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采购中心组织了一项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共包含5个分项。在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唱标时发现投标人A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投标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两个分项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填写的分项总价不一致。其中一项数量为5套,单价填写“40000元”,总价填写“8000元”;一项数量为2套,单价填写“60000元”,总价填写“30000元”。
唱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A公司的投标总价进行计算修正。经询问投标人A和其他投标人均无异议后,工作人员将A公司的投标总价修正为277万元,记入开标价格汇总表,并要求所有投标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后,A公司的投标代表内心十分忐忑:本来他们的报价在所有投标人中是倒数第二低的,只比最低报价多了十来万,中标的希望还是比较大的。结果因为自己粗心大意,报价一下子多出来22万元,中标的概率一下子降低了不少。
经过评审,投标人A由于技术力量较强,报价也较低,最终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一,被评委会推荐为预中标人,预中标金额为修正后的报价,即277万元。
听到这个结果,A公司的投标代表欣喜若狂:万万没想到,填错了投标报价,却还比原来多赚了22万元!评审结束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此结果心存疑虑,就对A公司的价格文件进行了复核,结果发现:除了那两个分项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填写的分项总价不一致之外,其填写的投标总价与填写的各分项总价之和也不一致。其填写的投标总价大写和小写金额都是255万元,但填写的各分项总价相加之和为248.8万元。
经过分析,工作人员很快就发现了原因:A公司投标金额的错误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标书编制人员粗心大意导致的“人为工作失误”——他们在填写开标一览表中各分项的单价和总价金额时,颠倒了单价栏和总价栏的数字位置。理由有两点:一是该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255万元,正好等于单价栏中的所有金额之和;二是附在开标一览表后面的价格构成表,详细列出了各分项单价组成明细和总价,能够有力地印证这一推测。
因此,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分析推测出A公司投标报价的真实意思表示:各分项的单价应当为总价栏中填写的金额;各分项的总价应当为单价栏中填写的金额;投标总价金额填写无误,就是其填写的255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如下条款: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此次采购的招标中,A公司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出现的错误,显然应当属于“明显人为工作失误”,而不属于“算术性错误”。
因此,采购中心认为,对于这个错误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由评标委员会在价格评审阶段,按照A公司投标报价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分项的单价予以修正,并要求A公司予以澄清确认,最终以其填写的投标总价计算价格分。
经过计算,纠正错误后,A公司的综合评审得分更高,依然在所有投标人中排名第一,但其预中标价格发生了变化,即从277万元降为255万元。如果还按照277万元的价格中标,对于采购人来说,于情于理都很难接受:这相当于“白给”A公司22万元!
然而,发现错误时,评审已经结束。事已至此,该如何处理?
该采购中心认为:既然发现了错误,就应当予以改正,尽力挽回这22万元的损失,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采购中心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关于发现评审错误后的处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的情形。其中,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发现评审错误,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在签署评审报告后才发现评审错误,应当按照合法的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但是,本案例中造成评审出现错误的情形,并不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之列。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因此,采购中心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问题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