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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唐诗 澳门大学法学硕士(国际商法方向)
“X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X日内向XX支付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XXXX年XX月X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时,诸多问题涌现,
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多少、怎么算,和一般债务利息择一计算还是并行计算……
接下来,笔者将相关问题进行梳理,让你一文就搞懂该如何计算。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天数
2014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迟延履行利息解释》”)中,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
同时该解释明确,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部分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部分按照本解释计算。
因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以2014年8月1日为分界点,前后分别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组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其一,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
其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的范围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迟延履行利息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解读该解释时明确:“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指‘原本之债’,即本金,除此之外,如诉讼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概不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同时计算基数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即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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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日:【情形一】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固定履行期间的,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情形二】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段计算。
【情形三】如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则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事实上,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仍然持续存在,债务人依法应当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清偿的部分债务,应当根据并还原则,
按比例计算
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外,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先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本金
),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五、“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可否共同适用
1、最高法就一般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等问题答问: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
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不能替代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即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则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并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
(三)关于一审判决香山公司、陈玲霞、方东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计算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规定计收的利息为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其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同时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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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姚宝华:《迟延履行利息刍议》,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