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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燃藜·朝阳法院|恶意抢注计算机网络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3 18: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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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将他人注册商标译为英文进行域名注册,不实际使用,未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仅意在囤积域名高价转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自“朝阳知产”公众号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彭新桥、张秀英、朱蓓

书记员

谭雅文、孙莹

当事人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
被告王晓霞
裁判日期
2017年4月14日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victoriassecret.cn;

二、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victoriassecret.cn归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所有;

三、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经济损失五万元;

四、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维权合理开支五万元;

五、驳回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奎格利(JosephQuigley),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霞。


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简称维多利亚公司)诉被告王晓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维多利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红、王寒梅,王晓霞的委托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维多利亚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美国知名服装企业,创立的“Victoria’s Secret”品牌女性内衣经长期、广泛宣传已成为全球最著名的性感内衣品牌之一,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我公司通过开设专卖店和直销方式销售该品牌产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Victoria’s Secret”不仅是我公司的企业字号,而且是我公司合法拥有的第1014220号、第775967号、第778316号、第1505378号、第1170166号注册商标,我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同时,我公司还在先注册了victoriassecret.com域名及官方网站。经调查,我公司发现王晓霞未经我公司许可将“Victoria’sSecret”注册为计算机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其本意不是正常使用该两个域名,而是恶意抢注待价而沽。该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两网站系我公司开设的中文网站,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造成我公司无法通过.cn域名注册来进行品牌宣传与推广。此外,我公司还发现王晓霞多年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大肆抢注国际知名品牌,涉及耐克、匡威、杜邦、宝洁、欧莱雅等,已被多家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综上,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晓霞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归我公司所有,王晓霞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2万元、公证费13 310元、翻译费1508元)。


被告辩称


王晓霞答辩称:第一,我对涉案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不存在恶意抢注情形。我在1999年和2003年即注册了争议域名,彼时维多利亚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不为大众所熟知。第二,维多利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我申请域名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第三,域名与企业名称之间没有关系,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不涉及域名,我注册诉争域名不妨碍维多利亚公司注册其他级别的域名。第四,因我未侵害维多利亚公司的商标权,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不应由我承担。综上,不同意维多利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维多利亚之秘目录公司注册了第1014220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洗衣剂、肥皂、香水、化妆品等。2006年6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维多利亚公司,并于2007年6月12日办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7日。


维多利亚公司还经受让或自行注册取得了第1170166号“VICTORIA’S SECRET SECOND SKIN SATIN”商标、第775967号“VICTORIA’SSECRET”商标、第778316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专用权。上述四个商标注册日期分别为1998年4月28日、1995年1月14日、1995年2月21日、2011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香皂等;第42类时装咨询、时装租赁和时装设计等;第39类邮购服务、礼品包装服务等;第25类服装、服装带(衣服)等。


1999年5月6日、2003年3月17日,王晓霞经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万网)将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注册为自己所有,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5月6日、2016年3月17日。


2015年4月15日,维多利亚公司就王晓霞使用上述域名情况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结果为:在浏览器中输入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后链接到王晓霞开设的两个网站,内设栏目近似,包括“公司信用卡、企业信用评级、国航值机、北京企业名录、汽车空调坐垫、海南三亚婚纱照、美国移民eb5、外汇开户赠金、免费代理网页、免费域名申请、南通中考分数线、免费的二级域名”等。两网站内容均系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例如:“中国国航官网-机票预订折……”、“二十一世纪校园电影院线……”、“互联网项目-零风险加盟”、“上海乐卡公司销售钢带打包”、“同城交友,寻找异性伴侣……”、“昌平礼品网-昌平礼品定制……”、“别墅/家装,首选顶峰时代……”等。维多利亚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共计2050元。维多利亚公司认为王晓霞对上述两个域名不享有任何权益,也无注册和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后并未进行任何使用,意在非法获利或非法阻碍权利人注册。王晓霞未说明注册该两域名的目的,但认可该两域名注册后都没有使用,未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关于注册理由,王晓霞解释称“维多利亚”是人名,“秘密”是公众词汇,组合起来谁都可以注册。


经维多利亚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保全裁定,依法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冻结了涉案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查封期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


另查一,维多利亚公司于1995年1月23日自行注册域名victoriassecret.com,并通过该域名对应的英文网站宣传“Victoria’s Secret”品牌女性内衣等产品。《昕薇》、《南都娱乐周刊》、《环球人物》、《三联生活周刊》、《现代企业教育》、《经营者》以及《中国制衣》、《时尚北京》、《人像摄影》、《全国商情》等杂志有关于维多利亚公司“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或内衣秀或模特的介绍;东方卫视、辽宁卫视、深圳卫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多个电视媒体亦曾对维多利亚公司内衣秀或模特有过报道。观潮网(网址为www.fashiontrenddigest.com)、赢商网(网址为www.yn.winshang.com)、新浪网(网址为www.sina.com)等网站也有相关报道。维多利亚公司表示其自1997年开始在中国内地销售“Victoria’s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和服装产品,并就此提供了部分订单和宣传杂志复印件。


另查二,王晓霞于2009年11月6日投资入股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信息公司),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至2007年间,国网信息公司多次与(美国)匡威公司、(美国)杜邦公司、欧莱雅公司、(美国)宝洁公司、美国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发生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审理后均认定国网信息公司对其以上述知名企业英文名称注册的计算机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4月10日,经查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www.qyxy.baic.gov.cn),王晓霞同时担任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指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三,关于维权开支公证费,维多利亚公司就涉案商标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等事项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2550元;就查询涉案争议域名注册情况、国网信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情况、维多利亚公司自己使用victoriassecret.com网站进行宣传情况支出公证费4213元;就查询victoriassecret.com域名注册情况支出公证费1065元;就观潮网、赢商网、新浪网相关报道情况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3432元。维多利亚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508元翻译费发票,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1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已经发生的维权开支。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判决书、域名证书、杂志、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翻译费发票、订单、销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对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维多利亚公司是涉案第1014220号、第775967号、第778316号、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利用上述商标进行计算机域名注册并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王晓霞同时担任国网信息公司等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领域内的经营者,与维多利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对于如何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就本案而言,首先,维多利亚公司在第3、25、39、42类商品或服务上拥有“VICTORIA’S SECRET”注册商标专用权,最早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的时间为1995年1月14日,早于王晓霞的涉案争议域名注册日期。根据维多利亚公司提供的证据,“VICTORIA’S SECRET”品牌经长期在期刊杂志、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已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属于在先并且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其次,王晓霞注册的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主要识别部分为“victoriassecret”,与维多利亚公司的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仅有字母大小写和’的差异,构成实质相同;与维多利亚公司自行注册的victoriassecret.com计算机域名也基本相同。而计算机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类似于网络世界的门牌号,具有识别功能和唯一性,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特殊属性使得域名在当下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成为企业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王晓霞将维多利亚公司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VICTORIA’S SECRET”作为域名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商标权利人注册,或者误以为该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误以为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中可以查询到维多利亚公司“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提高了该网站的访问量。但涉案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未取得维多利亚公司授权,其中没有任何有关“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或服务信息。王晓霞的涉案行为客观上占用了附着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同时也阻止了维多利亚公司以最简洁完整的方式将涉案商标用于.cn级别下的域名注册(我国在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中对应的顶级域名为.cn),妨碍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该域名从事商业活动。再次,王晓霞未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享有何种合法权益,该两域名对应的网站中除各种广告、交友信息外无任何实用信息,也没有王晓霞个人使用的相关内容。关于注册理由,王晓霞称维多利亚是人名,秘密是公众词汇,组合起来谁都可以注册,显然不符合常理。众所周知,“维多利亚”是英文人名或地名,“秘密”是普通中文名词,“的”是结构助词,无具体含义,单独使用均不具有指代性。王晓霞在无任何历史渊源和现实关联的情况下,将三者结合起来译为英文并在中国注册为计算机域名,又不实际使用,难以说明该行为具有正当性。最后,根据维多利亚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及王晓霞当庭陈述,王晓霞同时担任四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计算机域名的作用和价值应当十分清楚。王晓霞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国网信息公司多次与(美国)匡威公司、(美国)杜邦公司、欧莱雅公司、(美国)宝洁公司、美国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发生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均被法院认定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王晓霞非出于善意而注册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具有恶意的条件。


综上,王晓霞将上述两争议域名抢注在自己名下却不进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系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者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销售,会给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王晓霞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对王晓霞有关维多利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申请域名注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称不予支持。维多利亚公司要求判令王晓霞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王晓霞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维多利亚公司提出王晓霞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维多利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VICTORIA’S SECRET”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维多利亚公司亦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王晓霞没有对涉案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 victoriassecret.cn对应网站进行实质性使用,其中充斥着各种广告、交友等信息,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因此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域名所对应网站提供的服务与维多利亚公司涉案主张权利的商标之间产生误认,故不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鉴于本院已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王晓霞的涉案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本院对维多利亚公司主张王晓霞同时还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鉴于维多利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王晓霞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对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将根据维多利亚公司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王晓霞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合理开支中的公证费,网页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公证费确属合理且有必要,本院予以支持;维多利亚公司就涉案商标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等事项进行公证支出的公证费当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涉外案件,翻译费1508元确有必要,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12万元,维多利亚公司主张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参照国家有关律师收费标准、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办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争议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victoriassecret.cn;


二、域名victoriassecret.com.cn和victoriassecret.cn归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所有;


三、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经济损失五万元;


四、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维权合理开支五万元;


五、驳回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晓霞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Inc.)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晓霞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雅文

书   记    员        孙   莹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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