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陕西省政府干预市场价格为例
2015年电改9号文发布,明确提出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
“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构建体现市场主体意愿、长期稳定的双边市场模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
2016年底为贯彻落实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基本规则》吸收了原电监会 2005 年 10 号令、11 号令现行有效的成分,以及多年来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经验及有效做法,防止市场无序、过度干预和过度竞争,确保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化交易“不跑偏、不走样”。《基本规则》中也明确提出“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在电力市场改革加快推进的进程中,
电力市场的核心是价格形成机制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提出“新时代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必须牢牢抓住价格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的‘牛鼻子’,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在电力产品方面要求“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结合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完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规则,健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
2015年电改9号文以来,从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出,
国家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伴随着电力价格市场化的,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要把由政府定价的机制过渡到由市场定价的机制
。
今年以来,国家为改善工业部门盈利能力,增进工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开展了一系列降杠杆、减负债的举措,其中重要举措之一就是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中提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但在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违背电改文件精神、价格机制改革文件精神的个例。
陕西省物价局为落实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在《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5号)中规定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及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幅度降低2分”
,对其省内已通过市场化交易行成的电力价格进行了干预,
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决定。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同时也并不符合发改委提出的“根据当地实际,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初衷。
当地政府对交易电价的干预不仅伤害了市场规则的严肃性,还严重打击了电力市场的参与者。
根据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价格机制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由市场形成价格、由供需双方谈判约定价格水平及浮动机制,逐步形成“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良性市场定价机制。电价升或降,应当是市场各参与主体在该价格机制下博弈的结果。
在电力体制改革前进的途中,必定会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协调和解决。电力市场监管的核心则是市场规则的监管和价格监管,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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