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开放时代》2013年第6期
(图片来源:罗伯特•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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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特:《中国人家》,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
内容提要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之前的中国农村,未婚青年的自杀,虽然不及已婚妇女和老年人多,但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直接原因来看,未婚青年的自杀主要有三种:要求婚姻自主、家庭日常冲突、生活困境。青年接受了婚恋自主的观念,从而与父母产生了巨大的理念冲突,他们反抗父母,为了争夺婚姻自主权而自杀;青年有了个人主体意识,渴望通过努力来追求幸福,但在现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家庭和社会障碍,他们便以自杀反抗,或在绝望后自杀;未婚青年所面临的困境既有想象的,也有实在的,他们把困境当成绝境,绝望而自杀,既表明未婚青年思想单纯,也表明社会还不够多元,机会有限。从根本上说,未婚青年自杀的悲剧发生在现代性进程之中,青年一代接受了现代性理念,但社会未能彻底接受,也未创造实现这些理念的平台。
关键词
:未婚青年 自杀 社会转型 现代性观念
自杀研究主要有两大传统,一是精神医学传统,二是社会学传统。精神医学传统几乎一直是自杀研究的主流,至今逐渐走上了精神药理学研究的路径,自杀干预逐渐从心理干预发展到了药理干预。涂尔干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一直试图挑战自杀研究的精神医学传统。虽然至今为止,社会学传统仍然没有撼动精神医学传统的主流地位,但它毫无疑问开辟了另外一条道路,增进了人们对自杀的理解。
新世纪以来,中国自杀状况逐渐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高自杀率及其显著下降的趋势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关自杀社会学研究有了很大进展。吴飞从文化人类学进路关注了自杀的社会意义。他通过对照西方哲学中上帝与人的关系,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在中国的经验中找到了相对应的“过日子”概念,在“过日子”的框架中阐释了对中国自杀现象和机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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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景军等人基于收集的全国自杀数据,描述了全国总自杀率及自杀率在性别、城乡人口中的分布,得出了全国自杀率逐渐下降的判断,并将自杀率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等因素进行了相关分析与时间序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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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郭俊霞也在二十余个省40个村近三十年的自杀个案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区域、人群的自杀率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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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
华中村治学人对农村自杀做了很多个案调研和分析。这些研究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村庄背景中对全部自杀个案进行理解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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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村庄背景和家庭结构分析入手,关注特定人群的自杀,主要包括老年人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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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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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究对于自杀发生率相对较低的人群缺乏足够关注,对导致自杀的不那么集中的社会原因缺乏关注。尽管在一个村庄中特定人群的自杀发生率相对较低,相关原因具有偶然性,但是如果从全国农村来看,特定人群可能仍旧是自杀数量较多的人群,相关原因是较为重要的导致自杀的原因。未婚青年的自杀就属于这种类型。本文将在全国各地数十个村庄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对未婚青年的自杀进行分析和阐释。正如刘燕舞所说,我们目前的研究条件与涂尔干当时的条件刚好是相反的,我们缺乏较大样本量的自杀统计数据,但可以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村庄中获得详尽的自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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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从人文主义传统来解释和理解农村自杀现象,进而理解自杀的社会意义。
一、未婚青年自杀概况
应该说,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未婚青年的自杀,在全国各地农村都存在,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还是较为普遍的事情。由于在湖北大冶农村所获取的自杀案例相对集中,且大冶农村宗族势力强,村落文化受宗族影响很大,因此本文先从大冶的案例切入,然后扩展到其他地区案例的讨论。我们在大冶的三个村庄(总人口6740人)收集到了101起案例,其中未婚青年自杀有12起,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如表1所示。
未婚青年自杀,在湘南水村(1600人)表现得最为突出(见表2)。
其他一些村庄虽然调研所获案例不多,但每个村庄也都有一起到几起(见表3)。
这些自杀案件中,除了湘南水村最近仍有发生,其他绝大多数发生在90年代中期以前。比如,大冶的10起青年自杀事件都发生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们在调研时,诸多农村的村民都说,因婚姻问题、家庭争吵问题引起的青年自杀在80年代非常普遍。不过,他们未必能精确记住很多案例。从调查来看,一方面,这种情况确属事实,自2000年以后,农村青年人自杀已经非常罕见;另一方面,由于当时乡村较为封闭,自杀又多是公共事件,消息能够传播很远,因此给农民留下了深刻的集体记忆。
这些案例表明,未婚青年的自杀问题,在一个时期内确实比较普遍。与已婚妇女及老年人自杀相比,虽然其数量和普遍性不算高,但我们并不能忽略这一人群的自杀。这些青年,大多数自杀前与父母曾发生冲突,遭到父母责骂。其中最典型的是父母干涉子女婚恋导致的冲突,其次是家庭琐事所导致的冲突。其他情形,还包括因恋爱不如意、婚恋失败绝望、贫穷、村庄舆论压力导致的自杀等。因村庄舆论压力导致的自杀,我将在其他地方讨论。因恋爱不如意、贫穷导致的自杀,与因家庭琐事所导致的自杀一样,本质上都源于年轻人对生活现况的不满和对生活前景的悲观。下文将依次讨论因争取婚姻自主、家庭冲突、生活困境等原因所导致的三种类型的未婚青年自杀。
二、为争夺婚姻自主权而自杀
在所有案例中,大冶三个村庄有三起自杀是由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而导致的:
案例1:王月,女,1990年自杀,当时仅有19岁。上高中时她与一个同姓的同班同学谈恋爱,遭到父母坚决反对,理由是同姓不能通婚。高中毕业后,王月仍与这位同学继续恋爱,因此遭到父母更为强烈的反对。王月因此喝农药自杀死亡。
案例2:王蓉,女,90年代初期自杀,当时仅有19岁。王蓉在邻村谈了一个姓王的对象,她的母亲极力反对,理由是,对方姓王且家里很穷。王蓉为了捍卫爱情而与母亲激烈争执。母亲威胁说:“你如果硬是要嫁给他,不如死了算了,就当我没生你这个女儿。”受此刺激,王蓉遂喝药自杀。
案例3:李某,女,1990年7月喝药自杀,当时仅有19岁。李某自杀前在市里打了一年工,认识了一个当地男青年,两人开始恋爱。李某的母亲坚决反对,开口就骂她“不要脸”。一天晚上,姑娘的父亲在门外听到有人喊李某,就传话叫她出去看看。姑娘出去没有看到人,就回屋了。后来据说是李某的恋人在喊,为此李某的母亲和她吵架,之后李某就喝药自杀了。
这三起自杀案例的具体情形非常类似,都是父母反对女儿自由恋爱。其中两起与“同姓不婚”的旧习俗有关,一起是母亲不同意女儿与外地对象恋爱。其他地方村庄所发生的因父母干涉女儿婚姻导致女儿自杀的案例也大同小异。不过,发生在湘南水村的一起案例较为特殊,自杀者的母亲至今也无悔意:
杨某,2003年在岳阳农村自杀身亡,其时20岁左右。她经人介绍给岳阳农村一个40多岁的“老光棍”,她很满意这个对象,但她母亲要她嫁到本村,因此出现冲突。她在岳阳结婚后,母亲带着家里其他人到岳阳去要人,说:“你要么跟我回去,要么就去死。”她不愿回家,说:“就是死也不回去。”于是在“老光棍”家喝药自杀。几年过去了,2010年夏天杨某母亲到杨医师诊所来看病,杨医师夫妇问“心不心痛”,说“不管怎样都是自己的女儿”。这位母亲狠心地说:“还心痛?不听老子老娘的话,死得好。”
另外,水村还发生了一起母亲干涉女儿婚姻不成而自杀的事件:
曾某,其女儿在村里自由恋爱选定了人家,而做母亲的她则不同意女儿的婚事,与女儿吵架,女儿仍固执己见,于是曾某在女儿成婚之后吃安眠药自杀身亡。
青年女性若因无法主导自己的婚姻,必然与父母展开婚姻自主权的争夺。这个过程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虽然到80年代时,离新中国贯彻《婚姻法》运动已经过去了近三十年,但强大的传统力量仍未退出,年轻一代还未能完全主导她们的婚姻,婚姻自由还不能完全实现。贯彻《婚姻法》运动前后年轻女性遭到严重虐待、羞辱甚至杀害的现象尽管社会上很少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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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曾经历过妇女解放运动,如今已成为父母、公婆一代的农民有了一些进步,但仍没有完全放弃对子女婚姻的支配权。湘南水村自杀女孩杨某的母亲,甚至到今天,对数年前逼死女儿的举动仍无丝毫的悔意,甚至说“女儿不听老子老娘的话,死得好”
。可见在一些地方,相当程度上,父母干涉子女自由婚姻仍被视作理所当然。当然,就目前来说,这只是极个别情形。
在传统社会,婚姻对于女性来说,不是自由权利,而是被支配的对象;子女的婚姻大事也都由父母做主,子女只能“听任摆布”。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解放”的话语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新政权从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不遗余力地推行新的婚姻政策、宣传新的婚姻观念,旧的观念和旧的传统习俗被扫除。童养媳、包办婚姻遭到严厉批判,人们开始逐渐摆脱父母之名和媒妁之言的制约。许多新青年得到了解放和自由,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农村的封建势力又再一次遭到彻底的清算,宗祠、族谱等旧事物几乎被彻底扫荡,农村似乎也成了自由婚恋的天地。
妇女解放的意识形态、宣传频繁的集体劳动和公共活动,使妇女从心理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村庄内频繁的集体劳动和娱乐活动,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提供了强有力的接应力量。集体生产和娱乐,使年轻人得以在共同的生产和娱乐中获得更多自由婚恋的机会。男女青年长期接触,容易产生感情,村内年轻人的自由恋爱因此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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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改变虽然撼动了传统时代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完全支配权,但是仍然未能彻底改变现实。一直到80年代,还普遍存在的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主而子女不得不通过自杀来反抗的现实就是明证。而在大冶农村、湘南农村这样的地方,一直到世纪之交之前,传统力量仍在牢牢地把持着婚姻主导权,几十年的革命改造更是未能完全撼动水村人的婚恋观念。
在大冶农村、湘南农村,村落传统中,女孩子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做主,特别是母亲。母亲从小把女儿带在身边,对女儿言传身教,教会她们如何做好女孩子的本分。等她们长大快要嫁人时,母亲还会经常到女儿闺房里守着女儿,教她们如何做好人妻,如何与公婆相处以及生儿育女,等等。总之,母亲是女儿从小到大一直跟随在身边的导师,女儿教导得如何、她在村落里的口碑或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样的命运都掌握在母亲的手中。也就是说,女儿的村庄教育、人生教育的重任交给了母亲,母亲要负起这份重担来,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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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父亲,在女儿眼里则是不可亲近的,是家里最严肃的面孔。父亲一般不会直接管教女儿,更不会与女儿嬉笑。
在为女儿选择婚姻上,母亲也有相当的责任和权力,她是女儿后半辈子幸福的决定者。母亲需要操心为女儿找一户好人家,不仅要男孩子人不错,家庭条件也要不错,家里要有房屋,经济条件还行,长辈的名声也很重要;还要考虑女儿不能嫁得太远,否则见面太难,亲情不能顺利表达。女儿如果有自己中意的人选,也必须过母亲这一关,得到父母的同意,否则前途渺茫。那些因为家里的阻挠而未能与心上人喜结连理的女性,虽然在爱情上遭遇了挫折,却可以获得父母的欢心,也就在村里有着听话的好名声,在村庄中受到褒扬。因此,可以说,村庄地方性规范是贬斥年轻女性的个性的。如果女孩个性强,坚持选择爱情,父母也可能会退让。但是,倘若父母脾气倔强,不接受女儿的选择,女儿常常也只能以死抗争了。那些自杀的悲剧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发生的。
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家庭
(图片来源:“个人图书馆”网站)
女孩因婚姻、感情问题在父母的压力下轻生、自杀,不但不会在村庄内得到同情,相反还会遭到村落的非议、指责乃至耻笑,舆论矛头对准的不是施压的父母,反倒是轻生的女子。人们可能在很多年以后,接受了新的社会规范和意识,偶尔想起曾经有一个或几个年轻的生命经年成长却突然消逝,觉得十分惋惜,也可能会责怪父母当时太绝情,但是在自杀事件发生当时,人们的情感是偏向父母这一方的。一是认为做女儿的一意孤行,不听父母(和长辈)的话,丢了家里大人们的脸,这是不能原谅的;二是让白发人送黑发人,自己一走百了,留下父母在世上受活罪,这是不孝顺的。如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湘南水村的自杀女孩杨某死后若干年,做母亲的还会狠心地说“死得好”。在一个受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审慎、浸润、熏陶的村庄里,人们有共识,女孩从小受教育要尊崇类似于“三从四德”的东西,婚姻大事要听从父母的安排,不能私做主张。她们若有任何违背,都被认为是“不像样”的女孩子,得不到舆论上的同情和支持。
青年女孩因为受父母干涉,不能跟自己心爱的男孩在一起而选择自杀,其本质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争夺。青年女性普遍接受了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观念,接受了“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的观念,而父母却仍保留传统的“父母有权安排子女婚姻”的理念,从而造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争夺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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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争不过父母的女儿只好选择自杀。她们的心理状态可能因为无法跟心爱的人厮守终生而绝望,“不能与心爱的人一起,不如一死百了”;也可能是要以自己的死来报复父母的封建与专制,“不准我跟他一起,我就死给你们看;看我死了,你们怎么办”;还可能是觉得实在无法在父母与爱人之间作出选择,不如一死百了。当然,也有母亲因无法支配女儿婚姻而自杀的,如前述湘南水村的案例。这说明,那时确实还有母亲多么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享有对女儿婚姻的干涉权力。可以想见,在母亲的意志遭到违背后,她是多么地恼羞成怒,多么地失望,并感受到来自村庄社会的压力。
当然,80年代父母之所以干涉子女婚姻,背后还有一些结构性的原因。它与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的家计安排有关。之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家庭不是一个家计安排单位,生产安排主要由生产队来完成,女儿出嫁的对象和村庄对家庭家计安排的影响不大。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家庭重新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出嫁女儿和女婿的帮助,对于家庭生产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很多父母都想将女儿嫁在离家近的地方,嫁给劳动能力强的男性,以便在农忙时女儿、女婿能够回来帮忙。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恢复,对家庭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90年代以后,女儿家庭对于父母家庭生产生活的影响就因为众多其他更重要的因素的介入,而变得不那么重要。经济发展、社会流动、现代意识的快速进入,以及国家权力的深刻介入,使得农村代际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且这个变化仍在进行中。这样,父母干涉女儿婚姻自主性的动力不断降低。
然而,毕竟是经过了妇女解放和婚姻革命的洗礼,中国广大农村,除了少数宗族力量和相关地方性共识特别强大的村庄(大冶、湘南等地农村),其他地区都在相当程度上早就接受了婚姻自主的观念。因此,虽然父母干涉子女婚姻普遍存在,但也许并不是主流现象。即使是在那些宗族力量和地方性共识强大的农村地区,接受了妇女解放和婚姻自主观念的父母也不少,他们不再那么专制地对待子女的婚姻自主权。而年轻一代更是接受了婚姻自主的观念,即便大冶、湘南农村也是如此。大冶的一个村民讲,70年代当地就有很多自由恋爱的,当然也有为爱情和婚姻自由而自杀的。他记得,当时邻村有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家里不同意,两个人就在山上喝农药殉情。不过,那时同情他们的村民不多,笑话他们的倒是不少。
在大冶、湘南农村,早在50年代就有为了爱情而私奔的;而在80年代,虽然自由恋爱还不多,但是为了爱情而私奔的也不少。私奔与自杀不同,女孩私奔后,父母当然也想不通,也会恼羞成怒,也会觉得在村里没有面子,但是,过几年,时间长了也就接受了,等到私奔的女儿再回家时,可能已经是几个孩子的妈妈了。她已为人母,更能理解做母亲的心情。而她的父母,气可能早消了,也就接受了现实。现实也越来越教育着后来的父母们,正是由于看到了自杀的悲剧和
私奔的无奈,父母越来越认可年轻一辈的婚姻自主权。大冶的一个农妇说,80年代时,她的父亲就跟她说:“你谈恋爱可以,但不可以做出出格的事情来(跟人跑了)。”这在当时也许还算是比较开明的。
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农村,父母干涉女儿婚姻的事情也越来越少。尤其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年轻女孩大都外出打工,父母越来越控制不住女儿的婚姻,他们的观念也因此开始转变。虽然还有一些父母仍希望对子女的婚姻拥有把关的权力,但是在人口流动的宏观背景下,青年男女从学校出来后就出去打工,父母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权力流失。父母不可能再控制子女的婚姻大事,因为控制不了人,也就控制不了事,遥控子女的婚姻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些青年谈恋爱了,父母不同意,他们就不回家,也不需要父母同意;一些青年打工几年不回,回来时可能谈恋爱且怀孕了,做父母的同意还是不同意?甚至有的青年回来时已是三口之家了。尽管父母极不情愿女儿嫁到外省特别是偏远的山区,但是木已成舟,也只能如此。当父母不再能控制子女婚恋的时候,他们的观念也不得不开始转变,尽管这个过程充满了苦涩与辛酸。“就让她这样了,还有什么办法”,“女儿左右都是要走的”。
也就是说,人口的流动使父母支配子女婚姻的传统和规范所赖以依存的结构性因素被摧毁,缺乏结构性因素的支撑,观念系统终将慢慢肢解,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已经是胜利者。现在,父母干涉子女婚恋而造成自杀的情境,几乎一去不复返了,全国的情况大致如此。80年代到新世纪以前,在不同地区都有所出现的父母干涉子女婚姻造成青年女孩自杀的现象,已经成为历史,未婚女性的自杀率将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
三、家庭日常冲突中的未婚青年自杀
青年女性的自杀,除了争夺婚姻自主权外,最常见的就是在家庭冲突中因矛盾激化而采取的自杀行为,尤其是子女与父母发生冲突。
大冶三村有三起因家庭纠纷导致年轻女孩自杀的案例,直接或间接与工作有关:
案例1:丰村的一位姑娘王某1984年为工作之事喝药身亡。王某的大姐在本市商业局工作,在市里的批发市场找到了一个工作指标。王某和其二姐都想抓住这个机会去批发市场工作,两人互不相让。王某威胁其二姐说,要是自己不能出去工作就喝药自杀。其二姐仍无退让之意,结果王某真的喝药自杀了。
案例2:90年代初,丰村一位姑娘杜某和母亲吵嘴后喝药自杀,死时21岁。当时,当地钢铁厂面向社会招工,杜某想进去工作。钢铁厂进人时要求考试,杜某花了1000元请人代考,但并没有通过考试。杜某此后总是郁郁寡欢。有一次杜某在干农活时与母亲发生口角。母亲气急时说要她回家喝药死了算了。杜某果真在干完活回到家后喝药自杀。
案例3:一位姑娘郑某1989年喝药身亡。郑某的爷爷退休前有单位,退休后把顶替工作的机会给了郑某的姑妈而没有给郑某的父亲。在郑某看来,这样自己就失去了在父亲退休后顶替父亲在城里上班的机会。郑某为此对爷爷很不满。这一年家里盖房子,郑某的父母想让爷爷回来看场子。退休后住在城里的爷爷不回来,只好由郑某照看。郑某本来对爷爷就有气,于是去城里找爷爷说看场的事,没有说动爷爷就和爷爷吵起来。郑某在吵架的时候责怪爷爷没有把工作机会留给自己的父亲,还将以前爷爷打伤母亲的事情拿出来顶撞爷爷。爷爷因此动手打了郑某。郑某从县城回来后将事情的经过告诉其母亲,还埋怨父亲没用,导致自己不能顶替进城做工。母亲说她不该去和爷爷吵,父亲听了之后很愤怒,就吼着叫她滚,郑某于是就喝药自杀了。
因觉得劳动辛苦,劳动时发生冲突而与父母争吵后自杀的也有多起:
案例1:通山仙崖村,程某,女,1988年自杀,当时17岁。一天,父亲叫她去栽菜,她下午没去,晚上父亲骂了她几句。她说事情很多很难做,不如死掉。她妈妈说:“那你就死掉吧。”她就喝农药自杀了。
案例2:吉安永春村,罗三香,女,1996年自杀,当时19岁。一天,家里用板车推土粪去上肥,妈妈在前面拖,她在后面用耙子压着土粪推,路途中耙子不小心掉到江里去了,于是妈妈就责骂她。她想自己干活这么累,还被骂,就喝农药自杀了。
案例3:吉安永春村,郭某,女,1987年自杀,当时20岁。她妈妈平常就不喜欢她,总是叫她干很多活。一次妈妈又骂了她,她一时想不开就喝农药自杀。
案例4:京山龚湾村,邓某,男,1979年自杀,当时20多岁。他酒喝多了,挑草时弄不好,把草弄散了,哥哥骂了他几句,他就喝药自杀。
案例5:皖中葛塘村,鲍某,女,80年代自杀。鲍某腿残疾,轻看自己,母亲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她,她就自杀了。当时已定有婚约,但还没有出嫁。
案例6:合肥方祠村,张某,女,1988年自杀,当时20岁。张某性格开朗,与村里人关系都还不错,就是性格有点要强,脾气急躁。她闲时编网卖,有两年了,钱都交给了父母。端午节的前几天,她找父亲要钱买衣服,父亲没钱,她有意见。父亲就说,端午节,你婆家肯定会送衣服。她说:“你就想别人家的钱。”父亲生气地说:“我要是欠别人的钱,别人如果要,我没有,别人也不会这样;欠你的就是没有还的还不行?!”父亲回头又对母亲说:“以后你不要帮她编网,卖了就是她的,没有还的还不行!”下午张某在田里劳动的中途,就回家喝药自杀了。
案例7:合肥方祠村,方某,男,1992年自杀,当时21岁。方某喜欢赌博,有一次和父母一起去未婚妻家玩麻将,未婚妻家开商店,有很多人在赌博,方某父亲说这种场合赌博,给别人留下的印象不好。其实未婚妻全家都在赌,方某当时觉得受了气,没发作,毕竟在未婚妻家。玩了一会儿后,方某就一个人回家,喝农药自杀了。他从小就精明,爱跟着父亲赌博,但是脾气坏,什么都要搞赢,之前本就为经济上的事和父母有摩擦,只是没大吵。死前曾跟人说,家里的农药无论放哪里他都知道,似乎总有什么扯着他要去喝药一样。
家庭琐事所导致的青年人自杀,常常让人倍感遗憾。从现象层面来看,未婚青年因为赌气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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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人们完全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也知道自杀者的心理动机,但就是不愿意接受自杀的现实,尤其是年轻的生命一朝陨落,留给人们无尽的哀叹。但是,这种自杀案件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仅仅是争吵行为本身导致了自杀么?毋宁说,导致自杀的争吵行为只是自杀的促发剂或催化剂而已。自杀行为背后一定另有原因。不过,也许是出于淡化生者的过错,这种自杀案件发生后,人们往往会接受各种“邪乎”的解释,即以“迷信”的方式来解释自杀行为。
比如,1988年
合肥方祠村张某自杀,她的妹妹在访谈时就说:“后来才想起来,王瞎子曾给我
们姐妹算过命。说我姐姐‘死人房里一个鬼,生人房里(产妇房中)七个鬼’,她死
前三天,她婆婆的婆婆死了,是她送的人情。那么开朗的一个人,逃不过这个命。她死后去我大哥家了,找我大嫂要房子,要衣裳。我爸前几天来,就说这个事情……”这些说法,当然不是自杀的真正原因,人们将自杀的原因推到冥冥之中的“定数”上,与自杀相关的生者和亲人才能稍微安心地继续生活下去。
吴飞在调研中也遇到过类似的自杀案例。一个男青年陆离,平时干活非常卖力。一天,劳动回来后很累,父亲叫他去挑水,他不愿意去,父亲就责骂了他。一直到第二天早上,父亲还在生气,他说:“别当我儿了,爱上哪上哪去。”他就跑出去,拿了瓶农药喝了。喝药后对他的叔叔说:“俺爹不要我了,我还活着干什么?”据陆离的几个朋友说,在死前几天,陆离就有些烦,跟平时不一样。陆离的亲人将这理解为“预见”。而那天一直在下雨,陆离的亲人就干脆认为,陆离是龙王的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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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陆离可能几天前就开始想自杀的事情了,只是生者不愿意多往这方面去想。吴飞用家庭政治去解释,本来也许很微小的矛盾,在家庭政治中就成了莫大的委屈,人们会誓死抵抗。虽然亲密关系应该化解家庭矛盾,但也可能激化家庭矛盾。陆离之所以不能忍受父亲的话,正是因为他期望父母对他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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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解释也比较有道理,但是忽视了吴飞自己本来已经发现的问题:陆离可能几天前就开始想自杀的事情了。
我们从调研中发现,几乎在同一时期,从80年代到90年代早期,全国各地都出现了类似的因家庭争吵而导致的青年自杀现象,而90年代中期之后,这种类型的自杀极少发生。难道只有那时才有家庭政治,之后家庭政治便没有了?显然,吴飞的解释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分析。
以上家庭冲突导致的青年自杀案例中,仅有两位男性青年,其中一位因为经济上的争议及父亲阻止其参与赌博而自杀,一位因醉酒劳动时与哥哥发生冲突而自杀,其余自杀者均是女性。七位自杀女性中,有两位与进城失败有关;一位因进城失败而与姐姐发生冲突时自杀;三位在劳动过程中与父母发生冲突,觉得自己干活很累却得不到父母的体谅,其中一位还长期受母亲辱骂;一位在家挣钱很多但父亲对她却比较小气,情感受挫而自杀。这些青年自杀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大部分青年都在与父母关系的处理中感情受挫,其中一些平时与父母关系较好,也有一些平时关系不好;二是导致自杀的事情只是自杀的诱发或激化因素,之前已经有较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一些青年自杀前可能已经开始琢磨自杀,自杀并非简单的逞一时之气。
在多起自杀发生之前,当事人已厌倦了繁重的劳动。生活的简单重复、没有新意和劳累,削弱了他们的意志。当他们遇到感情挫折,或长期得不到感情慰藉的时候,他们的生存意志就更加薄弱,自杀就很容易发生。由于农村生活劳累,当有进入城市工作的机会时,他们会无比向往和珍惜。城乡区别不仅体现在劳动强度上,更体现在社会福利和社会地位上。能够从农村进城当工人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转变,更是一种命运的改变。跳出农门,成为城里人,吃上商品粮,告别农村的土路、泥巴,这些多么令人羡慕。“宁要城市一张床,不要乡村一所房”,这句话多么形象地概括了当时青年的心态。而正因此,一旦机会擦肩而过,对于一个青年人来说,失望和沮丧可想而知,此时若在家庭关系中遭遇挫折,其美好的憧憬一下子会变成黑暗的现实。那些因高考失利而自杀的青年,也大体与此类似。
当年轻的农村青年发现自己无法左右命运,生活如此“黑暗”之时,繁重的劳动不再有任何快乐可言,而是成了一种枷锁,年轻的他们甚至觉得,与其劳累地活着,不如自杀死去。然而,问题是,世世代代的农民不也劳累地生活着吗?为何只有他们觉得劳累不可忍受呢?为什么他们要以自杀来挑战生活,以自杀来抗争难以改变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