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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外债

法治荔浦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2 18:10

正文

近期,吴某来到荔浦司法局咨询,称自己对丈夫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也不认识李某,而且自己已经与丈夫离婚了,不应该承担债务。那么,法律会支持吴某的主张吗?


案情: 在2016年1月至5月期间,吴某的丈夫朱某曾向李某共借款50万元,后朱某未予偿还。经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的李某便找到朱某的妻子吴某,要求她为其丈夫偿还债务。不知如何处理的吴某这才来到荔浦县司法局咨询,吴某告诉司法局工作人员自己对朱某的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认识李某,而且,自己与丈夫于2016年8月离婚,认为此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





普法君提醒大家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朱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李某的要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朱某与吴某于2016年8月离婚,她的责任财产应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法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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