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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这些消费可七天无理由退款→

东南网莆田站  · 公众号  ·  · 2025-03-16 18:40

正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司法解释作出一系列规定,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注意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等,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


最高法:

办卡充钱有7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司法解释明确,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 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最高法:

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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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介绍《解释》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等内容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今年3月中央发布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的作用,打通消费堵点,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解释》。《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有关国家机关、专家学者、部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等各方意见,并于2024年6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论证、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振消费、促进投资、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助力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助推消费品质提升行动;立足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确保《解释》符合相关立法宗旨和目的;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合同自由和实现合同公平的关系、加强权利保护与促进诚实守信的关系以及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 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 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二是 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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