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与律师固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这一字之差里面,实包含了历史文化上极深刻极丰富的内容。
——梁治平
讼师,笼统地讲,就是在传统(旧)社会的法律生活中凭借胆识与交接辩论之才而专门助讼的人物,因为多不免唆讼、滥讼乃至于奸讼之行径,又有讼棍之称。
讼师现象,想必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的邓析之流。邓析,春秋时期郑国人,与“铸刑书”的子产同时,一般的教材给予邓析很高的评价,推为律师的鼻祖,本讲义不同意这个一般的看法。
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目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祈。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这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行事“诡道”逻辑,恰是讼师之流的实质与要害之处。故此,邓析可称为讼师的鼻祖。
讼师、讼学以及“健讼”“好讼”的风气至迟在宋代就开始盛行起来。据沈括的「梦溪笔谈」记载:
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谍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我们不知道这个“邓思贤”与春秋之时的邓析可有瓜葛,但我们可以想见一幕讼师奔走征逐的热闹场景。
此类人物,其中固然有仗义行事、据理抗暴的品行典范,他们当然赢得了百姓爱戴,以治平为事的官府与正统史书对他们也多有肯定;但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言,这一类人物却多为官府所打压,为正史所贬斥。
他们使笔如刀,“滥讼”“诬告”“唆讼”乃至“奸讼”之事确是他们不能免除的斑斑劣迹,颠倒黑白,图财害命,故而“刀笔"二字成为他们的代指。
清代学者纪晓岚在其「阅微草堂笔记」中这样谈及讼师之“刀笔”行径:
古书字以竹简,误则以刀削改之,故曰刀笔。黄山谷名其尺族曰刀笔,已非本义。今写讼牒者称刀笔,则谓笔如刀耳,又一义矣。余督学闵中时, 一生以导人诬告戍边。闻其将败前,方为人构词,手中笔爆然一声,中裂如劈,恬不知警,卒及祸。又文安王岳芳言:其乡有构陷善类者,方具草,讶字皆赤色。视之,乃血自毫端出。投笔而起,递辍是业,竟得令终。余亦见一善讼者,为人画策,诬富民诱藏其妻,富民几破家,案尚未结,而善讼者之妻,竟为人所诱逃。不得主名,竟无所用其讼。
此中是非,是我们今日法治建设大业中所应当引以为鉴的话题。
讼师事迹主要出现在一些笔记小说和文艺作品中。这样的记载不免有夸张之词,刀笔、挑唆、扛帮、渔利分肥等字眼所在多有,但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正突出了传统讼师在世人心目中的典型形象。他们的群体特性,首先在于其真真假假逢场作戏的功夫。如,清人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一书中,有一杨姓讼师的故事:
杨某,逸其名,崇明人也,而居于吴门。阴险而多谋,凡讼事,他人所不能胜者,必出奇以胜之。吴人某吝而多财,微时曾贷某孀妇金,后某富而妇转贫,屡换券索偿,某不与,妇窘甚,乘幕缢于其门。某知之,急遣人邀杨。杨至,则与其仆从作摴蒱戏,意殊闲暇,某固求计,杨曰:“若畏之乎?盍解之下。”某如其言。久之,杨逸兴遄飞,若无事者,某又促之,杨曰:“若果胆怯,无宁仍悬之。”某复从之。杨嘱其闭门,勿复启。强某与共戏,且曰:“事易为耳,毋以忐忑败清兴。”天明,里正过其门,见之大骇,叩扉而入,询某以故,某如杨所教,答以不知,即偕 里正往,首于官。未几,吏役至,而妇之家人亦来,以索逋不偿冤愤屈死求昭雪。官验妇颈有两缢痕,疑为移尸谋陷,遂释某而反坐,盖皆杨有以致之也。杨既业是致富,饱食暖衣,逸居无事者久,乃返里作终老计。
这种移花接木、伪造事实的手段,显然违背人情正理。而这种靠着机智设局而拖人耳目的做法,在讼师行状中所在多有;循此以往,直截了当的诬赖行径当然也就在所难免了,如一本署名“虞山襟霞阁主”编辑的「刀笔精华」中,有这样一则故事:
杨翁有女葱芬,年十七,艳绝。嫁同邑张绅之子,周岁即寡。女正在妙龄,岂能免古井重波之想。未几,即与中表某生有染。张绅微有所闻,以家声攸关,禁绝其外出之芳踪。女大不甘,托讼师冯执中作一禀,请求全节。其禀词着墨不多,而字字如铁案,非老手不办。
禀词云:为请求保全节操事。窃孀姝杨惠芬,生不逢辰,伶仃孤苦,十七嫁,十八孀。益以翁鳏叔壮,顺之则乱伦,逆之则不孝。顺逆两难,请求归家全节
赤裸裸地颠倒是非,真有兵不厌诈之能事。就此故事,今天的读者也许会站在婚姻自由的立场来牵强附会,但这显然不是故事人物“讼师冯执中”的立脚点。这样的故事,在讼师话题中可以找见许许多多。
法律之事,在事实问题之外,自然也离不开官府的参与和公断。故此,“关通吏役”、打点官府就成为讼师之流上下其手的关节。在这等关节上,讼师之所以成其为讼师,倒也不都是这个群体本身的原因,官府一方——包括主官、幕友、长随、书吏、衙役等一揽子人物——也难脱干系。
清代小说「醒世恒言」中有言:自古道,“公人见钱,犹如苍蝇见血”。这在一个侧面上是对我们传统官场文化的赤裸裸的揭露;在这等刁钻的官场积习中,讼师人物自然也就盘根错节而生存其中了。明代一部官箴书「牧鉴」中,在“讯狱”一栏中云:
江南珥笔之俗,最为不法。有一等豪猾、税户、罢吏、乡老,把柄官府,乡曲少有忤己者,使人饰词陈诉,及两诉在庭,辩口利舌。其被诬者,往往愚懦不能言。或引人强证,是非颠倒。不可不详。
珥笔,一般的说法就是把笔插在头顶的帽子下,以备随时取用,也有学者考证说“珥”就是“耳”,通假于“邑”,“珥笔”就是“助笔”的意思。此处珥笔就是旧时对讼师人物的一种指代。
清代杂记小说「谐铎」里,有这样一段文字,真可谓对讼师人物活灵活现的刻画:
讼师说讼
江以南多健讼者,而吴下为最。有父子某,性贪黠,善作讼词,一日,梦鬼役押赴阎罗殿,王凭案先鞫其父,曰:“士、农、工、商,各有恒业,尔何作讼词?”答曰:“予岂好讼哉?人以金帛啖我,姑却之,而目眈眈出火,不得已诺之。”继鞫其子,曰:“是汝之过也!使我生而手不仁,乌乎作状词?"
王曰:“尔等挟何术,能颠倒黑白若此?"曰:“是不难。柳下惠坐怀,作强奸论,管夷吾受骈邑,可按侵夺田产律也。”王曰:“是则诬直为曲矣!而拗曲作直则何如?”曰:“是更不难。傲象杀兄,是遵父命;陈平盔嫂,可日援溺也。”
王曰:“是则然矣!其如听讼者何?”曰:“欺以其方,则颜子拾尘,见惑于师,曾母投杼,亦疑其子。况南面折狱者,明镜高悬有几人哉?排之阖之,抵之伺之,多为枝叶以眩之,旁为证佐以牵之,遇廉善吏挟之,贪酷吏伙之。我术无不济矣!"
王怒,命牛首抉其父双眼,而断去其子两臂,仍令鬼役押回。
比醒,父子各如所梦。闻于当事,谓若辈既遭冥谴,讼词汔可少息。越数日,命胥吏往瞰之,见赴诉者,捧金执币,环伺堂下。其父南向跌坐一榻,闽双眼喃喃口授,而其子旁横一几,以脚指夹五寸管,运写如风。胥吏归述之,当事者叹曰:“使州县尽作活阁罗,此辈亦不能除也。可惧哉!"
“柳下惠坐怀,作强奸论,管夷吾受骈邑,可按侵夺田产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样颠颠倒倒的逻辑,为牵强适用国法律例,必先动一番手脚以涂抹案件事实,文过饰非,这才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关键;而与此同时,“况南面折狱者,明镜高悬有几人哉"的问题,则确是讼师纵横捭阖的现实空间。这样看来,今日法治语境中的“法律精神”,与这样的讼师文化全然不搭调。
当然,上述内容并非讼师行状的全部。讼师之中,当然有仗义之人之事。「刀笔精华」一书的序文有云:
刀笔二字,非恶名词也。以直为直,大足以救人,以曲为直,始足以杀人。是在人之心术耳。苟心术不正,而济之以才,流为刀笔之吏,淆是非,混黑白,致法庭无真是非,而吏治遂不可收拾。当逊清之季,工于刀笔者,在在有人。然其中不乏一二杰出之士,守正不阿,洁身自好,以三寸毛锥子,鸣不平于人间者,故未可一笔抹杀也。
“一二杰出之士,守正不阿,洁身自好,以三寸毛锥子,鸣不平于人间者",固当为大家所推重!而这一方面的故事,我们也能从各种史料中找见许多。清代有「一得偶谈」一书,它甚至在“讼棍”和“讼师”之间作了概念上的区分:“播弄乡愚”“渔利分肥”者称为“讼棍”,而“擿伏发好······要言不烦,卒至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是不惟无害于人,实有功于世”者称为“讼师"。细细体会,别有一番意味。
实际上,历代官府也并不是一味地、不加区别地打压讼师。如「大明律·刑律五·诉讼」“教唆词讼”条规定: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其中“见人患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的情况,为朝廷所肯定。与此相适应,明清时期有一种所谓“官代书”的角色,他们是州县衙门核准的代人书写禀贴词状之人。而官府管理“代书"的一项规定,就是要他们每遇告状之人,要查问明确,依口直书,而不准增减情节。
更为宽泛地看,自唐淔清,历代律典都规定了“为人作辞牒加状”“教令人告事虚"“决罚不如法"“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官司出入人罪”等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讼师活动的法律空间。在这一环境中,讼师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地违背朝廷立法的目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如在“重典治吏”的背景中),他们参与了朝廷立法之落实,他们的行为为律例本身所认可。
讼师之所以“工于”词讼之事,是因为他们熟稔朝廷律例以及官司的运作机制。在官衙之内,他们得完全按照衙门的套路出牌。官衙既尊奉国法,讼师自然也要假以法律之名。
故此,在口耳相传之外,讼师秘本一类的技艺传授载体便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如前文提及的「邓思贤」。这些书籍为历代官府所严禁翻刻,只能私下流通,故称为秘本。对这样的秘本稍作认识与解读,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讼师之所以为讼师的道理。
此类秘本一般冠以“透胆寒"“法笔惊天雷”“萧曹遗笔”“法林金鉴”等名称,可谓醒目。其内容一般可以笼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词讼策略指南,一部分为具体的词稿范本。在词讼策略指南部分,一般都简明扼要地介绍朝廷律例内容,以及词讼之事的关键所在与取胜诀窍。如有一本明代流行的「新锲法林金鉴录」,其开篇即罗列"曾仁出行图"“六赃课法掌记"“明律摘要(五服丧制、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律总括,附八字西江月)”等内容,用一些顺口溜把「大明律」简明勾勒出来,如“六律总括,附八字西江月”的内容为:
六律枢要首名例,吏律职制公式异,户律有七首户役,田宅婚姻仓库事,课程钱债与市廛,礼律祭祀并仪制,兵律宫卫军政随,关津厩牧邮驿继,刑律名条首贼盗,人命斗殴并骂詈,诉讼受赃诈伪来,犯奸杂犯捕亡结,终之断狱凡十一,工律营造河防意,律共四百六十条,学律之人须熟记。
附八字西江月
以犯文身合死,准言例见难诛,皆无首从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者事连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若有余情依律。
这正是「大明律」的格局。只不过比起实际的条文内容来极大地浓缩了,概括到仅仅保留了篇名。而“八字西江月”用八个短句,概括出「大明律」中原本有些复杂的「例分八字之义」的内容,言简意赅地解释了“以、准、皆、各、其、及、即、若”等八个被称为“律眼”的律例关键用词。就此而言,这样的秘本可说是一种律学速成。接下来,则是“法家管见”“作状十段锦”“十段锦大意妙诀”“古忌箴规"“串招式”等内容,详述词讼之事的关键所在与取胜诀窍。
如“法家管见”云:
一、凡人无真犯死罪,切不可以死罪加之,恐防反坐。
一、凡七八人共打死一人,只宜以一二人者为首,令不可脱。余略放宽。恐官府不肯以七八人偿一人之命,只得问原告招诬罪故也。
一、凡官府不问贤否,俱不肯问人不孝,谓于官自有碍也;不肯离人婚姻,谓于阴德有亏也。如遇此事,切不可代人主张。若里排大众呈举,不在此例。
一、凡与人奸告,必先料彼之所恃者何事。如所恃者在势力,先当破其势力之计;所恃者欲到官,先当破其到官之计。引而申之,虚虚实实,虚实实虚,人之变诈尽矣。
一、凡彼之谋此,犹此之谋彼也,不可谓我胜彼负,我智彼愚。必先计我如此所行,彼之何策应之;彼如此所行,我以何策应之。一路算着路数,任彼之来,自无临时仓惶失措之患。
一、词讼之事,与行兵无异。其事我若决告,反示以不告之形,使不防备;我若不告,反示之以必告之状,使之畏惧。
一、凡词状,不可太文,亦不可太俗。情节要密,事由欲紧,使人一见,群然即有为我不忿之意,然后可以必为官纳之准理也。
一、凡称豪杰之士,岂能万无一失,告则必胜哉。但须审己有理之事,则力举而行之,彼若输服,准其处和;审己无理之事,则密下而息之,彼若倔强,方行斗敌。如此则盛名可保,十有九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