予该门诊部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训。
或许有人认为,医师、护士身为医务人员是可以做检验工作的,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因此上述通报中任用医师、护士做检验的行为,无疑也是违规行为。
令小龙感到无奈的是,
在小龙此前发布的推文留言中也有人认为,护理专业、医师可以从事检验工作,
而他们之中是否有人自身就是检验人呢?如果连检验人自己都认为这样是正常的,那么又何谈维权,何谈发展呢?
但同时,关于无证人员检验被查处,重罚的通报、公示屡屡发布,其实也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毕竟这意味着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了官方的重视了。
任用护士,甚至是非卫生技术人员做检验,不外乎是认为检验工作很简单,谁学一学都能做。而这也恰恰是大部分非专业人员对我们和我们工作的认识:
不过是操作仪器罢了,并不需要专业人员,即使是其他专业的人也能做
。
可事实上,
检验科的仪器只是我们工作的辅助,想要得出“快且准”的检测结果,检验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不可或缺的。
2023年12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多项监督执法内容与检验人有关,其中就包括了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
技师(士)
和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情况,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抽查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护士、
技师(士)
、药学人员等医疗卫生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抽查医学文书(含处方),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医疗技术实施、证明文件和鉴定文书出具,以及相关记录登记等执业活动与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的符合情况;
(三)抽查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美容主诊、检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人类精子库、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质和培训考核情况。
任用非专业人员做检验无疑是违规违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检验人所不愿看到的。有了国家的重视以及地方的落实,才有了“任用无证人员做检验受到重罚”的通报、公示不断公开的当下。
同时,严查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对于检验从业者来说的一大重要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