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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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政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9-08-12 10:30

正文

(专业知识讲座222,两个政策。第一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可按成本估值。第二部分: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期学习两个政策: 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 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两个政策与资产证券化、 债券 相关的行业息息相关,并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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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可按成本估值


8月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文简称“中银协”)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解释,所谓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指引》还指出,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指引》表示,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指引》对标准化投资品估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金融资产减值分别做出规定,明确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其中,标准化投资品细分为八类,分别为:权益类证券、 固定收益类证券 、配股权、存款、证券投资基金、衍生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衍生品。


本标准所称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指引》明确,权益类证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至于未上市权益类证券,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固定收益类证券鼓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满足前文中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量的条件,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财政部、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估值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信贷资产证券化(MBS)。鉴于其交易不活跃,未来的现金流也难以确认,可按成本估值。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配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配股权,应按照估值日的未经调整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配股权,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存款类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结构性理财产品可以采用蒙特卡洛模拟的方法对风险因子进行模拟,然后确定到期收益率。在模拟出标的资产未来价值后,根据合同中收益的分配规则确定在不同情况下可获得的收益。重复以上步骤来生成大量的随机路径并计算出每条路径对应可能收入现金流的折现值,这些现金流折现值的平均值即为该产品在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其他衍生品,根据估值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中银协指出,各会员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目前正在编制中,待完成后择机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摘自:中新经纬)

第二部分: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9〕81号


各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现就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
二、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
三、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账户开立、债券登记、存管、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规则办理。
四、参与债券竞价交易的银行,应当制定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


(摘自: 证监会发布)


参与交易所债市的银行范围扩大 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再进一步


2019年8月6日,证监会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再迈新步伐。

2019年8月6日,证监会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

根据《通知》,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由前期试点(符合条件的上市银行),扩展至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通知》是从投资主体角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一融合的重要举措,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交易所债券品种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扩大经济中的直接融资比例,推动实体经济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成建制”回归

允许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市进行投资并非首次。

早在1990年,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债券交易曾集中于交易所,但当时交易所债券市场实际承载了为股市融资的功能,大量银行资金通过交易所债券回购流入股票市场,助长了股市投机和泡沫。

为维护宏观金融稳定,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这是国务院为建立信贷资金与资本市场适度隔离的风险防范机制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此后,我国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参照国际经验,以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模式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由此,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由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3个子市场组成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

当前,银行仍然是我国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有数据显示,2019年6月,银行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面额接近46万亿元,占比达到63%,但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度较低。

实际上,早在10年前,有关方面就着手重启商业银行回归交易所债市。2009年1月,证监会联合银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此后,多个相关文件下发,推动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

“如果之前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是‘小分队’的形式,那么这次真的是‘成建制’了。”某股份制银行资深交易员张伟刚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本次扩大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银行范围,从原来的部分上市商业银行,扩大到“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扩容后的银行范围仍不包括未上市的农商行和农信社等机构。

张伟刚认为,银行回归交易所债市的政策具有“稳中求进”的特点。从此前的试点,到本次扩大范围,再到未来预期中的全面推广,这一思路体现了金融工作“求稳”的一面。由于农商行业务有其特殊性,对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开放历来都比较谨慎。而将上市农商行纳入到本次扩容范围,也使得部分资产规模大、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大型农商行,能够顺利地和其他金融机构“携手”进入交易所市场,又表现了“求进”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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