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
本文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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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4年版)》,收集整理了大量申报工作中常见和疑难案例,笔者将分几期提取重点的几项供读者阅读参考。
-境内企业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境内企业在对外付 款时,应根据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 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 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 “622022 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 向境外联 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
-境内银行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银行应在履约时按 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 号)的规定,及时报 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后,如存在境内反担保人并由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 则银行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变 化信息,同时,境内反担保人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被担保人(境 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 则申报在“621021 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 对境外母公司的贷 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 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 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 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
(1)境内 A 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 B 公司从境外某银行获得 3 年期境外融资 款 1 亿人民币,境内某银行 C 提供了保证担保,境内 D 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当 贷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人民币贷款,贷款银行按合同协议向担 保人提出履约要求,履约款汇出,反担保人向境内银行支付反担保资金,支付 履约款及反担保资金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银行 C 汇出担保履约款时无需做间接申报,但该银行需进行对外金融 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境内反担保人 D 公司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 其与境外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 系,则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对境外母 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 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
(2)境内 A 公司从境内银行 B 贷款,境内银行 B 的境外总行 C 是担保人, 境内公司 A 的境外母公司 D 是反担保人。现在境内公司 A 不能如期偿还贷款, 境外担保人 C 汇入履约资金,境外反担保人 D 将资金汇给境外担保人 C,境内贷款行B 收到履约资金,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贷款行 B 收到履约资金且反担保人将资金汇给境外担保人 C 后,境内 A 公司申报在“622021-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交易附言可写为:外保内贷履约。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由转让人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受让人划拨的,应由转让 人进行间接申报;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 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对于境内银行(A)委托境内银行(B)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申报主体 应当在代理开证行(B)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原始经办行(A)进行 间接申报。
(1)境内 A 企业向 X 国出口服装,因货源不足,A 企业向 Y 国 B 企业采 购并由其在 Z 国的工厂直接向 X 国发货。A 企业通过转让信用证来实现上下游 结算,其获取的出口信用证转让价差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 A 企业收到 X 国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运输路线规定,货物直 接从 Z 国运往 X 国,A 企业作为第一受益人(转让人)向信用证可转让行提出 申请,要求以 Y 国 B 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受让人)转让该笔信用证。转让行 直接将价差划入 A 企业账户,将受让人款项汇给 B 企业。从该业务的货物流来 看,货物直接从境外 Z 国运往 X 国,应属于离岸转手买卖。
因此,该交易应由 A 企业进行间接申报,并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 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离岸转手买卖出口信用证转让价差收入。
(2)开户银行为境内企业开立信用证时,信用证由他行代开。信用证到期 后由企业向开户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及手续费,再由开户银行将款项汇至代开行 内部户,最后由代开行将款项支付给境外受益人。该笔信用证款项及手续费应 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申报主体应当在代理开证行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时,通过其委托开证行原始 经办行(案例中的开户银行)进行间接申报。
①信用证款项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例如一般贸易就申报在“121010 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②产生的信用证手续费是企业向境内开户银行或代开证银行支付信用证开 证手续费,该项手续费是境内银行收取,无需申报。
(3)境内 A 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原材料,结算方式为远期进口信用证。合 同约定按照浮动价格计价,原材料进口价格为临时发票上注明价格,但如果最 终市场价格低于临时发票价格则差额部分出口商将以 T/T 方式予以退汇。由于 市场价格下降,最终发票价格小于临时发票价格,产生退汇。因信用证类型为 远期证,如退汇时信用证来单已承兑但尚未到期付款,则退汇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企业通过远期信用证方式结算,因商品价格调整,在信用证未付款的情况下 产生退汇,应申报在与支出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且应在交易附言中说明 情况,交易附言可写为:远期信用证结算,未付先退。因未付先退款,故无原付 款申报,无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付款申报单号但《涉外收入申报单》上需勾选 “退款”。
(1)某大型出口企业与 X 国某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向 X 国公司出口大型设 备,X 国公司要求该出口企业须凭境内银行开立的反担保保函由 X 国当地银行 向其开出预付款保函,X 国当地银行开立保函的费用由境内出口企业承担,开立保函的手续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开立保函的手续费属金融服务费,应申报在 “226000 服务贸易-金融服务” 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开立保函手续费。
(2)境内 A 企业代理境内船厂出口船舶,银行应 A 企业要求开立预付款退 款保函,国外船东(与境内 A 企业无关联关系)收到保函后,将预付款汇入 A 企业账户。后因船厂未按期完工,国外船东提出弃船要求,A 企业无力偿还,由 银行履约付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A 企业收到境外船东汇入预付款时,应申报在“121010 货物贸易-纳入海 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②银行履约垫付预收款本金时,应由 A 企业申报在“121010 货物贸易-纳入 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勾选“退款”,交易附言可写为:退预收 货款银行履约保函支付货款+原预收货款的申报单号。
③银行履约垫付预收款利息时,因国外船东与境内 A 企业无关联关系,A 企业应申报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 息”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银行履约保函支付利息。
(3)境内 A 公司向境内银行存入一笔保证金,并开立保函,为境外子公司 B 向境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之日,境外子公司 B 由于经营不善无法 归还境外银行贷款,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支付境外 B 公司所欠贷款本息,所 付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如果子公司 B 已经破产,应作为资本转移,本息申报在“521990 资本账户 -资本转移-其他资本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为境外子公司贷款保函履 约款支出(无需偿还)。
②如果子公司 B 未破产,作为境内 A 公司的债权,保函履约款需境外子公司偿还,本息应申报在“621021 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 来-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为境外子公司担 保履约款支出(需要偿还)。
(4)境内 A 公司向境内银行存入一笔保证金,开立保函,为其境内子公司 B 公司进口货物提供担保。到期支付之日,境内 B 公司无法支付境外货款,境内 A 公司担保履约,由境内银行向境外支付货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 A 公司担保履约并由境内银行向境外支付货款,交易实质是替境内子 公司对外支付货款,应根据境内子公司 B 进口货物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 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5)保函项下对外支付赔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应按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 申报。若被担保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非居民)或者非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担保方为居民),则担保履约款为应收应付款性质。如担保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 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担保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 “62102-借 贷及其他往来”、“62202-借贷及其他往来”或“62302-借贷及其他往来”相应项 下。
(6)境内 A 企业与 X 国 B 公司签订商品出口合同,银行应 A 企业申请开 立了以 B 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因 A 企业迟交货且货物质量存 在问题,因此 B 公司向银行提出索赔。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履约保函及质量保函项下对外赔付,属于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境内银行 应以被担保人(客户)名义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在“424000 二次收入 (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保函项下 的对外赔付支出。
开立携带证和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目前无需进行 间接申报。
(1)外商将外币现钞携带入境,支付境内企业为其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 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外商用携带入境的外币现钞支付境内企业的服务费,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某公司组团出国,因公司外汇账户有外汇,公司就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则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如购汇后提取外币现钞,则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从公司的外汇账户中提取外汇现钞或购汇后提取外币现钞,均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1.《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 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及代国外银行扣费)。其中,“收入款币种” 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 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收入款金额”应大于或 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
2.《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 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以汇款发生跨境 时的币种为准,而非扣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 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 版)》(汇发〔2022〕13 号印发)从自身系统中提取数据时,可提取“汇款金额”, 也可提取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 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 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 的“实际付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付款金额”。
4. 关于现汇金额、购汇/结汇金额和其他金额的填报。对于涉外付款,“现汇 金额”指汇款人从其外汇账户(含购汇后入外汇账户)支付的金额或直接以外币 现钞方式对外支付的金额。
“购汇金额”指汇款人从其人民币账户或以人民币现钞购汇后未入外汇账户直接对外支付的金额。对于涉外收款,“现汇金额”指收款人未结汇直接入其外汇 账户及以外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结汇金额”指收款人结汇入其人民币账户或 以人民币现钞形式保留的金额。涉外收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时,人民币金额应填入 “其他金额”栏。
5.关于“相应币种及金额”栏的填报。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 交易性质的,按照“进出口核查项下优先、金额从大”原则进行申报。如果本笔 交易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则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金额无论大小, 均放在第一行,若本笔交易仅涉及多项不同类别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 则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其他情况均按照金额从大原则申报。第一行中填写最 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中将其余交易金额合计填写为次大金额交 易项目,两栏金额合计应等于收付款金额,交易附言需注明合计金额包含的交易 性质。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交易包括“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 加工工缴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