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重庆大足区某商圈外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燃起大火,旁边站着一名白衣男子,
既不允许周围的人靠近,也不允许商圈的保安前去灭火
,嘴里嘟囔着:“
我烧自家的车,不关你们的事。
”
没错,面包车并非自燃,而是被白衣男子李某放火烧的。此前几分钟,保安就开始劝阻他,那个时候李某正在砸车。
保安肖某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事发的时候,他在小区巡逻,发现李某正在砸车窗,立刻上前准备制止。可是李某说,这是他自己的车,叫肖某不要管。接着李某又从车上拿出餐巾纸,点燃后丢进车内,然后站在旁边看,等着车燃起来。
肖某见劝阻无效,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又通知同事拿来灭火器想去灭火,但李某坚决不允许。
不一会儿,车内火势便大了起来,时不时发出爆炸声响,周围聚集了越来越多的人。随后,南门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白衣男子控制。
民警来到现场将白衣男子控制
白衣男子李某,44岁,重庆大足人,当天晚上他与妻子熊某在大足宝兴镇朋友家吃了晚饭,李某喝了酒。酒后不开车,李某做得还算不错,他让妻子熊某代驾开车回家。
回到小区后,熊某发现他们居住的小区内停车位已满,便提议将车停到小区后门的街上,李某说不可以停到那,第二天会挡着别人上班的。说完,李某就先行下车,而熊某便将车停在了小区后门的街道上。
警方调查走访中了解到,李某见妻子还是把车停在后门街上,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思停放后当即火冒三丈。李某事后解释,当时认为妻子是故意跟他反着干,大声吼叫,让熊某把车开走,不可以停在那里。
熊某则表示,事发的时候她知道丈夫喝了酒,丈夫的大吼她理解为发酒疯,直接把车锁了就往小区里面走,并没有理会李某。
李某气得火冒三丈,对着妻子吼到:“你开不开走!你信不信我把车烧了。”熊某依然没有理会他,径直回家了。
李某见妻子还是不理自己,越想越来气,于是说干就干。酒醉心明白的李某,在放火烧车前还不忘把账单先从车上取出来,这也是他为何要先砸车的原因。
乍一看,跟自己老婆置气,烧自己家的车,这看似就是一个个人行为,
其他人无需插手。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据警方介绍,男子烧毁的车辆是他一生意上的伙伴抵押给他使用,但并没有完成过户。警方表示,不论李某烧毁的车辆是否属于自己私人财物,只要在人群密集场所烧毁车辆,就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违法行为。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放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网友提出了疑问:
如果这车是李某本人的,
他不能自行处置吗?
再如果他烧车的动静小点,
是不就不会构成犯罪?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