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相关法律法规纳入生态旅游运营
政府层面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生态旅游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及政策环境。迄今为止,在我国涉及生态旅游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旅游活动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有《旅游法》、《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国家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也相应地制定了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及政策。
在此过程中,国务院在1999年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规划》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立了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基本原则。《纲要》从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生态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纲要》第17条还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在《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和生态环境监管重点是:必须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宣传教育方案,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资源的楼、堂、馆、所;严格限制索道、滑车、旅游列车、娱乐城等建设;科学核定景区容量,做到“区内游,区外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开发,不得以开发为目的擅自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2015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强化生态监管、完善制度体系,促使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稳中有升、生态功能逐步改善,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上述法律法规为生态旅游的有效运营提供了现实依据。
1.4
生态旅游管理体制得到完善
在我国,生态旅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为生态旅游者、当地社区、政府或行政机构和旅游经营者、其他产业部门以及NGO组织。生态旅游者是生态旅游活动的执行者,接受当地社区和生态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在旅游地获得期望的生态旅游体验。生态旅游者是否能够严格按照生态旅游原则进行旅游活动直接影响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一旦某一区域变为生态旅游地,当地社区的自然环境、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将直接受到影响。实现区域的振兴是(社区)生态旅游发展目标之一,同时也是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本身当地社区在各利益主体之中获得利益的能力受到各方面的限制。生态旅游经营者是整个生态旅游产业链中关键一个环节。在生态旅游的发展中,旅游经营者需要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在实践中往往忽视了其经济利益是否可持续获得这个关键问题。并且利益的实现需要一个大的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生态旅游在一个地区往往不是作为单一的经济成分出现的,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经济的多元化。在生态旅游管理框架中,有必要考虑其他产业部门如林、矿、牧、农、渔等的利益分配和关系协调。非政府组织也是生态旅游管理框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诉求指向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智慧利用。
生态旅游产出的效益在各利益相关之间实现合理分配,是一个动态的作用过程。各利益相关者依赖各自掌握的资源,对其他各方施加作用,最终各取所需。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作用关系是生态旅游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其成败的关键。利益分配的动态过程始终贯穿在生态旅游管理的框架之中,其中政府的协调与调控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生态旅游已成为实现生态保护、旅游发展、环境教育及社区发展等多重目标的一种最佳手段。
1.5
生态旅游产业规模初步显现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禀赋丰富,开展生态旅游的潜力巨大,其产业规模和体量已初步显现,并引领生态产业的全面发展。四川的经验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早在2003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就发文责成林业部门发展生态旅游,省林业厅赋予省森林旅游服务中心专抓生态旅游,2006年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开展红叶指数、花卉指数和森林负离子指数监测和发布。2009年四川省成立生态旅游协会,旨在充分利用四川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加大部门合作,互促共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同年,四川省林业厅联合省旅游局开展了“全省林业生态旅游十佳县、百佳乡镇”评选活动。在2012年,四川把全省的生态旅游节会活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事项,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四川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办[2014]6号),根据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举办花卉(果类)、红叶、大熊猫等生态旅游分会场活动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同年,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将四川花卉(果类)、红叶、大熊猫等生态旅游节会和森林、湿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论坛纳入林业部门内部审批事项。通过开展“四川花卉(果类)生态旅游节”、“四川红叶生态旅游节”和举办“中国四川大熊猫国际生态旅游节”等活动,推动了全省生态旅游的蓬勃发展,并助力富民增收。同时,通过举办生态旅游发展暨森林公园建设推进会、新增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组织生态旅游发展论坛、评选“四川十大最美花卉观赏地”、“四川最美杜鹃花观赏地”、“四川果王子”等,先后成立生态旅游协会摄影分会、自驾自助游分会、艺术分会,极大地带动了四川生态产业的全面发展。因此,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可以促进生态产业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生态产业、生态科技、生态工程以及生态产品等旅游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