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9
日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邢丽涛
本报讯(记者邢丽涛)记者日前从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获悉,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管理事务,
2016
年以来,《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1
件法律、
3
件行政法规陆续修改出台;国家旅游局修改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
2
件规章,废止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3
件规章、
114
件政策性文件和
13
件规范性文件。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系列通知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今年以来,国家旅游局再次全面部署并开展了清理工作。其中,
规章方面,在现行有效的
15
件规章中(不含近日公布的《导游管理办法》),拟废止
1
件,修改
8
件,其余
6
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方面,在
2016
年公布的清理结果基础上,新增规范性文件
12
件(即《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第
34
、
37-47
项),新增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7
件(除《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第
9
、
13
项外,均为新增),新增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1
件。
记者了解到,此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是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