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发布。
《若干措施》提出五项主要任务,明确独立储能认定标准、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支持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健全独立储能价格机制、强化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管理。
(一)明确独立储能认定标准。参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
适
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优先考虑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调峰调频困难的地区统筹布局一批独立储能项目,并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
对于已列入国家试点示范清单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后,视为独立储能。
(二)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建立健全我省“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明确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促进独立储能
“一体多用、分时复用”。
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鼓励独立储能分时段签订市场合约,发挥其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支持独立储能依据《江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并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获取辅助服务收益。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
(三)支持独立储能容量租赁。鼓励我省新能源项目通过租赁国家试点示范独立储能容量满足自身配储需求,不受市域限制。
鼓励消纳困难地区的新能源项目就近租赁独立储能。
研究提升长时独立储能容量租赁比例,独立储能的年容量租赁价格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协商确定。
鼓励新能源和独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共同签订不低于10年的容量租赁协议或合同。
未完成配建储能建设或未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新能源项目,不得并网发电。
(四)健全独立储能价格机制。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
,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
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强化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充分调用独立储能设施,
确保独立储能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
充分发挥独立储能系统调节作用,保障独立储能合理收益。电力调度机构可在电力供应紧张或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时,统一调度运行独立储能设施,独立储能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或市场化规则获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